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PLUS 教研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11年第5期 ID: 152864

  

中国绿色信贷的法律主体

◇ 朱剑 甘迎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绿色信贷实践中各方参与者的性质进行分析,明确我国绿色信贷法律体系的主体,探索政府、银监会、人民银行以及环保部门的法律定位。此外,为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本文还提出了另外两种法律主体,即绿色信贷的专门担保机构以及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这些机构在我国未来绿色信贷发展中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绿色信贷;法律体系:法律主体
  
  一、我国绿色信贷制度的主体分类
  
  我国绿色信贷起步较晚,迄今为止,国内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系统来对其进行规制,很多问题都模糊不清。而要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首先需要明确的便是法律体系中的法律主体。就笔者看来,我国绿色信贷的法律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绿色信贷政策的制定者
  05年以前绿色信贷在国内鲜有提及,更不用说具体的应用,但是在国外绿色贷款很早就成为了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我国在开展绿色信贷时很大程度上会对发达国家的绿色信贷政策进行一定的借鉴和参考。明确政策的制定者是我们完善绿色信贷法律体系的首要环节。
  2.绿色信贷的实施者
  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不同于一般的银行信贷,它对参与者的经济实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就我国现阶段来看,商业银行和企业应当是最主要的实施者,他们是绿色信贷的关键主体。
  3.绿色信贷的监督者
  绿色信贷作为一种新型借贷方式,使得它脱离了以往传统的银行监管模式。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还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由哪个机构或者部门来对绿色信贷进行监管以及如何监管。以现有的立法来看,最常规的手段是对现有的银行监管规则进行扩大化的解释,以明确监管的主体。
  
  二、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制定者
  
  这里的绿色信贷政策的制定者,指的是统一制定绿色信贷的标准与业务范围,发布贷款政策的机构。
  在现阶段,最适合作为政策制定者的是银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这两个都是政府部门,都有足够的技术和经验,在实践中易被接受。相比较而言人民银行有着更大的优势,因为其职能之一就是领导全国的商业银行,发布货币政策,维持金融秩序。同时,它还具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银行征信系统,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时可以迅速查询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以及信用评价,有利于银行的贷款审查。有了庞大的银行征信系统作为支撑,人民银行更容易对全国的绿色金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因此,笔者认为,应将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制定者。银监会和各级的环保部门应该给予央行以信息支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配合央行的征信系统,作为央行制定绿色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我国绿色信贷的实施者
  
  在传统的贷款融资中,环保因素并不是银行审核贷款的标准之一,很多贷款都是被企业用来建设两高一资项目,由于其投资回报率高,大部分银行都很主动为这些企业提供贷款。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企业进行项目建设的环境成本过大,很多项目被迫下马。而这些项目大部分是来源于银行的信贷支持,企业无法生存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银行无法收回贷款。如果在同一时期大量出现此种情况,则银行很可能出现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为了尽量避免这种风险,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项目环保因素的审核,以长期稳健的方式进行投资并收回贷款。
  绿色信贷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发放信贷的具体流程。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绿色信贷的主要实施者是银行和申请贷款融资的企业。但随着我国绿色金融的不断发展,个人也有可能成为我国绿色信贷的实施者。例如在2009年兴业银行就推出了针对公民个人的低碳信用卡。这其实就是以个人作为参与对象的绿色信贷。但是,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全国统一的碳交易所,发展碳金融的资本市场条件也不成熟,这还仅仅是一种尝试。因此,企业和各级商业银行仍然是最主要的绿色信贷实施者。
  
  四、我国绿色信贷的监督者
  
  在以往的研究中,很少有学者明确提出由哪个机构来对绿色信贷实行监管,更多的是强调由放贷银行实施自我监管。笔者认为,在现阶段,银监会作为我国绿色信贷的监督者最为适宜。《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等内容。在该条中对于该“风险管理”我们应做扩大化的解释,其应包括环境风险的管理。在具体的监督管理上,可以考虑以银监会为主导,各部门共同协作以加强环保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形成一种约束监管机制,中央政府也可以考虑将环保指标纳入到地方官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同时,银监会可以设置专门指标来考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的力度和深度,如绿色信贷占比,新增环境企业贷款环比等。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成长性质的环境友好型企业再予以细分,优先支持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和市场需求好的产品及环境产业,完善监管循环体制。
  
  五、我国绿色信贷的担保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
  
  1.我国绿色信贷的担保机构
  对银行而言,绿色信贷的贷款周期较长,一般都是5年,并且贷款利率低,大量的绿色信贷有可能使银行在一定时期内面临资金流动性风险。并且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和审核经验,要界定各种申请项目究竟是不是属于环保项目,本身就是个难题。而企业的风险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风险:一个是政策风险。所谓市场风险,是指环保型产业的投入与回报在短期内无法成正比。现有的环保型产业的设备造价高,技术要求苛刻,并且投资周期长,这带给了企业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的风险则来自于政策性的风险,由于缺少统一的绿色信贷目录,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有异,投资者在申请贷款时是属于绿色环保型产业,而随着地区产业政策的转移,投资者所投资的项目可能成为非环保型产业,这对于企业而言将是十分重大的打击。因此,为了消除这种疑虑,我国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专门为政策性的风险提供担保,使企业更为放心的申请绿色信贷,发展环保型产业。
  2.我国绿色信贷的信用评级机构
  目前,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存在一个技术上的难题,即缺少一个具体而明确的绿色信贷审查目录,因此设立一个信用评级机构便显得尤为重要了。作为贷款方的银行,应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这个信用评级机构不能与其它利益方有牵扯,并且应当是非政府组织。由于与政府机构相比,这种民间机构更容易吸纳到专业性的人才,其运营方式更为灵活,所达成的决策以及评级意见也更容易被各银行所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2条的规定,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监测、审计、认证等服务。从长远来看,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在未来的碳金融发展中将会发挥巨大的作用,例如其可以对各种绿色环保项目进行认证。同时,在信息的收集上,得益于其中立性和民间性,企业有可能自觉提交环保信息,这强于政府机构以公权力为依托的信息搜集,同时也可以成为央行征信系统的重要补充。更为关键的是,信用评级机构将会为我国建立贷款项目环境风险审查评估制度提供一个重要平台。
  
  六、结语
  
  绿色信贷将会成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而此方面的法律规制现在却严重滞后。建立完善绿色信贷法律体系将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构建绿色信贷法律体系,明确其法律主体是重要基础。各主体也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担保机构有利于完善现有的激励机制,而央行与各级政府之间,银监会与环保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也将为我国构建环保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靖添,马晓明,《构建绿色信贷OITP体系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2009
  [2]夏少敏,《论绿色信贷政策的法律化》,《法学杂志》,2008(4)
  [3]阳露昭,姜渊,《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构建》,《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4)
  [4]张璐阳,《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创新与突破》,《武汉金融》。2010(5)
  [5]何卫东,彭峰,《对话:环境·城市与法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法制保障国际研讨会》,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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