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刿论战》作为一篇经典的战争史传作品,被选入苏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九年级(下册)语文实验教科书(以下简称教科书),对于文中几处注解,笔者以为甚不妥当,现不避薄陋,试作考析,以供参考。
一、 原文: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
1. 教科书注“肉食者”为:“吃肉的人。指得厚禄的人。”
注文把“肉”视作专供人们食用的动物之肉,笔者以为不妥。理由有二:①与情理不合。“肉”普通百姓也吃,并不是只限于“居高位”的统治者,更不是他们的特别嗜好。这里把“肉食者”译作统治者于情于理就难以讲通。②语序不符。根据朱声琦等编的《古代汉语实用教程》,宾语前置必须符合“动词(或介词)的宾语是代词,而前有否定词”的条件,此句完全不具备这个条件。“肉食者”与“食肉者”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尔雅·释器》:“肉倍好谓之璧,好倍肉谓之瑗,肉好若一谓之环。”徐朝华注:“古代圆形有孔的玉器或钱币孔外部分称‘肉’”(《 尔雅今注》)。《中华大字典》:“肉,钱形也。”《康熙字典》:“肉,钱璧之体。”《辞海》《辞源》《古代汉语词典》“肉”字条目也都有“圆形钱币的边”的释义。可见古代“肉”还有与钱币有关的释义。如《汉书·律历志上》:“圜而环之,今之肉倍好者,周方无端,终而复始,无穷已也”(颜师古注:“体为肉,孔为好。”)。古代的钱币大多是用精铜浇铸的。故“肉”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可以借代为铜质器物。如《晋书·孟嘉传》:“丝不如竹,竹不如肉”;清张岱《陶庵梦忆·西湖七月半》:“名妓闲僧,浅斟低唱,弱管轻丝,肉竹相发。”两例中的“肉”皆指铜质乐器发出的乐声。“肉食者”中的“肉”也可以指铜质的器物——鼎。鼎是“古代的煮盛食物的器具,多用青铜制成,三足而两耳”。(见《古代汉语词典》)古人常用鼎来煮肉盛肉,它下面可以烧火。肉煮熟后往往就鼎而食,贵族吃饭常常吃几种肉食,就用几个鼎来煮,按等级有三鼎、五鼎、七鼎、九鼎之分。这就是“列鼎而食”。有时进餐还要鸣钟奏乐,成语“钟鸣鼎食”就是反映这种奢侈生活的。如《文选·西京赋》:“若夫翁伯浊质张里之家,击钟鼎食,连骑相过,东京公侯,壮何能加。”王勃《滕王阁诗序》:“闾阎朴地,钟鸣鼎食之家。”“肉食者”可以译作“就鼎吃食的人”,这种人自然就是统治者。这样既合情合理,也符合语法规律。
2. 教科书注“间”为“参与”。
注文意思是对的,但语焉不详,“间”字本身所包含的细致的思想感情就不能充分表达出来,文学韵味顿失。“间”,古代写作“閒”,是个会意字。许慎《说文解字》:“閒,隙也。从门月。”段玉裁注曰:“门开而月入。门有缝而月光可入。皆其意也。”据此,“间”的本意是“缝隙”,如《史记·管晏列传》:“晏子为齐相,出,其御之妻从门间见而闚其夫(闚,同窥)”。故“又何间焉”中的“间”应作动词用,取其引申义,是悄悄地钻进来或插到中间去的意思。乡人说这句话的意思表面上对曹刿关心,有规劝的意思;实质上是对鲁庄公不能任人唯贤,尽用庸碌之辈表示不满。
全句可以译作:“(打仗的事)有在朝执政的官僚去出主意,(你)又何必往里钻呢?”
二、 原文: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
教科书注“衣食所安,弗敢专也”为“衣食这类养身的东西,不敢独自享有。安,有‘养’的意思,弗,不。专,独占。”
教科书注“安”为“养”是有根据的,唐孔颖达疏:“公意衣食二者,虽所以安身,然亦不敢专己有之,必以之分人。”但与情理有悖。“衣食这类养身的东西”,绝不是庄公独自专有,人们也决非要待庄公分而后有之,应该说,只要能生存下去,人人皆有,只不过有好坏之别罢。所以清人俞樾在《群经平议》中批评孔颖达的观点:“传文但言所安,不言所以安,孔义非也。”俞樾同意三国韦昭给“孝敬忠贞,君父之所安也”(《晋语》)句中的“安”字的注释:“安犹善也。”认为:“此谓虽己之所善,而必以分人”。笔者亦同意此观点。“安”确实有“善”的意思,《中华大字典》、“安”字条目第16义项就是“善也”。《汉语大词典》也认为“安”可以释为“善”“喜欢”,而且例句就是“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这一句。庄公这句话是说,自己感到好的衣食,不敢专享,必以之分人。也正因为衣食中的精美者数量有限,分的面不可能广,所以曹刿说:“小惠未偏,民弗也。”如此解释既合情合理,上下文衔接自然。
全句可译作:“衣食之中好的,不敢独自专有,一定把它分一些给臣子。”
三、 原文: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
教科书注“加”为“虚夸。这里是说以少报多。”教学参考书译此句为:“祭祀用的牲畜、玉帛之类,我从来不敢虚报数量,一定对神诚信。”
注文和翻译皆不妥。春秋时代特别重视礼仪,什么性质的祭祀用什么样的祭品,用多少都有严格的规定,根本就不可能有以少报多的情况。再说鲁庄公为了得到神灵的庇佑,虔诚犹恐不及,又岂敢在上报祭品时弄虚作假呢?
