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论述文言虚词“于”表对象用法的派生现象,是要表明这样一个基本观点:表对象的“于”,既可作介词引入动作的对象,又可作结构助词表示动宾关系,这两种用法是同一分形元的两个分形肢。探讨这一现象,旨在解决文言文教学中的一个实际问题,即对于出现在动宾之间的“于”,难以说清其意义和用法,感觉它似乎是引入了动作的对象,但在翻译时又不宜将它和其后的对象词译成介宾对象状语移至谓语前。而对其作“不译”处理,直接将动词和对象词译成动宾短语,似乎更合理,然而能这样使用介词吗?这实在是个困扰人的问题。如果不囿于介词的范围来考察其语法作用,这个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关键词:文言虚词 “于”动宾关系助词
“于”在文言中使用频率很高,是中学语文教学中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常见文言虚词之一。它的用法之多,仅杨树达先生的《词诠》就列出二十余种。对虚词“于”的多职能性,史存直先生是这样看的:“‘於’‘于’的职能既然十分复杂,就必然要发生分化。所以后来它的一部分职能为‘在’字所代替,一部分职能为‘被’字所代替,一部分职能为‘比’字所代替,在仍用‘於’字的时候,为了把意思表现得格外细致明确,还改用‘对於’‘关於’等复合词了”(《汉语语法史纲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史先生用动态的观点来看待“于”的多职能性,指出了它的变化过程,提出了“分化”的说法,不过视野仍在介词的范围内,即这种分化就是“于”的一些职能为其他介词所代替。其实除了“代替”之外,“于”的职能分化还包括其自身语法功能和语法意义的演化派生,而这种演化派生并未导致“代替”的出现。“于”用来表对象,由以介宾短语形式引入动词关涉对象,到直接表示动宾关系,都属此种情况。为解决中学文言文教学中的一个实际问题,即“于”出现在动宾之间时其语法功能和语法意义如何判定的问题,本文将作如下探讨性的表述。
对于表示对象的“于”,历来的研究一般都是看到了它作为介词引进对象的用法,如刘淇的《助字辨略》、王引之的《经传释词》、吴昌瑩的《经词衍释》、马建忠的《马氏文通》、杨树达的《词诠》、王力的《古代汉语》、郭锡良主编的《古代汉语》等,都是如此。其实“于”作介词表对象,相当于现代汉语的介词“对”、“对于”、“向”、“给”等,固然这是它的常见用法,但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表对象的“于”也派生出了新的语法功能和语法意义,且看下列语句中标有下划线的“于”:
文倦于事,愦于忧,而性懧愚,沈于国家之事,开罪于先生
(《战国策·冯谖客孟尝君》)
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
(《孟子·齐桓晋文之事》)
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
(荀子《劝学》)
始皇既没,余威震于殊俗
(贾谊《过秦论》)
沛公居山东时,贪于财货,好美姬
(《史记·项羽本纪》)
秦樊於期得罪于秦王
(《史记·刺客列传》)
身虽战败,彼观其意,且欲得其当而报于汉
(司马迁《报任安书》)
夫是之谓不以众人待其身,而以圣人望于人
(韩愈《原毁》)
张籍曰:“有于嵩者,少依于巡。”
(韩愈《张中丞传后叙》)
(10)幼习于诗,自为童子,出语已惊其长老。
(欧阳修《梅圣俞诗集序》)
(11)向使三国各爱其地,齐人勿附于秦
(苏洵《六国论》)
(12)人,灵于物者也,何不自听而听于物乎?
(刘基《司马季主论卜》)
以上语句中标注下划线的“于”,应该说都可看成是用在动词及其宾语之间。我们知道,宾语是动词关涉的对象,有些动词的宾语可以通过句式转换成介宾状语。这表明动宾之间的“于”和引进对象的介词“于”,本属同一个分形元,关系极为密切。吕叔湘先生在其《中国文法要略》中也作过相关论述,他说:“‘于’字又可以作‘对于’讲,所连系的补词代表动作(包括心理)的对象……‘对于’所连系的补词,其实就是下边动词的止词,我们也不妨说这儿‘对于’是一种把止词提前的关系词,和‘把’字异曲同工。”在这里,吕先生指出了表对象介词“于”的宾语与动词宾语的关系之密切,只是未论及动宾之间的“于”而已。
对于动宾之间的“于”和引入对象的介词“于”究竟存在着怎样的联系和差异的问题,我们不妨这样来看:古人在使用表对象的“于”时,只知用它来连系动作的对象,并无对象状语和宾语这样的语法概念,在他们看来,这两者没有多大区别,但今人借助汉语语法知识进行分析,就不难看出古汉语中的“谓语动词+于+宾语”或曰“动作+于+对象”的语言形式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于”和宾语构成介宾短语,作表对象的后置状语,“于”是介词,其后宾语是介词宾语,如“是臣尽节于陛下之日长,报养刘之日短也”(《陈情表》),另一种是“于”后的宾语并非介词“于”的宾语,而是谓语动词的宾语,它们直接构成动宾关系,如“向使三国各爱其地,齐人勿附于秦”。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不能将“于”定性为介词,否则会导致一个错误的说法,即“于”和其后宾语构成介宾短语作谓语动词的宾语。我们知道,汉语的介宾短语是不作主语、谓语和宾语的。由此观之,“于”用在动词和宾语之间,其职能已演变为表示一种结构关系,即动宾关系,其词性也发生了变化,成为了结构助词。
由表对象的介词“于”派生出表动宾关系的助词“于”,其间还存在着一种过渡状态,这是一种亦此亦彼的中间状态,例如下面的句子:
(13)盖有南威之容,乃可以论于淑媛,有龙渊之利,乃可以议于断割。(曹植《与杨德祖书》)
(14)表受后妻之言,爱少子琮,不悦于琦。(《三国志·蜀书》)
(15)夫《三传》之说,既不习于《尚书》;两汉之词,又多违于《战策》。(刘知己《言语》)
(16)余将告于莅事者,更若役,复若赋,则何如?(柳宗元《捕蛇者说》)
(17)古人之观于天地、山川、草木、虫鱼、鸟兽,往往有得(王安石《游褒禅山记》)
如果想判定以上各句中“于”的意义和用法,确实较难,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介词,把它和其后宾语视为表对象的后置状语,也可以将其视为表示动宾关系的助词。若视为前者,则翻译时需调整语序,将介宾后置状语移至谓语前;若视为后者,则作“不译”处理,直接将语句的这一部分译成“动+宾”式。如例(17),可译成“古人对天地、山川、草木、虫鱼、鸟兽进行观察,往往有心得”,也可译成“古人观察天地、山川、草木、虫鱼、鸟兽,往往有心得”。 “于”的这种亦此亦彼的中间状态,更表明了动宾之间的“于”和引入对象的介词“于”这两者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性,甚至可以说两者并不是派生关系,而是“于”表对象用法的两个可平行、可交织的分支。
在文言文教学中,遇到动宾之间的“于”,老师们通常解释为“介词,表对象”,但在翻译时又不译成状动式,而是译成动宾式,这实在有点儿说不通。如果明确了“于”可作助词,表示动宾关系,这一令人感到困惑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张亚辉湖南省岳阳市外国语学校4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