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雀东南飞》这部中国民间最伟大的叙事诗,之所以流传千古,震撼人心,就是因为它表现的主题的独特性和深刻性。它在中国古代文学史上绝无仅有地全面展示了女性在男权统治下的爱情悲剧和人生悲剧。对这一悲剧主题的理解,我们不仅可从叙述角度去重新解读——《孔雀东南飞》是从刘兰芝的角度叙述了女性与男权统治的矛盾冲突,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契约关系的角度去解读——《孔雀东南飞》无论是焦仲卿、刘兰芝与封建礼教的矛盾冲突,还是刘兰芝这个女性与男权统治的矛盾冲突,实际上都是契约与契约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就是说,《孔雀东南飞》表层结构的各种矛盾冲突都是由深层结构的契约间的矛盾冲突构成的。
契约是由各种观念、习俗和法律构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对人的约束和规定。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在社会中的关系就是契约关系,因而,人就是契约关系的总和。人在社会中自觉不自觉自愿不自愿地建立了各种契约关系:人与团体、社会和国家签署了一种契约——社会契约;人与父母兄弟姊妹签署了一种契约——伦理契约;人与丈夫或妻子签署了一种契约——婚姻契约。契约的签立就是要人遵守,因而,契约就是一种法律,一种制度,一种习俗,一种约定。生活中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矛盾冲突实际就是各种契约的矛盾冲突。作为生活反映与反应的文学,就必然地表现着契约的矛盾冲突。因而,从契约的角度分析研究文学就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孔雀东南飞》作为我国第一部长篇叙事诗,它的基本矛盾冲突主要是由显在的和隐蔽的两种契约的矛盾冲突构成的。在《孔雀东南飞》的文本中,有一类契约关系是很明显的:焦仲卿与刘兰芝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遭破坏后重建的婚姻契约,重建的婚姻契约被破坏后建立的黄泉之约。但这些契约的建立和破坏并不是后一个契约破坏前一个契约,而是被另外一种力量推动着的。这另外一种力量也来自于契约。这类契约是由两种极为隐蔽的矛盾着的内容构成的:一是刘兰芝这个女性在内心中与自己美好的理想签立的爱情契约;一是封建社会强行给刘兰芝和焦仲卿签立的男权制契约。前一种契约是小契约,后一种契约是大契约;前一种是女性的,后一种是男权制的;前一种是属于人的自由的,后一种是属于社会对人的规定的;前一种契约是只存在刘兰芝的内心中因而是隐蔽的,后一种契约好像自古以来就天经地义地存在着因而是更隐蔽的。《孔雀东南飞》的矛盾冲突正是由这种隐蔽的女性的小契约和同样隐蔽的男权制大契约的矛盾冲突构成的。也就是说,《孔雀东南飞》的最基本的矛盾冲突是刘兰芝这个女性的自由追求与焦母及焦仲卿男权思想意识的矛盾冲突。
《孔雀东南飞》开篇就展示了刘兰芝与焦仲卿的婚姻契约及他们对这一契约的维护。在刘兰芝和焦仲卿的婚姻契约中,签约者当然是刘兰芝和焦仲卿双方,但从女性的角度看,实际上的签约者是刘兰芝,而立约者却是焦仲卿。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婚姻契约呢?从刘兰芝向焦仲卿的倾诉和抱怨中,我们得知,这种婚姻契约完全是按男人的思想和利益建立的,而全然没有考虑到作为女性的爱情和人的自由。男权制的婚姻制度对女性来说是一种先在的契约,这种契约规定女性无条件地服从男性。这是在女子未出嫁时就预先形成的习俗和法律。在男权制婚姻契约中,女子一当出嫁,就被迫与这种男权制契约签约。在男权制契约的规定下,无数的女性埋葬了自己的人生自由和爱情自由。而在封建社会,不仅女性的婚姻契约是按男性的需要设立的,即使是女性本身也是按男人的需要设计的。在男权制的社会中,女性一出生就与男权制签立了被男性统治的契约,这就使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庸甚至工具而丧失了女性自己的爱情追求、生命意义和独立人格。