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寅恪先生是公认的国学大师,他在古典文学、中国历史、佛教文化研究等方面造诣精深,成就斐然。其严谨的治学方法和学术论著中闪烁的学术智慧,早已为他的同辈学人推崇和肯定。本文试以《莲花色尼出家因缘跋》[1]为例,围绕该文在提出问题、建构层次、引用材料和导出结论等方面彰显的论文撰写的方法,进行粗浅分析,在领略前辈大师学术风采的同时,以期对我辈学人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小问题中的大主旨
陈寅恪先生是最早提出“敦煌学”概念,并在此领域用力最勤,成果颇丰的大学者。他撰写过几十篇关于敦煌学的论文,其中多能从小问题入手,抽丝剥茧,旁引博证,层层推进,进而引出小问题中的大主旨,《莲花色尼出家因缘跋》即是一个显例。
陈先生在读北平图书馆藏敦煌写本诸经杂缘喻因由记第一篇,即关于“莲花色尼出家因缘”的文书时,发现“所谓七种咒誓恶报仅载六种”,于是提出了为什么会少一种咒誓恶报的问题。有两种可能会造成这种缺失,一是本来就只有六种,抄书的人把六写成七了,“疑‘七’字为‘六’字之讹”,这就造成了缺失的假象;二是“或写本有脱文”,抄写的人无意中遗漏了七种之中的一种,造成了真正的缺失。这似乎只是一个校勘的问题,其实不然,陈先生通过《杂譬喻经》等举证和仔细分析文本后,排除了以上两种可能,最后得出了是有人“故意删削一种恶报”的结论。“故意删削”的“故意”,当然有删削之人认为“删削”成立的理由,这就指向了删削之人的思想意识,指向了文本与删削之人所拥有的文化的冲突。最后的结论是什么?是因为这一种恶报是指乱伦,“述母女共嫁一夫,其夫即其所生之子事”,而这种乱伦的恶报所反映的内容与中华民族“传统之伦理观念绝不相容”,于是删削掉这一种恶报,“橘迁地而变为桔”,使文本在缺失中变了面貌。
这就给了我们两点极大的启示。一是面对文本,我们是否有忽略小问题的倾向。问题的大小区别当然是有的,但实际上,大问题和小问题都是问题,只有在不放过任何问题的基础上才能选准从什么问题入手去抓住所议论的核心主题。我们读书常常习惯从宏大(其实很难宏大)的角度——比如主题、结构等等,去思考问题,在习惯中常常忽略甚至根本看不到小问题,更不知道从小的问题入手很多时候是可以达到直奔宏大主题的效果的。比如,我们看关于“莲花色尼出家因缘”的文书,就很可能不去注意、更不会去抓住“七”和“六”的差别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读书时要细读文本,不放过任何问题、不歧视任何问题。事实上无论大小,只要它是问题,并能够自圆其说地破解它,就应该是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了。不过,问题依然有价值的大小区别,这就是我要讲到的第二点。
二是所提问题的价值。小问题常常是极具价值的大问题的入口。我们假设,如果陈先生考证“七”和“六”的差别,最后发现那种恶报的缺失其实只是“传写之讹恶,或无心之脱漏”,那文章所提的问题就只有校勘上的意义,其价值与现在文章的结论的价值就不能同日而语了。我认为,一般来说,小问题的价值是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的:第一,小问题能够把问题讲透,许多小问题都讲透了,大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清晰起来。这也是许多初涉学术领域的人在撰写论文时尽量从小处立论的原因;第二,不少小问题后面隐藏着宏大的主题。比如陈先生提出的“七”和“六”的差别的简单问题,最后得出的结论却是两种文化的冲突:佛教在中国的传播必须顺应中华文化的道德伦理观念,它其实已变成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陈先生再引申到佛家与中国世俗社会的关系,比如“沙门不敬王者”,最终仍然得回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儒家传统轨道上来。这样的结论推广开看,它表明了一切文化的传播都要受到被传播地的文化的过滤,在文化的碰撞中生发出新的东西来。这样的问题是在文化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当然就是值得倾力关注的大问题。
既然小问题常是大问题的入口,我们在阅读文本时就需要在发现的诸多问题中进行鉴别和筛选。首先当然是鉴别所提问题是否是一个伪问题,是否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问题;其次是鉴别所提问题是否有价值,是否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最后是筛选,尽量筛选出隐藏着宏大主题的问题来——无论问题看起来有多小。当然,还得注意小问题之间是否有关联,它们是否同时指向一个更大的问题。做好上述工作,需要深厚的知识积累和敏锐的观察力,这就需要我们多读书,并在平常的阅读中养成找出问题和比较问题的习惯。
二.曲折缜密的推论过程
《莲花色尼出家因缘跋》可分四个层次,按行文来看,陈先生是这样展开层次的。
第一层,提出问题,“所谓七种咒誓恶报”为什么“仅载六种”?接着假设了两个很容易让人想到的可能解决为什么少一种恶报问题的原因,即是否是“传写之讹恶,或无心之脱漏”?
