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考察“善”的内涵,对比分析说明康德“善良意志”中“善良”一词的内涵,并不同于我们通常理解的“善”。并深入分析康德“善良意志”,说明此处的“善良”的内涵是,纯粹出于对道德律的敬重,绝对的、无条件的因义务、责任而为。
[关键词]康德;善良;意志;善良
良意志是康德纯粹道德哲学的基础,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但是,我发现人们很多时候存在对“善良意志”之“善良”一词的误解,在用的时候很多有意无意地偷换概念。所以,我想简要分析一下康德“善良意志”之“善良”,以真正理解其内涵。
一、“善”的概念
一般来讲,很多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就是“善”的问题,一个行为是善的,就是被认为具有道德价值的。但是这个“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西方文化的理解是有差别的。而康德的“goodwill”中的“good”被翻译为“善良”,就更容易让人费解和误解。所以,在分析康德“善良意志”中的“善良”之外,有必要简要理顺一下这个“善”的概念。
在传统中国哲学家的视野中, 德性一般指的就是善的品行、善良、善意。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观点,一种认为“善”是与生俱来的本性,一种认为“善”是后天努力得来。前者,以孟子的“性善论为代表”,但是他也强调这种“善性”很容易丢失,所以他也强调修养,去“求放心”,即防恶而归于善。后者,以荀子的“性恶论”为代表,认为人性本恶,主张“化性起伪”,以教育和法律去使人慢慢去引导规范人们去行善,养成善性,即去恶以成其善。两者都强调,后天的教育和自我修养对于“善”的重要作用。在中国古汉语中,“德”与“得”是相通的,就体现了这一点,强调要通过修养而得所以而德的。
在西方文化中,功利主义看来,“善”——“good”,即为“好”的意思。所以,评判善恶的标准,就是看是否能够带来好处、快乐,这种意义上的“善”是可以量化和计算的。柏拉图的“善理念”具有形而上学的意义,他说:“一方面,我们说有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存在,并且说每一种美的、山的东西又都有多个,另一方面,我们又曾说过,有一个美本身、善本身。”其实,这里的“善”、“美”,不过是符合理性的意思。
二、“善良意志”之“善良”
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中,“善良意志”中的“善良”,其实是有特别的内涵。但是,人们在理解或者运用的时候,经常出现偏差。我们都知道,康德是一位义务论者,都强调动机,但是他不是一般的义务论者,他对动机有着特别要求。很多人,在提到康德善良意志的时候,常常认为,康德强调的是动机出于善良,把这里的善良理解为善意。这其实,是一种误读,很明显这样根本没有说明把康德义务论当的独特之处。
康德在其著作《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写道:“在世界之内,一般而言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一个善的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任何东西能够被无限地视为善的。”“善的意志并不因它所造成的或所达成的东西而善,并不因它适于达到任何已预定目的而善,而仅仅因意欲而善。”“一个就自身而言就应受到尊崇的、无须其他意图就是善的意志的概念,……为了阐明它,我们就需要提出义务的概念。这个概念包含着一个善的意志的概念,尽管有些主观的限制和障碍。”“尽管一些事情的发生会合乎那义务所要求的东西,但它真正来说十分出自义务而发生、从而具有一种道德价值,却始终是有疑问的。”
这也就是说,唯有善良意志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明确表达了,善良意志是其纯粹道德哲学的基础,是具有道德价值的根本标准。而善良意志,是依照道德要求去选择行为的意识倾向,而道德价值的行为必须是因义务而为,所以善良意志也即为了实现他的道德义务而行动的意志。这样看来,善良意志也就是因义务而为的意志,善也即因义务而为。某种行为要在道德上成为善的,必须为了出于对法则的敬重,因道德法则的缘故而发生。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体系里,自由是一个重要的基石。康德对自由的理解是建立在人的两重性的基础上。即,人是一个有着双重结构的有限理性的存在者:既是感性世界的成员,需要服从自然规律,以幸福为行为的依据;又是理智世界的成员,需要服从理性规律,不受自然和经验的影响,以道德的最高原则为基础。基于人的两重性,人的道德自由必须是,人为自己立法,遵从自己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则来行动,才体现人是自己的主人;而绝不能和情感的幸福快乐掺杂在一起,是无关经验、感性的。
这种道德价值,就体现在认为自己立法,遵循自己所制定的法则的自由。而这种出于对于自己为自己所立的法则的敬重,因义务、责任而行动的意志,就是善良意志。康德把出于纯粹实践理性自身的善良意志作为道德价值的源泉所在。但由于意志是内在的、不可视的,人们只能看到行为的外在效果而不知其意志和动机是否纯粹。因为合乎义务、责任的行为不一定是出于善良意志的、出于对法则敬重、因义务和责任而为,而有可能是出于功利性的动机或情感性的动机。所以康德指出,判定意志是否为纯粹善良的,必须有一个客观的原则作为标准,那就是看其是否出于绝对命令、道德法则。
义务、责任概念是先天的理性概念,他写到:“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因而,它具有必要性和强制性,不仅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而且也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标准。一切行为只有出于义务、责任才是道德的;反之,如果行为仅仅是合乎了义务、责任,却以爱好和其他个人目的为动机,那就不具备任何的道德价值。也即,善良意志,是出了纯粹的出于义务、责任的意志,别无其他任何附加的目的。
康德以善良意志为基础,通过道德形而上学,建立起纯粹的道德哲学。他是一位独特的义务论,认为行为只有出于善良意志才具有道德价值。这种“善良意志”,是唯一无条件、绝对的“善”;但是,“善良意志”之“善良”本身,并不是通常理解的“善”和“善良”,而是纯粹出于对道德律的敬重,因义务、责任而行动。
参考文献:
[1][2]郭齐勇著:《中国哲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73页,第105页。
[3]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263~264页。
[4][5][6][7][8]李秋零著,《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00页,第401页,第403页,第407页。
作者简介:胡凯恒(1990—),男,河南信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07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