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PLUS 教研 现代语文(学术综合) 2012年第2期 ID: 147763

[ 张茂坤 文选 ]   

包拯也有“和”的一面

◇ 张茂坤

  提起包拯(999—1062),论者大都称其刚正不阿、铁面无私。所谓“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童稚妇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宋史》本传),这也能从《包孝肃奏议集》中他那数十篇弹劾贪官佞臣的奏书中得到明证。而其后世小说戏曲影视中他那三口铜铡的威力,更将其对赃官污吏严惩不贷的威严的一面加以浓化以致神化。而笔者何以言其也有“和”的一面呢?
  第一,包拯将忠君与爱民、将治民与为民、内圣与外王、内儒与外法紧密结合、融而为一。其理想社会就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就是要竭力扭转北宋王朝“诸路饥馑,万姓流离,府库空虚,财力匮乏,官有数倍之滥,廪无二年之畜,兵卒骄惰,夷狄盛强”(《七事》,见《包孝肃奏议集》(卷一),以下见此集者只注篇名)内忧外患、积贫积弱的严重局面,维护北宋王朝的长治久安,亦即君臣之间、君民之间、天地之间、中外之间,安宁和谐,也就是包拯一再强调的“君臣协契,义同一体”“使教惇于上,民悦于下,召天地之和气,致邦国于永宁”(《论大臣形迹事》);君是唐太宗一样的“英明好谏之主”,臣是魏征一样的“忠直无隐之臣”,“君臣道合千载,一时事无不言,言无不纳”(《进魏郑公三疏札子》);“近自宫禁,远及边陲,杜渐防微,中外协济”(《谨天戒》);“诏音所至,甘泽随降,和气应于上,民心悦于下”,“如是,则风化日益美,贤者日益耸,积之以久,和气洽乎上下矣。”(《请录用杨纮等》)。化阶级矛盾、民族矛盾、上下内外矛盾为和气恰恰、成平治世,这是他立身行事、激浊扬清、惩治贪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鉴于“今政失于宽而弊在姑息”(《论星变》),所以,他主张“不用赃吏”,“如此,则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惧矣”(《乞不用脏吏》);要求将“兴贩私盐”“巧图财利,冒犯禁宪”的淮南转运按察使司勋郎中张可久予以“重判”,以使“贪猥之辈,稍知惊惧”(《请重断张可久》);连上七章奏疏弹劾奸官王逵,批评仁宗“知人用人之道恐有未尽”,反对对内臣“录秩权任,优崇稍过”,反对对谏官“殊不选择,但以年叙迁”,对举人要“依旧弥封誊录考校”,都是以严求治,以严求“和”。包拯本人要成为“尽心敢救天下之弊,敢当天下之责者”,就不能不如此的。
  第二,包拯力主务德慎刑,中正慎罚。其实,以德化民,恩威并施,刚柔兼济,务德慎刑,是封建社会历代王朝理民治世的成功经验,也是儒家为政以德、先德后刑的礼治思想的具体实践。北宋建国伊始,鉴于晚唐五代的混乱,宋太祖实行的是严刑峻法,轻罪重判,法令苛细,至有条目数千之多。其后,宋代各朝,于法令条规,多有修订,条目虽减,酷虐未改。即使仁宗号称“惇仁”,但其刑法仍是残酷苛虐,凌迟、枭首等刑,每年仍是不在少数。特别是那些“刻薄好进之吏”,更是唯靠绷扒吊拷、钉剐磔枭作为审案判刑前的主要手段。包拯历官御史中丞、开封知府等,深知此弊,所以特上《请不用苛虐之人充监司》,要求以德化民,慎用刑罚,明确指出“治平之世,明盛之君,必务德泽,罕用刑法”“王者亦当上体天道,下为民极。故不宜过用重典,以伤德化。昔暴世涉网凝密,动罹苦害,不下堪命,卒致溃乱。老子曰:‘其政察察,其民缺缺;其政闷闷,其民淳淳。’臣愿圣明鉴于此言,而无忽焉。方今民力凋残,国用窘迫,若乃专用刻薄好进之吏,则民不聊生,窃恐非国家之福也。”主张“赏德罚罪,在乎不滥”(《论星变》),“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邪佞者虽近必黜,忠直着虽远必恃。”(《上殿札子》)不能“用刑过当”(《乞不遣杨景宗知磁州》),因为这会造成刑罚滥用,而“刑罚一滥,则狡吏得以为奸,无所畏惧”(《论内降》),百姓不堪其酷,便会铤而走险,犯上作乱。包拯之所以连上七章弹劾王逵,原因之一,就是这个贪官“苛政暴敛,殊无畏惮”“枉行途配民吏,追摄干系五六百人在禁,锻成大狱”“一路之民,例遭枷锢,逃移死亡者无数”。可见,包拯之务德慎刑之“和”之“宽”,与对贪官污吏严惩不贷之“严”之“厉”,都是从“宽民利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将宽严、和厉合而为一的。
