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伤仲永》最后一段是作者的评论:
王子曰:仲永之通悟,受之天也。其受之天也,贤于材人远矣。卒之为众人,则其受于人者不至也。彼其受之天也,如此其贤也,不受之人,且为众人;今夫不受之天,固众人,又不受之人,得为众人而已耶?
对“贤于材人远矣”中的“贤”,某教材注为“胜过、超过”;对其中的“于”,与教材配套的教参解释为“比”。教材与教参的解释其实是有矛盾的,这一矛盾给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带来了困惑。这是因为:
“贤”如果释为“胜过、超过”,则是动词,后面这个“于”就不能释为“比”,而是“引进动作行为直接涉及的对象……一般可不必译出”。(中国社科院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这种用法的“于”例如:
(1)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
(2)君若欲诛于祝、史,修德而后可。(《左传’昭公二十年》)
(3)己未有能,曰:“我能是,是亦足矣。”外以欺于人,内以欺于己。(韩愈《原毁》)
吕叔湘先生在《汉语语法分析问题》中说:“古汉语里最常用的介词是于字,很多地方这个于字可用可不用。”以上“于”字就属于可用可不用的,“动词+于+宾语”实际上是以动补结构的形式表达动宾结构的意义。
“于”如果释为“比”,前面的“贤”就不可能是动词,而是形容词,因为当“比”讲的“于”是“引进比较的对象。表示程度或状态的比较。‘于’所在的介宾结构常用于形容词或副词之后”。(《古代汉语虚词词典》)这种用法的“于”例如:
(4)子贡贤于仲尼。(《论语·子张》)
(5)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
(6)太后曰:“丈夫亦爱怜其少子乎?”对曰:“甚于妇人。”《战国策·赵策四》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于”的两种用法分别对应“贤”的两种词性,即“贤”当动词讲,“于”不必译出;“贤”当形容词讲,“于”解释为“比”。只要不错位,这两种解释在“贤于材人远矣”中都能讲通。
但是,词的多义性只是保存在词典当中,在特定的语境里,除了双关,一个词只能是一个意思。那么,“贤于材人远矣”中的“贤”和“于”到底应该怎样解释呢?如果说《伤伸永》全文只有一个
“贤”字,真的很难判断;好在,下文还有一个“贤”字,为我们准确理解这句话提供了钥匙。试比较:
其受之天也,贤于材人远矣。……彼其受之天也,如此其贤也……
根据“从上下文推求词义”的训诂方法,很显然,文中两个“贤”字一脉相承,意思相同。《孟子·滕文公下》:“仕如此其急也,君子之难仕何也?”《庄子·人间世》:“自吾执斧斤以随夫子,未尝见材如此其美也。”“如此其贤也”句式与
“如此其急也”“如此其美也”正相同,其中“贤”与“急”“美”一样都是形容词。既然“如此其贤也”的“贤”是形容词,那么“贤于材人远矣”的“贤”也应该是形容词,释为动词“胜过、超过”是不准确的。
还需说明的是,“贤”作形容词,《汉语大字典》解释为“才能、德行均好”,《汉语大词典》解释为“有德行:多才能”,也即德才兼备谓之“贤”。但是课文中的“贤”则偏重于“有才能”,因为神童仲永只是才能超常,未见有什么“德行”。《说文解字》:“贤,多才也。”《谷梁传·文公六年》:“古者君之使臣也,使仁者佐贤者。”晋范宁注:“贤者,多才也。”此即“贤”训“有才能”之证。总之,“贤于材人远矣”用现代汉语来翻译,就是“比有才能的人还要有才能得多”(“材人”指有才能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