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之”的释义:
郑笺把“谁之永号”中的“之”解释为动词“往”,不免有些文法欠通。
一.首先考察一下“之”在古汉语中作动词的情况。“之”作动词(相当于“往、致、到”),带宾语,有四种情况:
1、“名词+之+处所词”:(1)“孟子之平陆。”(2)“卒之东郭璠间。”
2、“(从、由、自)介词+处所词+之+处所词”、“动宾词组+之+处所词”:(1)“由平陆之齐,不见储子。”(2)“陈胜年少时……辍耕之垄上。”
3、“疑问代词+以+之+名”:“奚以之九万里而南为。”
4、疑问代词(或无定代词、结构助词)+之+标点(或语气助词)”:
(1)“牛何之。”(2)“寡人与仲父为乐,将几之。”
“谁之永号”中的“之”接谓语“永号”,不符合一般用法,也不属于“之+加标点(或语气助词)”(第四种情况),因此训“之”为“往”值得商榷。
据统计,《诗经》中“之”主要作助词和代词,只有一个作动词,但也不训作“往”。因此“谁之永号”中的“之”不应训为“往”。
二.可推出“之”使用的是其他义项。以《十三经注疏·毛诗》为样本,统计“之”的用法如下:
(一)助词
1、结构助词
(1)用在定语和中心词间,使其构成偏正关系,译为“的”:1>“曷不肃雍?王姬之车!”2>“乐彼之园,爰有树檀,其下维蘀。”
(2)用在状语与中心语间,译为“地”:“既之阴女,反予来赫。”
(3)用在主谓词组间,使其成为偏正词组,取消句子独立性。
A、在主谓词组间加“之”,充当句子成分:“心之忧矣,如匪烷衣。”
B、复句的第一个分句的主谓间加“之”,使上下文结构紧凑:“匪女之为美,美人之贻。”
2、语气助词
用在句中或句末,调整音节的奇偶,表语气的舒缓,无实义:“夭半沃沃,乐子之无知。”
(二)代词表近指,译为“这(些)”:“之子于征,劬劳于野。”
(三)介词(同“至”):“之死矢靡它。”
“谁之永号”中的“之”既不表近指,也没有“至”的意思,故不属于代词、介词,而可能是助词。
三.乍看“谁之永号”属“主+之+谓”结构。但将其归于结构助词,未免草率。笔者认为,主谓结构间加“之”用于复句后,实际已成为单句,只是由于进入了复句,自身的地位暂时降低了。如:1、“考聚在涧,硕人之宽。”2、“其类维何? 室家之壶。” 例1上句说“在山涧敲盘歌唱”,下句则对歌唱对象加以描写: “硕人之宽”,无疑是完整的句子。例2上句为问,下句作答,显然是独立的句子。
而“谁永号”不须加任何虚词,已可独立成句。这里加上无表意与语法作用的“之”,显然是凑足字数。《硕鼠》通篇四言,字句整齐。如果来一句三言,就破坏了结构。因此“之”的作用是协调音节,舒缓语气,而非取消句子独立性。
经过考察还发现,在《诗经》中“之”对语法环境没有选择:1、主谓间“汉之广矣,不可泳思。”2、动宾间“我思肥泉,兹之永叹。”3、定语后“彼其之子,不与我戍申。”4、状语后“天保定尔,亦孔之固。”5、名词后“左之左之,君子宜之。右之右之,君子有之。”(“之”不是因为语法需要而使用的,只是为了足句,否则就不会通行无阻。)
第二,“永”的释义:
对“谁之永号”中的“永”,郑笺解释为“永,歌也。”虽然“永”的义项中有“歌咏”这项,但放在这里未免牵强。
从《诗经》“永”的用法来考察:“永”共出现26次:分别见于《风》(10例)、《小雅》(5例)、《大雅》(8例)、《周颂》(2例)、《鲁颂》(1例)。分为两类:
1、用在“号”、“叹”“怀”等动词前表动作的延长。(25例)
(1)“终其永怀,又窘阴雨。”
(2)“既顺乃宣,而无永叹。”
(3)“以介眉寿,永言保之,思皇多祜。”
2、用在形容词前,表动作行为长期持续的状态。(1例)
“来归自镐,我行永久。”
“谁之永号”中的“永”属第一类。与“永怀”“永叹”“永言”一致,都是“永+动”,而以上句中的“永”都表“长”,由此推断在动词前的“永”表“长久地”。
故“谁之永号“中的“之”不过是协调音节,舒缓语气的语气助词,没有实义,不必译出。而“永”作副词,可译为“长久地”。至于对“谁之永号”整句的解释,为了文意通顺的需要,可译为“谁(还会)长久地哀号”。
贺新梓,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