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已经开始试点工作,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消费金融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消费金融的法律制度是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专门的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来规制消费金融公司,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法律制度现状的分析,从而指出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立法现状;缺陷;完善
为了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推动作用,2009年8月,银监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正式启动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2010年12月1日,我国第一家全外资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落户天津滨海新区。至此中国银监会今年初批准设立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已经全部设立,并在中国的金融土壤里生根发芽。
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设立的背景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成立有以下两点背景:
1.建立消费金融公司是扩大内需的必然要求
消费金融公司能够满足不同群体的消费需求,为商业银行无法覆盖的个人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品种和服务,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个人消费。
2.建立消费金融公司是完善金融服务机构体系的要求
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的类型很少,所提供的消费贷款所占贷款总额比例较小,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主要限于房屋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丰富了我国金融服务机构类型,有利于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
二、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法律规制状况及缺陷
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立法体系的完善,还需要有与消费信贷法相配套的法律支持。
1.消费信贷法律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涉及到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有《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总的来说,立法位阶层次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这些法律的立法位阶本身不是调整消费信贷的专门法律,立法分散,针对性不强。而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也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也没有强制约束力。
2.《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2009年7月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直接针对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新型金融机构进行规制的法律,但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仍处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无法完全调整纷繁复杂的金融关系。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出资人的要求比较严格,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并且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信誉状况都要良好。过高的规定势必使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主体过于单一化。
业务范围受限。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包括: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对于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必须是已取得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能得到此项贷款,此外,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的规定,进一步限制了其业务发展空间。
资金来源受限。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由于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加之一些影响资金来源的因素的存在,使得消费金融公司不得不向客户转移高成本。
风险控制成本大。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速度快等特点,其不可避免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消费金融公司有关贷款利率在4倍于银行利率的范围内这一规定,使消费金融公司在发放信贷时的利率选择和确定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和难度。
催收方式不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单方面强调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采取合法的方式催收,没有相应的对借款者做出约束和惩罚规定,无形中增大了消费金融公司追收贷款的成本。
3.个人信用征信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是消费金融公司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和前提。然而,我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完整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
缺乏专门的征信基本法。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出台了专门针对征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相对较低,管辖范围较小,不能起到统一规制全国信用征信体系发展的作用。
缺少有关个人信息数据开放相关法律。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政府尚无任何对个人征信数据进行全面管理的政策。
对征信行业的监管法规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监管制度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征信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多元化的监管主体使各部门成为一个独立的封闭系统,很难达到信息的共享。
三、完善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立法体系建议
为了保证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现有的立法雏形,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可以借鉴其它国家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便于操作的《消费信贷法》,一是要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二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使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的发展。
2.完善消费金融公司的立法对策和建议
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出资人结构。借鉴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成功的经验,积极引入大型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来开展消费金融服务,借助大型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较高的市场覆盖率和对消费者需求的准确把握,可以分散客户过于集中带来的信贷风险。
引入民间资本,拓宽融资渠道。中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因准入门槛高导致出资人结构单一,引入民间资本可以使国家经济刺激措施真正能起到促进消费增长的作用。
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明确违约惩罚措施。首先要做到:建立完善对信贷违约者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以示戒,其次在催收方式上,将合法的催收方式和非法的催收方式详细列举,指导消费信贷双方的行为。
3.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
首先,加快建立一个统一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从而实现对征信业进行规制。
其次,应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最后,建立一个专门性的全国个人信用管理局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定价,产生一个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查阅、购买信息的服务,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