《孔雀东南飞》在叙述刘兰芝被休回家时,刘母的惊骇和质问的那段话是颇能说明问题的:“阿母大拊掌:‘十三教汝织,十四能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知礼仪,十七遣汝嫁,谓言无誓违。汝今何罪过,不迎而自归?’”刘母的惊骇在于,她是按封建礼教的规范来塑造女儿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符合男性的要求,既然被丈夫休回家,就是女儿没能符合男性的要求;刘母的惊骇还在于,女儿不符合男性的要求就是不符合社会的规范,就是一种大逆不道,因而也是一种耻辱。由此可见,在男权制的社会中,根据男性的规范、标准、价值尺度来塑造女性,已经成为一种统一的价值观念。这种统一的价值观念就成为一种虽然不成文但却是不可动摇的人人必须遵守的契约:女性就是为男性而存在的。在这种契约的统摄下,不仅男性按男性的尺度塑造着女性,即使是女性也要自觉地按男性的尺度塑造女性自己。刘家让刘兰芝学习“织素”“裁衣”和“弹箜篌”“诵诗书”,并不是要使刘兰芝成为一个思想、精神、个性更丰富的女性,而是要塑造成一个更符合男性需要的女人,只有这样的女人才能找到更好的人家。刘兰芝是刘家按照男权社会对女人的规范而塑造出的理想女人形象。但是,刘兰芝对此却有着自己的独特的不同于男性规范的理解,她认为自己“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十七为君妇”,是这样一个会女工、懂艺术、通诗书、有才学、有情感的女性,是应该有自己理想的爱情的,是理应得到丈夫疼爱的,是理应拥有一种美满甜蜜的婚姻生活的。在刘兰芝的婚姻观里,是有着女性的自由意识与爱情追求的,她认为她所签署的是有着和男性几乎一样地位的女性自由的爱情契约,所以她要求摆脱封建礼教的束缚而获得人性的自由,要求挣脱女性作为男性的附庸而获得爱情的自由,要求挣脱女性作为婆家劳动工具的限制而获得生活的自由。因而,她才会有“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的不满,才会有“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的抱怨,才会有“君家妇难为”的慨叹,也才会有“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的愤激。当然刘兰芝并不是要真的离开焦仲卿,不是要毁弃这份婚姻契约,而是以这种特殊的方式在维护自己作为女性的爱情契约。因为现在的这种婚姻生活,与她所想象的爱情相去甚远,而她的追求又是源自于她作为一个女性与自己情窦初开时就朦朦胧胧产生的爱情理想之间的签约。这种先于婚姻契约的爱情契约就必然地与焦仲卿的男权制婚姻契约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刘兰芝的女性自由意识使她反感于焦家的男权思想意识对她的种种束缚、限制和规定,向往着一种自由的爱情生活;而焦家的男权制婚姻契约又必然地压抑、限制和束缚刘兰芝的女性自由意识。《孔雀东南飞》就是这样展开了刘兰芝的女性爱情契约和焦仲卿的男权制婚姻契约的矛盾冲突。
如果说,在爱情契约和婚姻契约的矛盾冲突中,刘兰芝是以自己的爱情理解在改写着与焦仲卿的男权制婚姻契约,那么,焦仲卿在与刘兰芝的婚姻契约中,先是婚姻契约的维护者,继而又转变成婚姻契约的破坏者。但是,无论焦仲卿是婚姻契约的维护者还是破坏者,都是从他男权意识出发的,都是对他男权的维护。在最初的婚姻契约中,焦仲卿并不是十分了解自己的妻子,同时也不理解刘兰芝诉求的真正含义,因此他并没有反省自己,而是直接“堂上启阿母”:“儿已薄禄相,幸复得此妇,结发同枕席,黄泉共为友。共事二三年,始尔未为久,女行无偏斜,何意致不厚?”他并不明了刘兰芝与母亲之间的矛盾究竟源于何处。在母亲认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并强调“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时,他还“长跪告”,“伏惟启阿母,今若遣此妇,终老不复取”。