无论是对于研究者,还是教育者,在进行创造力评价之前必须明确自己对创造力概念的理解以及相应的理论观点。否则,所选用的评价工具很可能与使用者对创造力的理解或所要达到的实践目的不一致。
目前在我国,较一致的看法是把创造力定义为:根据一定的目的,运用一切已知信息,产生出某种新颖、独特、有社会或个人价值的产品的智力品质,这里的产品既指思维成果,也指物质成果。该定义反映了创造力的普遍特征,但是要对中小学生的创造力进行测量和评价,仅仅依据这样一个高度概括的定义是不够的。我们必须认识到创造力复杂多元的特征。Isksen(1987)曾提出,创造力在不同的人身上表现的程度和方式都是不同的,创造力应该被看作一种多侧面的现象,而不是一个可以精确定义的单一的结构。许多研究者也认识到,创造力是一般人共同具有的智力品质,它的表现是形形色色的。80年代初,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加德纳提出多重智力说,他区分了七种智力形式,即语言能力、逻辑数理能力、空间关系能力、音乐能力、躯体运动感觉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自我意识能力。该理论给了创造力研究许多启示和借鉴,既然存在多种形式的智力,那么也可能存在多种形式的创造力。如果把创造力看作是一个静态结构和动态结构相统一的心理系统,那么它就是一个包括创造的目的、创造的过程、创造的材料、创造的结果、创造力中的认知和非认知因素等诸多复杂心理结构的系统。——
—中小学生创造力的测量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