  第三,包拯还主张任用“窜逐之臣”,尤其不可忽视。他在应对“策问”的《七事》中,有一段话,值得注意:
  臣伏见近岁以来,多有窜逐之臣,或以无辜,或因小过,或为阴邪排陷,或由权要憎嫉,吹毛求其疵点,洗垢出其瘢痕,罪罟实繁,刑网太密,甚伤清议,大郁舆情。昔匹妇含怨三年亢阳,匹夫怀愤六月飞雪。近岁窜逐之人,讵之匹夫匹妇之伦也,得不逆和气、召灾沴乎?陛下固宜矜体而深惟之。《传》曰:“使功不如使过。”盖负责之人,自忿废绝,不能振起,一旦为明主弃瑕录用,则其自奋图报,倍万常人。愿陛下诏近岁窜逐之臣,有才行効实而本无过累,洎坐累获罪之轻者,或加牵复,或加宠擢,如此则圣造洪覆,同天之仁,使排陷憎嫉之风,不敢复为矣。
  较之唐代,在包拯所处的仁宗朝,大辟之类死刑也是大为增加。《宋史全文》卷七上载:“贞观四年断死罪二十九,开元二十五年才五十八,今生齿未加于唐,而天圣三年断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视唐几至百倍。”更遑论“窜逐之人”的数量之大。旧时史家所谓真宗、仁宗两朝六十馀年,从无放逐大臣之说,显系粉饰太平之谬。天圣元年六月,殿中侍御史张存上书中说:“进士林献可因奏封事窜远方”;景祐二年十二月,范仲淹弹劾阎文应,“窜文应岭南,寻死于道”;景祐二年,“杖脊配沙门岛逄吉等二十二人”等等。确如包拯所说“近岁以来,多有窜逐之臣”。而按当时法律规定,凡是窜逐亦即流放之官,一般难以起复叙用。而包拯分析了窜逐之臣之所以遭受放逐的四种具体原因:有的是无辜的受害者,有的是犯有小小过错而被重判,有的是受到奸佞阴谋陷害,有的则是由于权势而遭嫉妒憎恨。对此,应该本着“使功不如使过”的遗训,或加牵复,或加宠擢。所谓“使功不如使过”,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与其使用有功劳的官员,还不如使用有过错的官员”,而是旨在强调使用有过错官员的重要性。因为这些人,“一旦为明主弃瑕录用,则其自奋图报,倍万常人”。这也是历史的经验。据《左传》记载,秦穆公曾经委派秦将孟明等率兵攻打郑国,郑之盟国晋国襄公率师援郑攻秦,导致秦国“殽之战”的惨败,秦之孟明等三个元帅尽皆成了俘虏。后来孟明向秦穆公请罪说“我之罪也”,而秦穆公却说是“孤之罪也”。仍然信任孟明,其后还任命他为元帅,攻打晋国。孟明率兵渡河之前,尽焚渡船,一鼓作气,取得胜利。《后汉书·独行传》亦记载,东汉时期,当某太守“有事当就斩刑”时,任职教授的索卢放对监刑的使者说:“今天下所以苦毒王氏,归心汉皇者,实以圣政宽仁故也。而传车所过,未闻恩泽。太守受诛,诚不敢言。但恐天下惶惧,各生疑变。夫使功者不如使过,愿以身代太守之命。”“遂前就斩,使者义而赦之,由是显名。”该传中虽然没有记载这位被赦免的太守其后有无戴罪立功的表现,但是索卢放的“使功者不如使过”的名言却能长期流传,为人引用。《旧唐书》卷七十六《李靖传》记载:唐高祖李渊的将领李靖,因延误军事当斩,被获免之后,戴罪再战敌人肇则,结果“靖率兵八百,袭破其营……临阵斩肇则,俘获五十馀人,高祖甚悦,谓公卿曰:‘朕闻使功不如使过,李靖果展其効。’”包拯正是继承古代成功经验又根据北宋现实提出任用“窜逐之臣”的。他之所以上奏《请召还孙甫、张环》、《请复韩贽等台官》,就是因为他们“才识明茂,资质纯正,先任御史,各以微累黜免,多历年所,屡经恩宥,勘会前来,所坐原情且非大故,弃瑕亦合录用……臣以为可复旧职。”以上都是在这种“使功不如使过”思想指导下的具体实践,而且确实也收到了一定成效。
  《宋史》本传中称“拯性峭直,恶吏苛刻,务敦厚,虽甚嫉恶,而未尝不推以忠恕也。”他之所以既严且和,原是出于忠君爱民的忠恕仁人之心。不过,笔者肯定却并不主张大力宣扬包拯,他与今之干部不可同日而语。但是,他之刚正不阿、铁面无私却又不无“和”之一面,又何尝不能给人以启迪!
  
  
  
  (张茂坤山东临沂大学费县校区273400)

包拯也有“和”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