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对于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鬼魂复仇类志怪小说本身,研究者往往被其扑朔迷离的外象所迷惑,而忽略了对其深层意蕴的探辨。笔者认为,对这类以描写鬼魂复仇故事为主的作品,应将其放到具体的历史背景下进行深入考察,通过对其故事文本的分析,透析出其中潜藏的思想内涵,去审视其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笔者拟从颜之推所撰的《冤魂志》文本分析入手,对六朝志怪小说中鬼魂复仇故事的文化特性进行初步探索,以期能对其做出科学客观的认识与评价。
关键词:《冤魂志》 鬼魂复仇 文化特性
在志怪故事体系之中,许多鬼魂故事都具有一个事物原型,故事即围绕这个原型展开。同一原型的故事不断推衍,形成一个故事群落,从而依次层层发展,原型中所蕴含的文化内涵也不断地展现深化,《冤魂志》就是这类文本中的典型。作者在创作之初就为故事原型定下基调,然后进行群落推衍,这种演进过程本身并不是一个自觉的行为,而是在潜移默化中自发的精神活动。文化原型不是静止孤立的,而是动态联系,充满生命力的,同时,它也是有秩序,有层次的,不是杂乱无章的,它们可以互通相融,在更高意义上诠释一种文化特性。
(一)鬼魂复仇的实用性
从《冤魂志》现存的整个文本可以看出,作为一种“准宗教”的一个方面,中国的鬼魂复仇文化有其内在的特性:从信仰的角度看,它是一个相对于其他宗教形式较为开放的系统,历史上许多的观念、行为都能被它兼融其中,故而表现出繁乱驳杂的特点;从信仰者的角度看,民众将其视为一种信仰于是希求一种精神上的安抚、慰藉,抑或能获得一种在行为上有助于己的解决办法,即便是无助的。因此,中国的鬼魂复仇文化首先表现出的最突出特性就是:实用性、实践性。正基于此,中国的鬼魂复仇文化最容易被接受、被运用,《冤魂志》一书中现存的所有故事都有这一特点倾向,无论是身处何种社会地位的受害人,在相对于其自身强势的恶势力面前总是能依凭鬼魂这样的超自然神秘力量进行义无反顾地斗争,并最终取得道义上的胜利。鬼魂复仇文化在古代中国社会里是相当普遍的民间信仰和行为,即使在当时社会中存有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宗教:道教和佛教。然而,道教、佛教宣扬的是“仙文化”“神文化”,那只是一种无法企及的美好愿景,同时,道教、佛教都有一整套繁缛谨严的仪式程序,远不及鬼魂文化来的简捷方便。而且,最重要的一点,鬼魂复仇中讲求的就是一种人与人的平等,无论生前贫富贵贱,都不免一死,都要成为鬼魂,到冥间接受审判与裁决,“有冤可以报冤,有仇可以报仇”。这无疑给身处社会底层深受奴役压榨的劳动人民一线希望,从而奠定了中国的鬼魂复仇文化广泛而有力的群众基础。
(二)鬼魂复仇的调和性
鬼魂复仇事件之中倘若没有复仇主体在作品结构里裹挟的正义气质与人格魅力,没有相关情节展开时所具备的特定文化精神,以及超越于具体作品中的人物、事件来作为接受主体期待视野的先在标尺,鬼魂复仇题材在更深意义上的发掘升华也难于以简单的奇与怪来摹写,进而取得读者广泛的认同与共鸣。比如《冤魂志》中,胡商支法存依靠自己的才智发家致富,刺史王谭及其子欲谋其家资,法存自然不予,王氏父子遂以豪纵之名“杀而籍没家财”,支法存死而不已,鬼魂喊冤,终致仇主患疾而亡;中兵参军羊道生,只因其兄长羊海珍辖内一故旧部曲“失意逃叛”辄“以佩刀刳其眼睛吞之”,“部曲呼天大哭”而羊道生居然“嘱兄决斩”手段之狠,令人发指。嗣后,部曲精魂不死,羊道生所吞眼睛令其胀塞而死。在此类故事中颜之推所表现的不仅仅是佛教的善恶报应观,同时也倾注了他对历史与人性的思考,对恢复和协调人与人之间平等和谐关系的希求。但书中也存在着极少部分的作品,其正义倾向不明显,并不符合民众的常规是非判断标准,如“杨思达”一篇中时值侯景之乱,加之天旱歉收,“饥民盗田中麦”,身为郡守的杨思达不能救民于水火,却“遣一部曲守视,所得盗者,辄截手腕,凡戮十余人”。但结果是“部曲后生一男,自然无手”。其中的罪魁祸首应是杨思达,最后却归咎于部曲之子。这一类的作品不是《冤魂志》中的主流,但是,笔者推测此类故事原本不在少数,只不过在《冤魂志》流传的过程中,此类故事的思想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而逐渐被后世读者所摒弃了。于是,从《冤魂志》所载的其它四十余条笔记故事中,无论是源自于上古典籍的杜伯、公孙圣、庄子仪的故事,还是引自于《列异传》、《搜神记》的苏娥、涪令妻的个案,还是其原版的孔基、徐铁臼的轶事,都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古代各种思想中报应的实质就是社会机体内部成员之善恶行为的循环与反馈,所谓天道报应的实质就是来自人间的报应,是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变相反映,只不过采取了“天道”的信仰化形式而已。而其目的,则在于调和人际间的关系,促使人们向社会集体靠拢,使社会不断整合,增进社会总利益。
(三)鬼魂复仇的延续性
《公羊传》中有“九世犹可复仇乎?虽百世可也”之语,而百姓日常谚语中也有“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俗话。显然,它们的表面意思揭示的是复仇社会因素中的时间滞后性问题,但是复仇时限的延长并不仅仅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它表现了复仇所需要的巨大的毅力和勇气。要在相当长的时间后依然固守复仇的信念实际上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冤主的仇恨在不断地减退;另一方面,复仇信念与现实生活的冲突也不断地变得尖锐,也有可能使原有的合理复仇逻辑荒诞化。《冤魂志》中多半的故事是属于“现报型”的,即受难苦主在遭遇迫害之后,同样借助各种手段迅疾将仇主置于死地,但其中还有近半数故事是“后报型”,如“邓琬”篇中邓琬与张悦同谋作乱,事败之后,琬与其子俱为张悦谋陷身亡,数年之后,琬化为厉,终致悦死。再如前文“王范妾”中提到的陈超虽“逃走长干寺,易姓名为何规”,但五年之后依然为冤主孙元弼觅得杀害。这类复仇延续型故事之中鬼魂对复仇信念的长期坚守,实际反映出的是人类内心世界里对复仇的持久执着,在现实世界中由于阶级地位、社会身份、个体能力抑或国家权力失去主持正义的功能等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处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民众就会自行寻求实现正义的渠道,在现世中无法实现的复仇理想,只能通过幻想借助自己死后的鬼魂来满足精神上的渴望与自助。这也正是为什么人类已步入现代文明,复仇行为虽然被国家律法所严厉禁止,但在文学中,尤其是涉及历史题材的作品里复仇仍是屡写不厌的主题,也始终是世界文学永恒主题的原因之一。复仇故事对于主人公复仇时非功利的坚定执着的着重描写成为了中国复仇故事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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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忠杰 甘肃省兰州大学2008届古代文学硕士研究生 730000;金昌市 甘肃省金川公司第一高级中学 73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