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收入自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五百多年的诗歌311篇。这些诗歌除本身的文学价值外,还极具历史学、文化学、民俗学价值。本文以《诗经》为依据,结合相关历史文献,综合研究了这一时期的婚姻形态,婚礼在古代礼仪中的地位和受统治者重视的原因。
关键词:《诗经》 婚姻形态 古代仪礼
一、《诗经》中的婚姻
《诗•小雅•我行其野》中对婚姻的解释为:“昏姻之故,言就尔居。”它是在人类进入父权社会之后,对男娶女嫁的一种称谓。《说文》解释道:“婚,妇家也。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曰婚。”“姻,婿家也。女子所因,故曰姻。”尽管古文献对“婚姻”的解释不一,但是从古人对婚姻的各种解释中可以了解到,婚姻包括了夫妻称谓、嫁娶仪式、姻亲关系这几方面的含义。
二、《诗经》时代的婚姻形态
人类经历了原始群婚、血族婚、亚血族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婚姻五个阶段。西周时期进入封建社会,父权制的确立致使婚姻形态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中原地区在婚制上己经摆脱蒙昧时代的群婚制和野蛮时代的对偶婚制,进入了一夫一妻制的文明时代。
(一)一夫一妻的聘娶婚
一夫一妻制“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而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1],使婚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开辟了人类婚姻史的新纪元。
在两性关系方面,社会性明显大于动物性,一夫一妻制开始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双方对爱情的专一,排斥他人的介入。嫁娶的仪式愈加重要,婚姻缔结过程愈加繁复。一夫一妻的限制使家族或家庭更加小型化,父亲成为家庭中的主宰。男性权力不断扩大,女性权力随着母权制的被推翻逐渐被削弱,女性逐渐沦为男性的附庸。
西周是社会变革的初期,一切正处于新旧过渡的形态中,在民间实行的婚姻形态有自愿婚和聘娶婚两种,而且正从两情相悦、自由恋爱的自愿婚向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特征的聘娶婚演变。聘娶婚遵循的是一条“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的戒律。这种婚姻形态反映的是一种在周礼规定约束下的正统社会生活,它所强调的不是婚姻当事人的爱情,而是对家族利益的维护和对家长权力的绝对服从。
(二)一夫多妻的媵妾制
在周天子和诸侯贵族的婚配中,盛行一夫多妻的媵妾制。它是专属于男贵族们的一种体现于性方面的特权,所以从一开始就体现着社会的不平等,是对女性的奴役和绝对的占有。
贵族婚姻,尤其是王族婚姻,通常是盟国之间的婚配。礼制规定,诸侯娶另一国的公主为妻,女方要以侄娣随嫁,还要有两个和女方同姓之国的女儿陪嫁,亦各以侄娣相从。侄即侄女,娣即妹妹,这些陪嫁和随嫁的贵族女子,统称为媵。媵属于陪嫁,地位比正妻低。
到战国时代,社会制度发生巨大变化,媵制逐渐没落,妾制开始在婚嫁中盛行起来。妾的地位十分低下,《释名》中说:“妾者接也,以贱见接幸也。”其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
1.战争或强权掠夺。战败方男性被杀戮,女性沦为女奴,失去人格权。此外在封建社会,强权统治者掠夺被统治者妻女做妾的现象也非常多。
2.贫苦人家迫于生计出卖。买卖妻女在礼制中属于正当行为,《礼记•坊记》载:“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3.罪犯的妻女。罪犯失去人身自由,财产被剥夺,妻女多数也被随意买卖沦为妾。
4.私奔为妾。“聘则为妻,奔则为妾”[2],行为不符合礼制规定的则为妾。
妾的地位远低于妻与媵,妾是正妻的服务工具,也是丈夫随意玩弄的性伴侣。妾没有正当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独立的人格,与丈夫不能构成合乎礼法的夫妻关系,娘家与夫家也构不成亲戚关系。妾还可以随意被买卖和赠送,甚至还有殉葬的可能,《左传•宣公15年》就记载过晋国魏颗之父临终前要求以妾殉葬的事。
(三)亡夫亲属收娶寡妇的烝报收继婚