第二层,用材料否定“传写之讹恶,或无心之脱漏”的可能。
首先是否定“传写之讹恶”。文章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证,一是从文书文本看,有三个地方提到“七”种恶报,不可能会把“六”误写为“七”。二是用“与此篇佛答阿难问所述莲花色尼前生宿业适相符合”的“鸠摩罗什译众经撰杂譬喻经卷下第叁柒节”来举证,用材料说明“七之为数,乃规定不移之公式”。所以,“谓‘七’字固非‘六’字之误”,不可能把“六”误写成“七”。
然后是否定“或无心之脱漏”。文章是从文书文本出发进行否定的。文书记载六种恶报时,每一种恶报之后都有关于恶报的说明,“必累百言,或数十言”,如果是无意中的遗漏,“何能全部遗去,不载一字”?所以“或无心之脱漏”也不能成立。
第三层,用材料补充缺失的一种恶报,即“兹从印度原文资料中,补其所阙之一种恶报”。如果“传写之讹恶,或无心之脱漏”都不能成立,那么遭删削的是哪一种恶报呢,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恶报的缺失?陈先生引用印度的材料来说明,而材料“所载此尼出家因缘,与敦煌写本大抵相同,惟其中有一事绝异而为敦煌写本所无者,即莲花色尼屡嫁。而所生之子女皆离夫,不复相识,复与其所生之女共嫁於其所生之子。”并且,“但莲花色尼与其女共嫁其子之事,……且为全篇最要之一事,即莲花色尼出家关键之所在。凡叙其出家始末者,断不容略去此节。”原来删削的是“断不容略去此节”的“莲花色尼与其女共嫁其子之事”。在印度佛经中,这种恶报有许多记载,因为“考佛藏中往往以男女受身之由,推本於原始聚麀之念,用是激发羞恶之心,且可藉之阐明不得不断欲出家之理”。陈先生罗列了印度佛经中的一些例子对此作了说明。结论是“故意删削一种恶报”。
第四层,指出故意删削的原因并对整篇文章作了总结。为什么要故意删削这种恶报呢?因为这种乱伦的记载“惟与支那民族传统之伦理观念绝不相容”。不仅如此,佛法与中华社会组织和传统观念相冲突的地方很多,陈先生为此还举出了“沙门不敬王者”与君臣父子之观念的冲突例子。陈先生在这里把问题上升到了民族文化差异和冲突的层面,“橘迁地而变为桔”,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接受都有一个碰撞和被过滤的过程。只要文化观念不同——以佛教为例,“纵谓笃信之教徒,以经神州传统道德所薰习之故,亦复不能接受”。最终得出结论,“莲花色尼出家因缘中聚麀恶报不载於敦煌写本者”,就是因为传统文化观念不同的原因。
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莲花色尼出家因缘跋》简单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即提出问题,并在论证中排出“传写之讹恶,或无心之脱漏”的可能;第二层讨论缺失的恶报,并提出之所以缺失的原因,最后得出文化碰撞的结论。
我们仍按第一种分法来进行讨论。文章结构中的层次安排,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即论证严谨,由浅入深,最后达到豁然开朗的效果。
先说论证严谨。作为作者,陈先生在未动笔之前当然已知道少一种恶报的最后原因,而且也已有了充分的材料来说明这个结论,那他为什么不从少一种恶报的疑问中,直接引用材料来说明结论,还要先排除“传写之讹恶,或无心之脱漏”这两种可能呢?因为这两种可能既然是“可能”,那就有得出两种与“可能”相关的结论的可能,但是,文章的最后结论只有一个,所以讨论两种“可能”不成立,就成了必须要做的工作。陈先生在三千字的文章中不惜用六百三十多字“有大妇因妒以针刺杀小妇儿”的例子来否定“传写之讹恶”,足见其论证之严谨。
陈先生类似的缜密推论的风格曾让人觉得不高明,1937年胡适在日记中写到:“读陈寅恪论文若干篇。……但他的文章实在写得不高明,标点尤嫩(懒?),不足为法。”[2]钱钟书也有类似言论。著名学者程千帆在《闲堂书简》中说:“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为什么呢?因为陈寅恪钻研的虽为国学,但其方法已和西方近代学术接轨,“在资料的引用方面,宁可使文章拖沓,而不愿有所遗漏,即风格不纯,亦所不顾,宁可失其美,必须求其真”[3]。这涉及到了另一个问题,这里不再累述。
再说由浅入深。在讨论“传写之讹恶,或无心之脱漏”的可能性不成立时,陈先生没有透露出除此之外的第三种即惟一正确的、造成缺失一种恶报的真正原因,到把两种可能排除之后,“故意删削一种恶报”才被提出来。这样安排有什么好处呢?好处在于它拉开了文章的层次感。“传写之讹恶,或无心之脱漏”,无论是哪一种原因,它都是在人的无意识或不自觉中造成的,它只有校勘上的意义,而不涉及宏大的主题;但是“故意删削一种恶报”就不一样,它涉及“故意”背后的文化背景。相同的道理,文章在最后部分才引出不同文化之间都有一个碰撞和过滤的过程的结论,又使叙述更上了一个层次。这样的层次安排,让人体验了从低到高的阅读过程,产生出了阅读的快意感。
如上分析,陈寅恪先生在一篇3000余字的短文中,从小问题入手,用确凿材料说话,严密论证,推导出寓含文化意义的结论,其敏锐的学术眼光、严谨的治学风范和行文灵动的学术智慧,由此可证。细品陈先生此类学术文章,足以让我们后学之辈受益终生。
参考文献:
[1]陈寅恪.寒柳堂集[M].北京.三联书店,2001.169-175.
[2]胡适.胡适日记[M]. 1932年10月.539.
[3]转引:黄波.陈寅恪的文章“实在不高明”?[N]文汇读书周报.2008.09.12
陈怀利,男,贵州凯里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