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分析“刖”、“膑”、“足”、“脚”、“刖足”和“膑脚”的释义,可知“刖足”和“膑脚”实质上也是一样的,都是用利器砍断了犯人的腿,因此,“刖足”可以名“膑”。孙子之所以名膑是因为他受的是膑刑,也可以叫刖刑,但其实质仍是被砍断了双腿。
关键词:刖 膑 足 脚
程树德先生在《论语集释》里解释“左丘明”名字的来历时曾引用孙膑名膑的例子来作为反驳。原文如下:“但《史记》言左丘失明,则似瞽故而名明,此亦不足信。如孙膑刖足而名膑,未刖之前,岂无名耶?”[1]
清人刘献廷在《广阳杂记》也说到孙膑命名:“膑,五刑中去膝盖骨之名。齐将孙膑,为庞涓断其足,故称孙膑。其名逸不可考,膑非名也。”
“刖”与“膑”都是古代的一种酷刑,但其行刑的部位、方法和结果都是大不相同的。要想弄明白孙子为何名膑,我们在这里必须先弄清楚“刖”与“膑”的意义区别。
一、“刖”、“膑”释义
1.“刖”释义
“刖”,《汉语大词典》解释为:“砍掉脚或脚趾。古代酷刑之一。《左传·庄公十六年》:‘九月,杀公子阏,刖强鉏。’”[2]
《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解释为:“古代的一种把脚砍掉的酷刑。《韩非子·和氏》:‘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3]
《古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古代砍掉双脚或脚趾的酷刑。也作‘跀’。《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昔卞和献宝,楚王刖之。’”[4]
另外,《汉语大词典》里还收录了“刖足”一词,其解释为“断足。古代肉刑之一。”[5]
作为一种刑法,刖的行刑部位包括我们现在所说的腿与脚,行刑方法较为简单,用刀、锯等利器将其斩断即可,行刑结果是受刑者足部残缺,但尚可着踊跋行。[6]
2.“膑”释义
“膑”,《汉语大词典》解释为:“胫骨;膝盖骨。《史记·秦本纪》:‘王(秦武王)与孟说举鼎,绝膑。’张守节正义:‘膑,胫骨也。’”有进一步引申为“古代酷刑之一。剔去膝盖骨。《周礼·秋官·司刑》‘刖罪五百’汉郑玄注:‘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按,《尚书大传》卷四作‘髌’。”[7]
《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解释为:“膝盖骨。《史记·秦本纪》:‘王与孟说举鼎,绝膑。’古代一种剔掉膝盖骨的酷刑。《韩非子·难言》:‘孙子膑脚于魏。’《汉书·刑法志》:‘膑罚之属五百。’”[8]
《古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膑:膝盖骨。《史记·秦本纪》:‘王与孟说举鼎,绝膑。’古代一种酷刑,剔去人的膝盖骨。《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昔者司马喜膑脚于宋,卒相中山。’”[9]
作为一种刑法,膑的行刑部位为膝盖骨,行刑方法较为复杂,需要一些比较精密的工具比如镊子之类的,行刑结果是受刑者足部外形比较完整,但其行动功能已完全丧失。[10]
为进一步了解“刖”与“膑”的实际应用情况,我们考察了它们各自在北大语料库中分布情况。[11]
二、“刖”、“膑”在北大语料库的分布情况
1.“刖”的分布情况
在北大语料库搜索到有关“刖”字的古代汉语语料744条,其中“刖”与“足”、“其足”、“人足”和“其左足”等连用作为一动宾词组出现多达151次。
2.“膑”的分布情况
在北大语料库搜索到有关“膑”字的古代汉语语料总共389条,其中“孙膑”作为一专有历史名词出现的情况多达368次;“膑”与“脚”连用作为一动宾词组出现11次,而这其中关于“孙子膑脚”的有6例,关于“司马喜膑脚”的有4例;“膑”与“足”连用作为一动宾词组出现仅2次,这其中又有1例为“孙子膑足”。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将 “足”、“脚”这两个词进行释义与辨析。
三、“足”、“脚”释义及辨析
1.“足”释义
“足”,《说文解字》解释为“人之足也。在下。从止,口。徐锴曰:‘口象股胫之形。’”[12]“股”,《汉语大词典》解释为“大腿。”;“胫”,《汉语大词典》解释为“人的小腿。”,即“股胫”合指人的整条腿。[13]
《古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足:脚。《老子·六十四章》:‘千里之行,始于足下。’”[14]
《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解释为“足:脚。《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手足胼胝,面目黧黑,劳有功者也。’”[15]
由此可见《说文》时代的“足”指的不单是踝关节以下部分,而是人的整条腿。我们今天的“足”只指脚,正如其在《古代汉语词典》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的解释一样,词义的范围缩小了很多。
2.“脚”释义
“脚”,《说文解字》解释为“胫也。从肉却声。”“胫”《汉语大词典》解释为“人的小腿。”[16]
《古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脚:①小腿。《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昔者司马喜髌脚于宋,卒相中山。’②足。《洛阳伽蓝记·永明寺》:‘此像每夜行绕其坐,四面脚迹隐地成文。’”[17]
