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PLUS 教研 语文建设·下半月 2012年第3期 ID: 421894

  

对《论语》中孔子的法律思想的解读

◇ 宋海军

  摘要:孔子是我国古代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教育家,是儒家学派的重要创始人,后人根据孔子及其再传弟子的言行整理编纂了《论语》,成为了我们研究孔子思想的重要载体。现在我们正在进行和谐文明的法制化社会建设,应该从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所以对《论语》中孔子法律思想重新进行解读,有助于指导我们建设和完善现代法制体系。
  关键词:《论语》 孔子 法律思想 现代意义
  一、有关孔子法律思想的总体概述
  我国很多学者已经从政治学、哲学、伦理学和教育学等不同的角度对孔子的思想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其实在《论语》中还有很多孔子法律思想的概述,虽然都是零散在《论语》中的各个篇章内,但也是一套完整的体系。这些法律思想对于当时的社会生活和后代的历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下面我们就对《论语》中所反映出来的孔子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希望可以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汲取有益的营养,为我们当下的和谐法制社会建设寻找理论的支撑。
  二、对《论语》中孔子法律思想的解读
  (一)《论语》中孔子民本论法律思想
  民本思想是我国古代社会一种“以民为本”的政治法律思想,是和古代的君本主义相对而言的,其实质是要求掌握国家实权的君主重视人民在立国安邦中的地位和作用,最后实现《论语》中“民惟邦本, 本固邦宁”的治理目的。民本思想是《论语》中孔子法律思想的一大特点。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当时周王朝的统治已经分崩离析,诸侯兼并混战不已。面对当时的“礼崩乐坏”、“天下无道”的局面,孔子提出了希望可以通过实施“仁政”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缓和统治阶级和人民大众之间的矛盾,最后实现像《论语·公治长》中描述的“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的理想社会。
  在《荀子》中,记载了孔子回答鲁哀公的话:“且丘闻之, 君者, 舟也; 庶人者, 水也。水则载舟, 水则覆舟。”孔子的民本思想是建立在以舟和水来比喻君与民这样一个认知基础之上的,这一思想无疑是对人民力量的一种正确认识,在当时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在《论语·尧曰》中,孔子提出了统治者应该重视的四件事情:“民、食、丧、祭”,也就是人民,粮食,丧礼和祭祀。人民是居于首位的,居于第二位的是粮食,实际上仍然属于人民的范围。在孔子的思想中。人民和粮食是对一个国家至关重要的,所以才有了后来在《孟子·尽心上》中“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人本思想,这也是对孔子民本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论语·为政》中,关于如何对待百姓,孔子也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临之以庄,则敬;孝慈,则忠;举善而教不能,则劝。”意思是说对待百姓的态度端正,百姓也就会恭敬;君主孝顺自己的父母,慈爱自己的百姓,他们就会忠心;君主重用那些品行兼有的人,教育那些能力差的人,那么百姓就会劝勉。
  孔子在周游列国以后,深深地体会到了老百姓对苛政的痛恨和对仁政的迫切希望,所以在《论语·卫灵公》中说道:“民之于仁也, 甚于水火。”意思也就是说老百姓对于仁政的盼望比对于水和火的渴求还要迫切得多。在《论语·学而》中,孔子提出了对一个贤明的君主治理国家的基本要求:“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意思是说对待政事要谨慎处理,发号施令要讲究信用,还要厉行节约,同时还要爱护自己的百姓,特别是役使百姓要在农忙时间之外进行。在《论语·雍也》中,孔子对于“居敬而行简, 以临其民”的做法表示了赞同,提到搞政治就要做到宽减和不扰民,这样才可以得到老百姓的爱戴和拥护,“宽则得众,信则民任也”。与此同时,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还提出了“因所利而利之,择可劳而劳之”的思想,指出执政者要做到政令宽平、不扰民是不够的,还要在这个基础上做更多利民的事情。在孔子的眼中,对于一个人口众多、局势相对稳定的国家,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要让老百姓富足。孔子将那种可以将好处惠及给老百姓的人称之为“仁人”,有的更是“圣人”,说明孔子非常重视对民众的关注。在《论语·先进》中,孔子又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这就要求统治者要取信于民,认为民信是政体的关键所在,在这三者之中,“民信”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只有有了“民信”,粮食和军队才会有保证,国家才会强盛,“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
  (二)《论语》中孔子礼治论法律思想
  根据不完全的统计,在《论语》一书中,孔子谈到的“礼”多达四十三章,其中出现了七十五次,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孔子对于“礼治”法律思想的重视程度。孔子有关“礼治”的思想比较广泛,从伦理、哲学、道德和教育的不同角度分别进行了阐释。本文就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孔子的“礼治”思想进行探讨。
