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PLUS 教研 文学教育下半月 2010年第6期 ID: 156947

  

论马克思法学思想产生的历史基础

◇ 包静雅 王英秀

  马克思法学思想的产生经过了一个由萌芽、发展直至形成的历史过程,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紧密结合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实际,倾毕生精力在解决重大思想理论问题时继承和发展整个西方法哲学思想传统的结果。遵循马克思法学思想形成的历史逻辑,整体上看,马克思法学思想的产生大致经过了这样四个历史时期,即1835年至1842年由康德主义向黑格尔主义转变的孕育期;1842年至1844年在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和人本主义法律观影响下的反思和批判期;1844年至1846年科学法哲学观的形成期;1846年至1848年法学体系的公开问世期[1]。上述四个时期,可以较为清楚地说明马克思法学思想发展变化的历史轨迹。
  
  一.马克思法学思想产生的基础
  
  马克思出生于一个有着深厚人文底蕴的书香门第,早在中学时代,在广泛阅读和创作实践中,就培养了他丰富的想象力和判断能力。1835年夏天,马克思献身文学事业的愿望开始发生变化,对哲学和历史学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为遵父愿也为了谋求自身发展,立志“为人类福利而劳动”,转而研究哲学,并选择了法律作为他的职业。他先后就读于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法律系,深受柏林大学爱德华甘斯(黑格尔的弟子)和海夫特尔的影响,开始关注和研究康德、费希特等的理性主义法学学说。在现实的矛盾和斗争中培养起来的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精神,促使他思想上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巨大转化,表现在法学思想上即为不满足于已有的任何一种法学理论,他企图把已知的法学知识融汇在自己的法哲学体系之中。然而正是由于受康德和费希特的影响,也由于马克思此时的法学观还没有完全摆脱主观唯心主义法哲学的影响,表现出了主观唯心主义所带来的形式和内容、理论和历史、存在和应有相对立的致命弱点。这种哲学上的先天不足使马克思的法哲学体系最终只是“法学的畸形儿”[2]。
  主观唯心主义的弱点,使马克思在同旧观念的斗争中越来越感到理论的偏狭,建立一种新的法学世界观势在必行,此时的黑格尔著作为他寻找新的理论支撑点奠定了基础。在他看来,黑格尔的法哲学充满了辩证法思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有之法与应有之法之间的矛盾,即解决康德和费希特的主观唯心主义法哲学观的致命缺点。于是他开始系统地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专门研究,在吸收其辩证方法的基础上,逐步孕育了以理性自然法为轴心、以黑格尔法哲学的辩证方法为纲领的法哲学思想体系。新的法哲学思想体系的孕育对马克思法学思想的发展而言是一大进步。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一时期马克思的法哲学观尽管注入了辩证法的鲜活内容,唯心主义的精神实质却没有改变,还没有摆脱唯心主义法律观念的束缚。尽管如此,由于崇尚黑格尔而孕育的新的法学思想,却为其法学思想向唯物主义的转变奠定了基础。列宁指出:“从他在《莱茵报》上所发表的文章可以看出马克思已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从革命的民主主义转向了共产主义。”[3]
  
