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哈佛学院经过三百多年的发展成为了现今享有盛誉的哈佛大学,这种质的飞跃毫无疑问会受到世人的密切关注,其中哈佛宪章为哈佛学院的治理和今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与制度架构。
[关键词]哈佛学院;哈佛宪章;法律基础;制度框架
1636年马萨诸塞议会决定资助400英镑作为创办一所学院的经费。翌年,学院建设工作正式启动,学院校址定于新城(Newtown),因此得名纽敦学院,后来学校为纪念一位牧师约翰·哈佛的慷慨捐赠,又改名为哈佛学院。[1]
一、哈佛学院的管理体制概述
(一)哈佛学院的课程设置
英国的清教徒在北美建立大学的主要目的有二:一为培养神职人员,二为培养公职人员。由于清教徒的牧师必须能够熟练掌握拉丁文、希腊文和希伯莱文,因此,哈佛学院新生入学的条件是必须懂得拉丁文和希腊文。毕业后,要求学生掌握“三学科”(语法、修辞、逻辑)及三门哲学(物理、伦理、形而上学)的主要内容。[2]
(二)哈佛学院的组织设置
英国教育家阿什比曾声称“任何大学都是遗传和环境的产物”,哈佛的建立就能够充分验证这一点。正如哈佛大学史研究专家伯纳德.贝林所指出的:“哈佛的创建者都是教育上的保守派,他们并不想创造新的教育形式。他们即兴创造的模式,为美国高等学校树立了一个榜样。”[3]所谓的即兴创造就是现在在美国高校特为流行的管理机制——双重校务领导机构。
(三)哈佛学院的认证
作为哈佛学院的首任校长,邓斯特最大的功绩在于1650年从殖民地政府为哈佛学院获得了宪章,成立了哈佛法人。作为北美大陆的第一所高校,哈佛学院遭遇到诸多问题,迫使对哈佛的认证不能够采用与欧洲大学相同的标准。因此,哈佛回避了这些问题,自行授予学位。但是哈佛在学位授予的标准、典礼仪式上都是延袭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的做法。
二、哈佛宪章的主要内容构成
哈佛宪章作为哈佛学院的治理章程,与美国其他大学章程相类似。具体规定了大学的办学目的、培养目标、内部管理体制、与大学相关的各种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等重大事项。
(一)哈佛学院的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
哈佛学院1650年特许状强调,学院的办学宗旨是:“促进所有有益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发展,借助所有有益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发展、教育青年人,并为教育本国的青年人提供所有其他必要的东西。”[4]哈佛宪章的这个规定即表明学院的教育目的在于促进所有文学、艺术及自然科学的研究。
(二)哈佛学院各种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642年,经马萨诸塞议会批准,世界高教史上第一个高校“校监委员会”在该院成立。“校监委员会”拥有任免校长、筹集资金以及管理学院资产等重要权力。1650年哈佛宪章规定哈佛学院实行两院制,即“院务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必须接受“校监委员会”的监督,其决定必须由“校监委员会”批准方能生效;而且“校监委员会”对“院务委员会”拥有监督权以及新校长的委任权。
(三)哈佛学院的经费来源和财务制度
在经费的筹集上,哈佛学院共有三个途径:一是政府资助,而是捐款,三是学生学费收入。哈佛学院接受马萨诸塞州政府的资助最早以查理士河的渡船费形式出现。此外哈佛学院的经费还主要来源于虔诚的人们的捐赠,包括各种礼物、遗产、土地和收入。哈佛学院的第三项较为稳定的收入是学生学费的收取,学费还以粮食、棉花、绵羊、锡器等物品折合成现款交付。
三、哈佛宪章在哈佛学院治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哈佛宪章因其法律效力而成为哈佛学院运行的合法依据,也从根本上确立了哈佛学院的管理运作体制和治理机制,在哈佛学院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哈佛宪章明确了哈佛学院的法律地位
特许状是学院法律地位的重要保障,发挥着保障学院健康发展的作用。在美国独立之前,英国控制着大部分北美殖民地。虽然英王被宣布为所有殖民地的主人,但英王对殖民地的管理实际上并无章法。为了使哈佛学院拥有合法的地位,邓斯特为哈佛争取了一个能够确立它们合法地位的宪章,在法律上确立了哈佛的法人地位。因此,殖民地时期所建的哈佛学院的合法性源于当时马萨诸塞议会颁发的特许状。
(二)哈佛宪章明确了哈佛学院的运作机制
(1)哈佛宪章为哈佛学院提供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哈佛宪章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上对哈佛学院的管理体制都做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和规定,如哈佛宪章对哈佛学院的“校监委员会”和“院务委员会”的组织构成、权利义务关系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哈佛宪章还明确规定了哈佛学院的办学宗旨、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以及教师聘任与管理、校长职权范围等等。
(2)哈佛宪章为哈佛学院规定了全面的治理结构。哈佛宪章是一种理想的连接哈佛学院与外部社会的纽带,对哈佛学院治理结构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在哈佛学院的治理框架中,“校监委员会”制度是一种基本的管理制度。哈佛宪章对校监委员会成员构成、成员产生办法与程序、成员职责以及运作等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操作规程。
哈佛宪章在哈佛学院建校初始就被当作一种法律条文在学院中固定下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哈佛宪章在哈佛学院的发展历程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仅是哈佛学院设立的合法性基础,在其内部也有着统领和约束性的作用,而且也是沟通大学与外部社会的纽带。
参考文献:
[1]贺国庆著:《近代欧洲对美国教育的影响》,河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http://wenku.baidu.com/view/ce1b79 a20029bd64783e2ccc.html
[3] 厦门大学高教所:《高等教育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4] Richard Hofstadter & Wilson Smith,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1:A Documentary Histor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1, p.5—10,10
作者简介:李玲玲(1986—),女,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