  第一,孔子在《论语·里仁》中提出:“为国以礼”的主张,提出治理国家要根据“礼”进行,《论语·里仁》中提到“有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 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意思是说要用礼让的原则来治理国家,处理国家的大事,这样就不会有任何的困难。由此可见,“礼”在孔子的心中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对于“礼”的产生,在《论语·里仁》中,孔子有自己的认识:“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这表明早在夏代就已经有“礼”存在了,经过历史的发展,去除了其中的不合理部分,不断增加了新的内容。在《史记·礼书》中有关于“夏礼”的记载:“上事天,下事地,祭先祖而隆君”,体现了神权、族权与君权的统一性。在《论语》中,孔子反复强调了西周的礼乐制度:“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 吾从周。”认为周朝的礼乐制度是在借鉴夏朝和周朝的制度之上建立起来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所以也更加赞同。
  第二,孔子将礼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首先的要求就是“正名”。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事不成, 则礼乐不兴。”,主张用法律来维护“君臣父子”的等级名分,希望可以改变春秋时期杀父弑君、犯上作乱的状况。再就是将礼作为刑罚的指导原则。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在这句话里面的“中”就是适当和恰当的意思,刑罚运用是否得当,关键是在于是否以礼作为了指导思想,背离了礼的指导原则,刑罚就会处置不当,老百姓也就无所适从了。在《论语·季氏》中孔子提出了“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和《论语·宪问》中“上好礼, 则民易使也。”的思想主张,提醒统治者要想得到百姓的尊敬和服从统治,就必须按照礼来办事,并且亲自将礼作为实现其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和保障,让老百姓自觉遵守礼法的社会秩序。   三、《论语》中孔子法律思想的现代意义
  (一)树立以民为本的法律思想
  在我们国家进行和谐文明的法制化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法律体制的建设应该时刻牢记“以民为本”的思想,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应该充分考虑人民的利益,切实保证广大劳动人民的法律权利,这样才可以做到取信于民,赢得广大劳动人民的爱戴和支持,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为统治阶级来说,要时刻树立“一切为了人民利益”的法律思想,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触犯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做到不扰民和一切从简的办事作风,要加强法律建设,严厉惩处那些侵犯人民的法律权益的不正当手段和行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加强和人民群众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
  (二)推进道德法律建设和完善
  应该在全社会推广道德法律普及宣传和教育,培养广大人民的道德法律意识,提升公民的素质,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和建设。只有公民的道德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的整体道德法律风气才会不断地提升,人们都会自觉遵守道德法律的规范,社会会更加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统治阶级来说,应该时刻抓紧廉政作风建设,时刻加强对政府人员的道德素养法律教育,预防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和对人民群众造成的伤害,树立政府人员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和廉政形象,真正做到让老百姓放心和信任,促进政府人员道德法律意识水平的整体提升,提高政府人员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论语》中所体现出来的孔子法律思想有着保守和进步的双面性,我们应该对其进行研究和总结,剔除糟粕,吸取其合理的成分。孔子的“礼治”思想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是开明的,有着重要的进步意义,但是对这些思想进行肯定的时候,我们还应该看到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及时消除其负面的影响。在现代和谐社会文明的法制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从《论语》中吸取孔子法律思想的有益部分,指导我们的法制化建设,为我们构建法制化文明的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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