  二.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学观的萌生
  
  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学观开始萌生得益于两大事件的触发。一是从1842年初夏到1843年初,马克思所参加的《莱茵报》的后期工作。这一事件促使他在同行行色色反动派别的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中,唯物主义法律观在量上的积累,马克思头脑中原有的新理性主义法学观念与严峻的法律现实的冲突更加剧烈。《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一文可以很好地证明这一点。现实斗争的考验,使马克思在思想深处对黑格尔“理性国家”的理念产生了怀疑,并在相关文章中多次提出了这个“苦恼的疑问”。为此,马克思撰写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这是他由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转变的逻辑开端。而后他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通过对摩塞尔地区农民经济状况的分析,更接近于用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认识国家和法律现象。
  第二个事件是现实世界中私人利益或特殊利益对法的决定作用的冲击,原来的理性自然法思想开始受到冷落,使马克思越来越注意社会现实的作用。费尔巴哈《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的发表,无疑给了马克思巨大的启迪。费尔巴哈在这一论著中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阐述了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思想。如果说《莱茵报》时期的革命实践使马克思积累了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经验素材,那么费尔巴哈自然哲学的批判则给了马克思理论武器。正因为如此,列宁说马克思这时开始“离开黑格尔走向费尔巴哈”[3]。1843年马克思经过艰苦的理论探讨,深入研究了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政治与法的理论著作,在做了大量摘录笔记的基础上撰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从理论上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进行批判,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律的结论,结束了以理性自然法作为衡量实在法是否合理的历史,走上了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道路。此时马克思的法律观,正如思想的转化的过程性那样,新的思想观念的形成必然会带有旧的形式和内容的痕迹。由于这一时期马克思还没有彻底摆脱启蒙思想家政治哲学观的羁绊,并且受到费尔巴哈人类学观的影响,因而他在看待法律现实时,有试图把启蒙学者的“人民主权”原则同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结合起来来分析社会政治制度,把民主制看成是人的“类意志”、“类本质”的体现的倾向。但是,在实践上马克思还是较为科学地考察个人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正确地把握研究人的本质问题的基本方向,特别是提出无产阶级革命的必然性问题,从而远远超过了启蒙思想家和费尔巴哈[1]。
  
  三.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学思想的形成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面世,是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学思想形成的真正起点。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在流亡巴黎时开始专注于经济学的研究,写下了一些手稿,这些手稿马克思身前没有出版,20世纪初这些残缺不全的手稿才被研究者加以整理出版,取名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通常也简称“巴黎手稿”。手稿的出版标志着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真正确立,不仅在经济学研究方面,而且在法学世界观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突破,郎兹胡特和迈耶尔曾赞扬该手稿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启示录”。马克思在手稿中关注的理论核心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中劳动的“异化”问题。提出“异化”概念,并不是马克思的首创,较早使用“异化”概念的是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家们,如霍布斯和卢梭。从法学层面上讲,社会契约论理论家们的著作中的“异化”概念,主要是在“转让”、“出让”的意义上被使用,“异化”就是指权力的转让。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异化”概念也被反复使用,费希特首先从哲学层面对其基本含义进行了论述。费希特认为,哲学中“自我”与“非我”的关系就是异化和异化扬弃的关系。黑格尔也使用过“异化”概念,但在他的著作中“异化”被视为“绝对理念”自我认识过程中的一定发展阶段。在他看来,自然界和社会的各种具体形态是“绝对理念”异化的存在形态。国家与法是“绝对理念”在社会生活中的异化表现,属于“绝对理念”的客观精神环节。国家和法的异化是在“自我意识”范围内的异化。与黑格尔相反,费尔巴哈基于人本主义立场同样论述过“异化”问题。他认为不是上帝创造了世界,而是人的本质异化为上帝。要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就要把人的本质归还给人,这就是他的人本主义异化观。马克思的“异化”观念,主要是基于异化劳动理论对黑格尔的思辨异化观和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异化观扬弃的结果。就法律来说,马克思着重分析民法领域中的异化现象,并由此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同宗教、家庭、国家、道德、科学和艺术一样,法“不过是一些生产的特殊形式,并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这一论断几乎接近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表述,它比过渡阶段中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思想更前进了一步,而且是质的“突变”。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以明确的规范化语言,提出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法、经济异化决定法律异化的重要思想,为整个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大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
  1844年8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巴黎会面,开始了他们创造性的合作生涯。当1845年春他们在布鲁塞尔再次会见时,马克思就着手“在各个极为不同的方面详细指定这些‘新的观点’”了。1845-1846年马克思与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法学思想产生的标志。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首次系统地论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提供了科学的哲学前提,从而使法学理论真正建立在现实基础之上。马克思运用唯物史观方法论,对法律现象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阐明了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国家、经济的关系等一系列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原理。马克思指出,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4]。还指出,统治阶级“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4]。这就告诉我们:第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可能上升为法律。第二,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在许多方面,如哲学、艺术、宗教、道德等等,法律只是其中之一。在法律和经济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依赖于经济的发展状况,进而批判了施蒂纳认为法律不是从人们的物质关系以及人们由此而产生的互相斗争中产生的荒谬论调。其间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法律消亡理论,但却指出:“只要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竞争成为多余的东西,因而还这样或那样地不断产生竞争,那么,尽管被统治阶级有消灭竞争、消灭国家和法律的‘意志’,然而它们所想的毕竟是一种不可能的事。”[4]这至少告诉我们:第一,法律最终是要消亡的;第二,法律消亡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生产力高度发达、私有制、奴隶般分工的消灭等等。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还论述了法律的相对独立性问题。马克思认为,法律同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对经济基础和其他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或反作用。法律相对独立性的另一重要表现就是法律的“继承性”。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和法律有时也可能‘继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不再是统治的了,而是只剩下一个名义。”[4]这就是说,马克思没有否定和排除法的继承性,但却赋予了继承性以特殊的含义:继承的本质是在对旧有法学思想的批判性改造,因为物质生活条件和国家权力都正发生变化,法律的内容和本质也必定改变。总之,《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阐述的法学思想,不仅在人类法学思想史上是一次根本变革,而且使马克思对法律的认识产生了飞跃,从此,一种崭新的法学思想形成了。
  
