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PLUS 教研 语文建设 2010年第9期 ID: 138690

[ 王灿龙 文选 ]   

“改判死刑”与“死刑改判”

◇ 王灿龙

  2010年5月15日《北京晚报》第7版有一篇题为“文强等五人二审集体翻供”的短讯,其中一段话是这样写的:
  (1)昨天的庭审一直从早上9时持续到晚上10时05分,焦点主要集中在文强受贿金额的认定上。文强辩护律师杨矿生表示,从法律程序上讲,这是决定文强能否改判死刑的关键。
  上面这段话提到的文强,是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于201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上诉。上诉的目的显然是希望二审重新量刑,改一审的“死刑”为死缓或有期徒刑等。简单一点说,就是希望“死刑改判”。
  了解了以上这些背景材料,我们便不难看出,例(1)最后一句话中的“改判死刑”使用不当,它将意思完全弄颠倒了。从句法和语义方面来看,“改判死刑”的意思是“更改前审的判罚决定,重新量刑并判处死刑”。显然,这不仅与事实相悖,同时也不能表达作者的本意。那么,为什么“改判死刑”无法表达“死刑改判”的意思?二者语义的不同又因何而来呢?下面我们从语言学的角度作一点分析。
  按《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改判”是动词,其中一个义项的释义为“法院更改原来所做的判决”。由此,可以说“改判”是动宾式合成词。动宾式合成词多为不及物动词,一般不带宾语。“改判”就有以下这样的不及物用法:
  (2)如果是简单的维持原判,时间可能很快;如果要改判,则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北京日报》2001年12月2日)
  (3)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对孙炎彪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北京日报》2001年2月10日)
  当然,“改判”也可释为“改变原来的判罚,重新判决”。这样就可以将“改判”分析为并列式合成词。由于“改”和“判”作为动词性语素都具有及物性,因此,“改判”又可用作及物动词。实际语言生活中就不乏这样的用例。例如:
  (4)法院对抗诉案件非常重视,现已审结20件,其中改判了9件。(《北京日报》2001年3月4日)
  (5)沈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全部改判了皇姑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三名一审办案法官受到责任追究。(《北京日报》2001年6月群日)
  (6)正当防卫,改判无罪。(《北京日报》2001年4月4日)
  (7)宁波市原常务副市长谢建邦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北京日报》)2001年2月9日)
  在上面这四个例子中,“改判”都作及物动词用,但所带宾语的语义类型不尽相同,可归为两类。一类带的是对象宾语,如前两例,这种情况下突显的是语素“改”的语义;另一类带的是结果宾语(“改判”有时后接“为”字再带结果宾语,比如“改判为无期徒刑”),如后两例,此时突显的是语素“判”的语义(“判”还可单用,如可说“某人判了15年”)。
  搞清楚了“改判”的语法功能和特征,现在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上来。在“改判死刑”这一结构中,“死刑”只可作为结果宾语来解读,不宜作为对象宾语解读。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像“死刑”“无罪”“有期徒刑X年”等是量刑结果的主要表达形式,它们优先激活并突显“判”这个动词性语素的语义;而“改”要得到激活和突显,则主要靠“死刑”“无罪”“有期徒刑X年”的概括性上位概念“判决(或判决结果)”之类的名词短语。这一点从下面的三个例子中可以得到印证:
  (8)判处徒刑的十名中有二名改判死刑,二名改判死刑缓期二年,一名释放;原拟释放的九名中有一名改判徒刑。这些改变都较原判正确合理。(《人民日报》1951年8月13日)
  (9)最高法院宣布,对反革命罪犯托特、吉恩吉西、格恩奇三人仍然维持布达佩斯市法院的原判,判处死刑,罪犯科瓦奇原判十年徒刑,现改判死刑。(《人民日报》1957年7月7日)
  (10)去年6月,大城县发生赵国强、范金城故意杀人案,影响十分恶劣。二被告一审时被判死缓,群众反映强烈。在市人大评议法院执法情况的过程中,人大代表反映此案量刑偏轻,群众意见很大。经法院重新核准案情,重审改判死刑,已执行枪决,平了民愤,震慑了犯罪。(《人民日报》1998年5月21日)
  可见,在对文强案二审的报道中,用“改判死刑”这样的表达式,无疑是不正确的。更重要的是,这种语言形式还传达了如下的错误信息:文强一审没有被判处死刑,二审的目的是想要判处死刑。这不仅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且也不合常理,因为一般情况下没有人会上诉要求法院判处自己死刑。
  再来看“死刑改判”。从信息结构方面看,“死刑”置于“改判”之前,具有话题的特征,而话题通常是已知信息。这一点正好与“死刑”为文强案一审判决结果的事实相吻合。另一方面,“改判”用于陈述“死刑”,可以表达“改变(已经作出的)死刑判决,重新量刑”的意思,这样的意思正是文强及其辩护律师想要的结果。因此,文章开头提到的那则短讯不应该用“改判死刑”,而应当用“死刑改判”这一表达式。
  综合考虑,例(1)中最后一句话可修改为:“文强辩护律师杨矿生表示,从法律程序上讲,这是决定文强死刑能否改判的关键。”

“改判死刑”与“死刑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