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认知语言学的构式观也称构式语法观,构式语法研究源于语法研究,但并不是对传统语法的研究。认知语言学的语法研究主要有Langacker[1]的认知语法、Goldberg[2]的构式语法、Croft[3]的激进构式语法。它们各有侧重,整体上说,认知语言学持这样一些假设:(1)句法不是语言的一个自足的组成部分,跟语义、词汇密不可分;(2)语义不仅仅是由客观的真值条件所决定,还跟人的主观认识密切相关。
对于这种认知语言学范畴下的新理论研究模式,人们可能还存在一些不解或疑问。为此笔者拟在有限的篇幅内就该模式中最核心的概念“构式”的本质和对构式义的理解来讨论。
2. 认知语法框架下的“构式”
2.1从认知语法看构式的本质。认知语法认为,语言单位可有不同程度的抽象性。一个抽象的范型(schema) 结构,如简单及物性构式,算是语言知识的一个单位,而一个具体规律性的结构也可能是储存在语言知识中的一个单位,因为后者的使用率很可能已经使其自动化。抽象范型基本对应于主流传统中的语法规则,是对语言使用的抽象同时又制约语言使用。具体用例如果被认可为范型的实例,则是合法的用例。此外,语言符号单位也可具有不同程度的内部复杂性,传统的语素、词、短语和句子都是符号单位,形成一个连续体。而既抽象又复杂的单位被称为构式范型(constructional schema),是至少两个抽象象征单位的会聚,承担着认可( sanctioning or licensing) 复杂语句的语法任务。在认知语法中,认可是通过范畴化过程进行的,具体语句如能被构式范型范畴化成为它的一个实例或引申,即可以被认可。
构式是通过心理固化从语言使用中抽象出来的基本的语言表征单位,通常是音系结构与意义结构的联结,但亦可包括纯粹的音系与语用推理模式。按照上面的定义,除(1a) “John bought the sandwich from Tom for three dollars.”仅仅算作是用例( usage event ) 外,(1b)“Tom sold John the sandwich for three dollars.”则具有构式地位,因为它们都表现出相应的心理属性,都具有认知语法的符号单位的性质。
2.2“构式”义的解读。至于构式义,从形成和理解两个角度看。首先,Goldberg(1995,1996,2005)在分析论元结构时认为任何一个构式都有其自身的意义,可改变词义,对词汇用法进行限制。具体来说,假如C是一个独立的构式,当且仅当C是一个形式(Fi)和意义(Si)的对应体,而形式或意义的某些特征不能完全从C这个构式的组成成分或另外先前的构式中推知。这种构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性意义将影响句子的具体表征义,同时这是一种理想化的整合义,源于句式义与词汇义之间的语义压制(semantic coercion):它是句式结构作用的结果,即当词处于一个构式时,结构中的其他部分就会对该词施加一种语义上的结构压力,进行语义限制,同时增加一定的语法特征,使其获得进入该构式的条件。
那构式义来自何处呢?袁毓林(2004)认为来自核心动词的论元结构,如NP + V + NP + NP构式就与NP + V + NP构式意义不同,前者可用来表达“给予”之义,而后者则没有这种意义,但可表达“取得、获得或失去”之义。构式义实际上是一种抽象义,在意义上更为具体的动词代替意义相对抽象的上位动词,具体的下位动词作为上位动词的一个实例而进入本由上位动词主导的构式,从而在获得“给予、取得”之义的同时,还获得了方式义,如“灌、踢、吃”。有时候,表面上相同的构式,其深层语义相差甚远。如“我喝干了”和“酒喝干了”都是“N + V2+ V1+了”构式,但“我喝干了”不能转换为“喝干了我”;而“酒喝干了”则可转换为“喝干了酒”,其原因就在于“我”是施事,而“酒”是受事。众所周知,形式具有可见性,而意义不具可见性。语言形式是为意义服务的工具,是意义赖以存在的实体和物质层,但语言的最终落脚点却不在形式上,而在意义上。也就是说,我们的整个交际过程是:意义1(概念/命题内容在心理上进行表征)→形式(语音或语言表征的形式选择)→意义2(心理认知上的解读)。形式只是一个中介,一种露出水面的冰山之角而已。
3.结语
通过上面的初步讨论,我们对构式语法的“构式”概念有了一个基本定位和认知构式义的理解不能从构式成分去推知,因为这种意义是句义和词汇义整合——压制的结果,更不能从词典义叠加得之。
万蓉,女,四川外语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