  四.马克思法学思想的现实化
  
  马克思法学思想的形成仅仅表明新的法学思想形态的出现,而其真正的价值和社会作用是在社会实践中体现的。马克思法学思想的科学性和实践品格即在于从实践中来又到实践中去的现实化。1846-1848期间,马克思在同其他各种法学倾向的斗争中,在无产阶级革命的血与火的考验里,使其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得到了很好的运用和发展。《哲学的贫困》和《共产党宣言》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已作为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而深入到实践之中了。
  《哲学的贫困》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为了回击普鲁东主义而写的一部理论著作。蒲鲁东作为无政府主义的奠基人,1840年发表了《什么是财产》一书,该书的基本立场是从小资产阶级利益出发来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思想立场的错误,使其对资本主义的各种弊端的批判针对性。其后出版《经济矛盾的体系,或贫困的哲学》,旨在散布庸俗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学说,歪曲法与经济关系的真实联系。针对严重阻碍在工人中间传布科学共产主义思想的蒲鲁东主义,也为了科学地阐明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理论,马克思及时地撰写了《哲学的贫困。答蒲鲁东先生的“贫困的哲学”》一书予以回击。围绕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以及与客观经济规律的关系等问题,马克思再一次正面提出了基于唯物史观的科学的法学思想,指出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绝不像蒲鲁东所认为的那样法律是决定经济关系的力量,相反,经济关系、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要求是决定法律的力量,而政治的立法和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1848年,马克思与恩格斯共同完成了《共产党宣言》的写作,马克思在阐述无产阶级和共产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同时,更加深入科学地论述了其科学的法学观,并从科学的法学观出发,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揭示了法的运动规律,分析和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及其特征。这表明,法律的本质是寓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中的,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律。在《共产党宣言》这一光辉文献中,马克思边破边立,明确提出无产阶级建立新型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历史使命。他指出:“工人阶级在发展进程中将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资产阶级社会,从此再不会有任何原来意义的政权了。因为政权正是资产阶级社会内部阶级对立的正式表现。”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根本目的不是以共和制代替君主制,而是“要最坚决地打破过去传下来的所有制关系”,“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并通过无产阶级革命争取“民主主义”,进而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变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由此可知,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在现实的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已现实化为指导人们科学地进行法学实践的活的灵魂了。
  从以上对马克思法学思想产生的历史基础的梳理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是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一起形成和发展的,其发展过程也是曲折和复杂的。马克思法学是西方法学史上的一次革命,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是我们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行动指南。
  
  参考文献:
  [1]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7.
  [2]李晖.论马克思法律观的形成[J].政法论丛,2004,(1):30-33.
  [3]列宁.列宁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59.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377.
  
  包静雅,王英秀,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学生。

论马克思法学思想产生的历史基础

  • MB.. / 田 雯 朱汉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