表面看来,焦仲卿好像是站在刘兰芝这一面,替刘兰芝说话,在维护刘兰芝的利益,或者说在维护他和刘兰芝的爱情,而实际上,他是站在男权的立场上,维护他作为男人的自己的利益。焦仲卿反对母亲“遣去”刘兰芝,不是对刘兰芝个性的尊重,不是对刘兰芝自由意识的尊重,不是对刘兰芝爱情的尊重,而是从他自己的角度考虑的:自己没有什么前途可言,能够得到刘兰芝这样的女子做妻子已经是很幸运的了。因而焦仲卿对婚姻契约的维护说到底是对自己男权利益的维护,而不是对他和刘兰芝爱情的维护。可以作为这一点的最有力的证明是,在刘兰芝向焦仲卿诉求她在焦仲卿家得不到爱情(“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得不到幸福(“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得不到理解(“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时,焦仲卿没有给予刘兰芝任何的怜悯、同情和安慰,更没有抱歉、愧疚和自责。这也就说明焦仲卿并不在意刘兰芝的真实想法,并不在意刘兰芝的对她爱情的维护,并不在意刘兰芝的女性自由意识,而只在意他自己作为男人的利益。因而,焦仲卿对刘兰芝的维护实质是对他自己男权的维护,而不是对他们爱情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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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仲卿对婚姻契约的维护是对他男权的维护,但当这种男权思想与他母亲所代表的封建家长思想发生矛盾冲突时,他便不能不服从母亲的思想了。当母亲“槌床便大怒”,大发雷霆,并极其严厉地斥责他“小子无所畏,何敢助妇语!吾已失恩义,会不相从许”时,他就只能“默无声”,“再拜还入户”根据母亲的意志去驱遣刘兰芝了。在汉代那个以“孝”治天下的社会中,焦仲卿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只能顺从社会对他的约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礼记·内则》)他没有义无反顾地誓死捍卫自己与刘兰芝的婚姻契约,由此也说明社会约定在他的内心之中要重于对刘兰芝的爱。在对母亲的孝和对妻子的爱——实则是维护自己的婚姻之间,他选择了对母亲的孝。“我自不驱卿,逼迫有阿母”,在母亲的逼迫下,焦仲卿休了刘兰芝。就这样,在男权制思想的作用下,焦仲卿变成了男权契约的维护者,成了他们婚姻契约的破坏者。
焦仲卿在既不忍自己的妻子离去,又无力反抗母命驱遣刘兰芝的矛盾中,以男权契约撕毁了婚姻契约,但焦仲卿为了维护自己的男权利益,又与刘兰芝重新签署了一份契约。这是被破坏了的婚姻契约的重建。焦仲卿试图以婚姻契约的重建来维护他的男权利益。在送别妻子之时,焦仲卿对刘兰芝说:“卿但暂还家,吾今且报府。不久当归还,还必相迎取。以此下心意,慎勿违吾语。”这份契约的立约者当然是焦仲卿,但这个立约者自己也并不清楚究竟有没有能力重新把刘兰芝迎娶回门。他虽然是诚心与刘兰芝立约,但如何践约什么时候践约他并不明了。因此,这份契约虽然真诚,但从它立约之始,就已经显露出它的脆弱,它的空洞,它的不堪一击,它的随时可能被毁。焦仲卿只是出于自己的需要与刘兰芝重新签署了这份契约,因为刘兰芝被驱遣之后,他就已经不再是刘兰芝的丈夫,他没有能力再约束刘兰芝了。而在订立这份契约之后,刘兰芝还有可能属于他,这是他的男权制思想不自觉地在左右着他的言行,或者说男权制思想已经成为了他的无意识,驱使他必须以某种方式将已经不属于他不再受他约束的刘兰芝再次归属于他。
作为这份契约的签约者,刘兰芝虽然疑虑重重:“勿复重纷纭。往昔初阳岁,谢家来贵门。奉事循公姥,进止敢自专?昼夜勤作息,伶俜萦苦辛。谓言无罪过,供养卒大恩;仍更被驱遣,何言复来还”,但她还是签署了这份契约。在刘兰芝的内心中,虽然她并不满意焦仲卿的男权思想,更不满意焦母的封建家长制观念,但是,她还是不愿意被休回家,因为那对她来说是耻辱,对她的家庭来说也是耻辱。现在她只能寄希望于焦仲卿了。因此,当焦仲卿再次重申这份契约“誓不相隔卿,且暂还家去;吾今且赴府,不久当还归,誓天不相负”时,刘兰芝明知自己被迎还的希望非常的渺茫:“我有亲父兄,性行暴如雷,恐不任我意,逆以煎我怀”,但她仍在极力地维护这一契约:“感君区区怀!君既若见录,不久望君来。君当作磐石,妾当作蒲苇,蒲苇纫如丝,磐石无转移。”在这之后,我们看到刘兰芝这个签约者,为了履行这份契约而进行的反抗、挣扎,她一再强调“兰芝初还时,府吏见丁宁,结誓不别离。今日违情义,恐此事非奇”,拒绝了县令和太守的求聘。但是,最终她迫于重重的压力,无奈地违弃了这份契约,但那是被逼迫的结果,刘兰芝无力抗争这种无所不在的男权制。因而,违约的罪责在男权制的思想意识,而不在刘兰芝。