许慎《说文解字》:“加,语相增加也。从力从口。”段玉裁注:“譄下曰:‘加也。’语下曰:‘加也。’此云‘语相譄加也’。知‘譄’、‘诬’、‘加’三字同义矣。诬人曰譄,亦曰‘加’。” 《文言文学习辞典》(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释“加”为“凡言过其实,凭空构加不实之词,须凭有力之口”,可见“加”与“诬”的意义相同,都是“欺骗”的意思。祭祀时,祝史必须向神明报告国君的执政情况,诸如年景情况、教化情况以及百姓的生活情形。“弗敢加”的意思是如实报告,做到不“矫举以祭”(《左传·桓公六年》语)。杜预注“矫举”曰:“诈称功德,以欺鬼神。”即不顾事实为国君大唱赞歌。
全句可以译为:“在举行祭祀活动时,不敢诈称功德,欺骗神明。”
四、 原文:小信未孚,神弗福也
教科书注“小信未孚”为:“小信用未能使神信任。孚,为人所信服。”
此注来源于杜预的注:“孚,大信也。”但杜预的观点历来有不少注家持否定态度,如洪亮吉《春秋左传诂》(中华书局,1987年10月出版)、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皆认为“杜随文生训,未安。”
“孚”与“尃”或“敷”因古音相近而通借。如《易·需卦》:“有孚。”《经典释文》云:“孚,又作尃”。“尃”与“旉”相同。《说文解字注》:“尃,布也。”《小尔雅·广诂》:“敷,布世。”如《诗·贲》:“敷时绎思。”郑玄笺:“敷犹徧也。”“小信未孚”句中的“孚”也应该是“布”、“徧”的意思。《国语·鲁语》记载曹刿的话是这样的:“小赐不咸,独恭不优。不咸民不归也;不优,神弗福也。”这段话是“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句的最好注脚。曹刿认为庄公仅一己之诚信,还未施及百姓,而老百姓生活贫困,不能普遍供祀神,故“神弗福也”。因此,“小信未孚”中的“孚”应该训为“普遍”。
全句可以译为:“(庄公)一己的诚信,还不普遍,神是不会保佑的。”
五、 原文: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教科书将“情”注为“实情”。 注文是有根据的,《辞海》《辞源》等辞书“情”字条目,皆有“实情”的义项,而且都是引用这一句作为例证的,但从具体的语言环境来考察,似不妥。上句明明写着“小大之狱,虽不能察”,怎么能“以实情”来处理呢?不前后矛盾吗?徐中玉主编的《古文鉴赏大辞典》(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一版)注“情”为“忠诚”,很恰当。《中华大字典》“情”字条目有“忠诚”的义项。例句是《荀子·礼论》:“情貌之尽也。”古代文献中,“情”释作“诚”的例证还不多,但还是可以找到的。如《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齐人多诈而无情实。”《管子·形势解》:“与人交,多诈伪无情实。”两例中的“情”与“诈”相对,说明“情”就是“诚实”的意思。
全句可以译为“大大小小的案件,虽然不能件件都了解清楚,但一定拿出诚心来处理。”
六、 原文:夫大国,难测也,惧有伏焉
教科书注“伏”为:“埋伏”。笔者认为此注不妥。
在古代汉语中,如果“动词处于宾语位置上,有可能用如名词”(见朱声琦等编的《古代汉语实用教程》)。“伏”本是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但是在这里充当了动词“有”的宾语,词性就转变为名词。表示与“伏”这个动作有关的人,不能仍训为动词。故“伏”应释作“伏兵”。《古代汉语词典》《文言文学习辞典》在“伏”字条下就收有“伏兵”的义项,就是以这一句作为例证的。
全句翻译为:“大国(用兵)难以猜测,我怕(他们)在那里有伏兵。”
七、 原文:吾视其辙乱,望其旗靡,故逐之
教科书将句中的“靡”释为“倒下”,笔者查阅了十多种古代汉语辞书,发现“靡”有“倒下”“无” “错误”“华丽”“水边”等义项,但除了“倒下”义项外,其他的义项皆不适合此句。
古代行军打仗,旌旗在军队中是作指挥或壮军威用的,不到军队彻底崩溃,旌旗是不会倒的。齐师只是败逃,并未被摧毁,旌旗怎么会倒下?难道齐师会自动放倒旌旗?不可能,因为旌旗倒了会动摇军心的。《左传·宣公十二年》有“吾闻致师者,御靡旌摩垒而还”这样的句子。杜预注:“靡旌,驱疾也。”何以如此?杨伯峻在《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 , 1990年5月 出版)中解释道:“盖疾驱车辕自稍偏,其旌旗必倾斜似披靡。”清代张玉书等人编写的古辞书《佩文韵府》在“靡旗”条下记载了北魏温子升的《韩陵山寺碑》:“靡旗蔽日,乱辙遍野。”这里的“靡”很显然不能解释为“倒下”,若旌旗倒下又怎么能“蔽日”?丁福保的《说文解字诂林》(中华书局,1988年版)、清代阮元等人编写的《经篡诂》都认为“靡”可以释为“斜倚”、“倾”。这里正是此义。这里的“旗靡”显然是指齐师已经迅疾败逃,已无斗志可言。
全句可以翻译为:“我看到他们的战车轮迹很乱,远望他们军旗也倾斜了,所以就下令追逐他们。”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新坍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