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翻译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文化交流活动。只要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之间发生跨文化的交往行为,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伦理问题。翻译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翻译活动和翻译研究需要伦理学的指导。本文首先阐明了进行翻译伦理研究的必要性,然后重点梳理了四种有代表性的翻译职业守则,最后提出翻译职业伦理在现实中的必要性。
[关键词]翻译:职业伦理
一、翻译需要职业伦理
哲学家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认为“行为”指的是一种合作性活动,必然牵涉人际关系。着手做某件事就意味着当事人要具备一些品质诸如信任、真实、忠诚、正直以及为他人利益甘愿冒险的勇气等来帮助自己为了美好的结果而倾尽全力。除此之外,行为还涉及纯粹的技能。译者必须要有一些优秀品质诸如信任(译者必须要有能力作出并维护自己的决定,要让人信赖自己),诚实(不能隐瞒自己的资质和不足)以及忠诚(如果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译者必须要及时告知委托人),每一个译者都想成为优秀译员,他们在自己的领域内精益求精。那样的承诺正是所有职业必然要求之一。
随着对外交往活动的扩大。翻译活动也随之增多,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多样性,但是,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与整个社会的急剧变化状态相适应同时又受制于翻译活动本身的特点,翻译活动还基本处于一种纷乱杂陈的自发状态。市场上粗制滥造、抄袭拼凑、急功近利的翻译比比皆是。出现这一现象,一方面与翻译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由于在社会转型期翻译伦理道德的缺失所致。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为规范翻译行为,提高翻译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翻译市场的各个要素都需要用翻译道德伦理加以规范。
二、翻译职业伦理之精神
翻译职业伦理意味着译者必须始终以追求最优秀译本为天职并要忠诚于自己的职业。做为翻译行业的一员,译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做一名优秀译员的努力。除了精通原语,彻底理解原文外,优秀译者也应具备一些优秀品质,最关键的一点是他要心怀成为优秀译者的愿望以便作出合乎道德的选择。许多国家的译协制定了正式的良好行为守则,明确了专职译员应该遵从的道德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译者组织的章程或守则中都有关于“忠实于原文”或者翻译要“准确”的说法。“忠实”是人类公认的一项基本品质,所以翻译伦理研究就不应将其抛在脑后。20世纪印年代,“忠实”的方法论作为职业伦理思想的地位逐渐稳固。
1959年成立的美国译协,其《职业行为与行业惯例守则》2002年修订本第一部分的条款A要求译者承诺“尽可能忠实地对原初信息进行笔译或口译,以使终端用户满意”。该守则的第一部分“职业规范和商业行为章程”提倡译者应该为创作出最佳译文而奋斗不止。但该章程仅仅将翻译活动看作一种商业活动而非学术行为。如果仅仅把翻译看作是谋生和盈利手段,把翻译商业化,那么现实中很多译者将会把翻译职业伦理抛之脑后。
国际译协1963年通过《译者章程》,1994年修改。该章程第一部分“译者通则”的第四条明确规定:“译文必须忠实,必须准确传达原作的思想和形式一这种忠实既是译者的道德和责任,也是译者的法律义务”。这实际是将“忠实”严格限定为译者的职业要求。“译者通则”的第五条又从方法论层面上对“忠实”做了进一步解释:“不应将忠实的译本与逐字对译混同,译本的忠实并不排斥为了使另一国家、另一语言接受原作的形式、风格和深层含义所做的改动”。显然,《译者章程》在方法论层面对“忠实”的界定是留有余地的。
2001年,芬兰学者切斯特曼(Ches-terman)受古希腊行医者职业守则一古希腊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所作的“波克拉底誓言”(TheHieronymi Oath)的启发,结合目前流行的几种翻译职业守则,提出所谓“圣哲罗姆誓言”(aHieronymicOath)。在此文中,他对当前的翻译伦理模式进行了划分,提出了翻译伦理的四种现行模式,即再现伦理(忠实于原文和原作者),服务伦理(建立在与委托人所签合同基础之上),交际的伦理(与他者进行交流),基于规范的伦理(满足特定文化期待)。服务伦理把龉译活动视为“商业服务”,关键是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让客户满意的产品。交流伦理重视交流的完成。西班牙学者佩姆(Anthony Pvm)甚至据此提出,译者要保证互为异己的各方达成“最大程度上的跨文化合作”。换句话说,这种伦理模式视译者为“协助实现跨文化理解的中间人”。规范约束伦理的来源是图里(GideonToury)的描写性翻译研究,它认定译者的翻译行为是遵循规范的可预测行为。尽管这四种模式有重复的部分,并且这伦理价值观不是针对具体的翻译活动,而是广泛适用于人际交往,特别是单一文化背景下,地位平等的个体间的人际交往,但它们确实为我们从伦理角度研究翻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