收继婚也叫转房婚,就是把父亲、叔伯房中的妻妾在其死后转到儿子或侄子的房中来的一种婚姻形式。《史记》中记载,五帝时期,舜的异母弟弟象就千方百计地想要害死舜,以便名正言顺娶舜的妻子娥皇和女英。这表明,尽管没有礼制的明确规定,但收继婚历来就是一种公认的社会婚姻行为规范。
收继婚是父权制家族中在把妻妾作为财产的观念上形成的一种婚姻形式。上述关于收继婚的记载都是周代贵族的,由此可以推断,收继婚是仅存于贵族中的自古有之的婚姻法则。
(四)野合而婚
野合是原始群婚的一种残留,是指男女在野外谈情说爱,自由结合的一种行为。
从严格意义上说,野合不构成婚姻关系,不属于正式的婚姻,它是对婚姻方式的一种补充,因被习俗所认同,所以作为礼制被规定下来。《周礼•地官•媒氏》中有记载:“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不用令者,罚之。”礼制规定尚未婚配或生育的民间男女在仲春之月必须按照习俗相互幽会,否则还可能受到惩罚。
野合是原始群婚遗俗,与封建社会中产生的婚制有所不同,具有很大的自主空间。青年男女之间通过祭祀、节日和各种集会相遇,自主选择野合的对象,在一定程度上比其他婚姻形式具有更多的恋爱性质。已经认识、相爱却因种种原因不能婚配的恋人可以野合,之前互不相识而在集会中互生好感的青年男女也可以借此机会在野外幽会。从这一角度看,野合作为周代婚姻形式的补充,给了男女双方更多的自主权,爱情的基础在先,婚姻的形式在后。
这种婚姻形态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古人两性关系放荡,野合在仲春、祭祀或节日举行,求嗣的目的非常明显,它是统治者增强军力,发展生产的需要。
三、婚姻在古代仪礼中的地位
中国古代伦理道德将婚姻视为人际关系的开端,因此婚礼在古代仪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易•系辞》:“天地絪緼,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同时《礼记•昏义》载:“昏礼者,礼之本也。”这都表明古人把“男女构精”看作是“万物化生”的本源,这也承认了男女关系对于万事万物的重要性。
四、婚姻被统治者重视的原因
周代统治者之所以高度重视婚姻,是由婚姻不容忽视的社会作用决定的。虽然在每个历史时期,婚姻的社会作用均有不同,但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
首先,《诗经》时代,人口数量和国力有直接关系,对生育的重视导致统治者对婚姻的重视。
其次,婚姻不仅仅是男女两性个人的事情,还包括联姻两家及所有相关成员之间的特殊联系,是缔结各种社会关系的桥梁。《礼记•昏义》载:“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它表明了婚姻关乎宗族命运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外在体现为“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的礼法制度,内在包含了“嫡长子继承制”和对血统的维护。
再次,周人以小邦蔚为大国,其立国过程必须多求助外力,婚姻联系成为保证外力、加强联系的纽带;至周成立,统治者的婚姻则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婚姻能够保持统治阶层的联系,加强统治。从前朝历史看,反面例证有夏桀宠妹喜亡夏,商纣迷妲己亡商,后妃乱政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五、结语
《诗经》所处的时代——西周初期至春秋中叶——正值新旧交替之际。周初,社会关系发生巨大变化,政治、文化从夏商部落特性转而向超部族、超宗族转化,礼制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代表封建礼制的一夫一妻制已经基本形成,但因地域、民族、社会阶层的不同,礼制的作用逐渐加强,所以此时期的婚姻形态几乎集中了人类婚姻史上的大部分种类。
注释: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4页。
[2]沈凤笙前言,陈戍国点校:《周礼仪礼礼记——礼记•内则》,长沙: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397页。
参考文献:
[1]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M].北京:中华书局,2005.
[2][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
(章岑 湖北黄冈鄂东职业技术学院 43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