《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解释为“脚:①小腿。《韩非子》:‘孙子膑脚于魏。’②脚,足(后起意义)。《宋书·胡藩传》:‘以刀头穿岸,少容脚指,于是径上。’”[18]
由此可见《说文》时代的“脚”与今天我们所说的“脚”也大不一样,词义范围也明显缩小。
3.“足”、“脚”的词义演变
“足”在《说文》时代及其以前指的是人的腿部,这一点毋庸置疑。清人朱骏声在《说文通训定声》中有对《说文》及段注进一步解释为“足,膝下至跖之总名也。从止即趾字,从口象膝形。”。邓明、沈宫两位先生认为“足”本指人之下肢或动物肢体,但先秦已转指人体踝骨以下部分或动物肢体的下端。
“脚”在《说文》时代及其以前指人的小腿,这一点也毋庸置疑。王力先生在其主编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中解释“脚”时特别提到“【注意】‘脚’在上古的意义是小腿,后来‘脚’才有了‘足’的意义。”[19]
据吴金华先生考证,“脚有足义始于汉末”。[20]江蓝生先生又指出“六朝时‘脚’已普遍用为‘足’义”,但“‘脚’作‘胫’解的古义尚未完全消失”。[21]王力先生认为“到了中古,‘脚’在基本词汇中已经代替了‘足’。”[22]
四、“刖足”、“膑脚”释义
第二章中,我们了解到“刖足”和“膑脚”在有限的古代汉语语料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1.“刖足”释义
“刖足”一词始见于战国时期的《韩非子》,原文为“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结合前几章,联系上下文,我们可知这句话的意思为砍断了他的左腿。
2.“膑脚”释义
“膑脚”作为一种刑法始于夏代,而形诸文字则始见战国。《韩非子·难言》:“孙子膑脚于魏。”孙膑,战国时期的著名军事家,所以我们应该把“膑脚”放在孙膑生活的战国时代来考察。
《周礼·秋官·司刑》郑注:“夏刑,膑辟三百。”意为膑刑始于夏代。周改膑作刖,为断足之刑。《周礼·秋官·司刑》“刖罪五百”郑注:“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
《资治通鉴·周纪二》:“孙膑与庞涓俱学兵法。”元·胡三省注:“夏为膑刑,挖其膝骨,周改刖刑,即砍两足,孙膑所受正刖足。”正因为周代膑、刖异名而同实,所以《汉书·刑法志》论及周代刑法,上曰“刖罪五百”,下曰“膑罚之属五百”。既然周改膑为刖,那么,生活在战国时期的孙膑所受的刑法当然不会是挖去膝骨。
既然“刖”与“膑”异名而实同,作为刑法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用利器砍断犯人的腿。而《说文》里“刖”为“绝也。从刀月声。”,[23]所以,“膑”也可理解为断绝之意。结合前几章内容,我们就可以这么解释“孙子膑脚于魏”:孙子在魏国被砍断了双腿。
注释:
[1]程树德:《论语集释》(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49页。
[2][5][7][13]罗竹凤:《汉语大词典》,北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6年版,第327页,第2105页,第2051页,第2065页。
[3][8][15][18][19][22]王力等:《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北京:商务印书社,1979年版,第480页,第24页,第521页,第184页,第655页。
[4][9][14][17]《古代汉语词典》编写组:《古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社,2004年版,第1959页,第98页,第2077页,第775页。
[6][10]郑慧生:《释“孙子膑脚”》,历史教学,2006年,第6期,第70页。
[11]北大语料库为网络版,本文所进行的统计数据建立在此检索的基础之上。
[12][16][23]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45页,第88页,第92页。
[20]吴金华:《脚有足义始于汉末》,中国语文,1986年,第4期。
[21]江蓝生:《魏晋南北朝小说词语汇释》,北京:语文出版社,1988年版。
参考文献:
[1]程树德.论语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90.
[2]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3]《古代汉语词典》编写组.古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社,2004.
[4]王力等.古汉语常用字字典[Z].北京:商务印书社,1979.
[5]罗竹凤.汉语大词典[Z].北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6.
[6]王力.汉语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4.
[7]吴金华.脚有足义始于汉末[J].中国语文,1986,(4).
[8]江蓝生.魏晋南北朝小说词语汇释[M].北京:语文出版社,1988.
[9]邓明,沈宫.孙膑究竟受的是什么刑——与李乔先生商榷[J].晋中师范专科学院学报,2000,(3).
[10]郑慧生.释“孙子膑脚”[J].历史教学,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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