作为立约者的焦仲卿,并没有采取积极的行动来践行这份契约,只是在得知刘兰芝违约之后,他才“因求假暂归”,才匆匆忙忙来和刘兰芝见面。他明明知道自己不曾为践约付出过任何努力,仍然要讥讽、嘲弄、羞辱刘兰芝:“贺卿得高迁,磐石方且厚,可以卒千年;蒲苇一时纫,便作旦夕间。”并进一步嘲弄地说“卿当日胜贵”,为什么呢?这正是他作为一个男人所不愿看到也不能看到的,因为刘兰芝是曾经属于他的,而现在她即将有一种别样的生活,这个女人离开了自己,居然还能够过得那么好,这正是他的男权制思想无法容忍的。这份重新建立的婚姻契约的被毁弃,表面看来,是刘兰芝违背了诺言,是契约的破坏者,但实际上,焦仲卿才是契约实际的破坏者。是焦仲卿不能履行自己的承诺,没有力量再迎娶刘兰芝,才造成了刘兰芝的被逼再嫁。焦仲卿不检讨反思自己的不能践约,反而讥讽刘兰芝,把破坏契约的责任推卸给刘兰芝,这就再一次地暴露出焦仲卿严重的男权思想。
在重新建立的婚姻契约被毁弃之后,焦仲卿与刘兰芝又签署了一份黄泉之约,这一份契约的立约人依旧是焦仲卿,签约人依旧是刘兰芝。当刘兰芝再嫁已成事实,焦仲卿当着刘兰芝的面愤而提出“吾独向黄泉”,其实他并不是真的要去死,而是对刘兰芝的谴责和施压,是对刘兰芝羞辱之后的激愤之词,是对刘兰芝的再嫁无力改变的恐吓之词,也是在表达自己的极度失望和悲凉。因此,尽管焦仲卿是黄泉之约的立约人,但焦仲卿的履约却是被动的迟缓的不情愿的。他是在得知刘兰芝践约之后,“心知长别离”,而且是“徘徊庭树下”,然后才“自挂东南枝”的。他的践约是在刘兰芝践约之后,那是因为,他已无力改变这份契约,就只能去践行这份契约了。这份黄泉之约带给他的是“今日大风寒,寒风摧树木,严霜结庭兰”的恐惧象征,但他又无法违背自己订立的契约,所以他“长叹空房中”,“转头向户里,渐见愁煎迫”,最终只能无奈地履行自己订立的契约。
从实际上看,刘兰芝才是黄泉之约的立约者。因为尽管她已被驱遣回家,但她还在绝望中抱有一丝希望:渴望丈夫能实践他的誓言,能履行他的契约——真的来重新迎娶她,焦仲卿是她绝望中的最后一丝希望。但是现在,这个世界上唯一可能给她帮助、理解的人,却在她身心疲惫之时)上加霜,不仅没有对她的苦难予以一丝一毫的慰藉,送给她的只是严厉的讥讽、嘲弄、羞辱,这个男权制社会没有给刘兰芝这样一个具有女性意识的女子留下任何的生存空间。所以她愤慨而又凄凉地告白:“何意出此言!同是被逼迫,君尔妾亦然”,然后毅然地签署了这份黄泉之约、死亡之约:“黄泉下相见,勿违今日言。”刘兰芝的签约是如此的果决,她的履约也是决绝的,“我命绝今日,魂去尸长留!揽裙脱丝履,举身赴清池”。刘兰芝的立约和践约是要证明自己的人格,但是,那里面还深深地包含着这个女性对焦仲卿这个男性的失望,对爱情的失望,对这个男权制社会的失望。因此,刘兰芝的死不是为了殉情,如果是为了殉情她在被驱遣之后就应该选择这条道路;如果是为了殉情,她在被迫改嫁之后就应该想到死,刘兰芝是在受到丈夫的羞辱、嘲弄之后,改嫁的新婚之夜才愤而去死的。刘兰芝要用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证明自己的价值,证明自己的尊严,证明自己的人格:她不是那种贪恋荣华富贵见异思迁的女子,不是那种言而无信不守承诺的女子,所以她死得是那样的决绝,那样的震撼人心。
男性的婚姻契约是男性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固定化形式,当男性成为统治阶级时,男性就把统治女性的权力变为社会的大契约,男权统治就成为社会的意识形态。这种社会的大契约和社会的意识形态就必然转化成为社会每一个成员包括被统治阶级女性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刘兰芝的爱情悲剧和人生悲剧极为深刻地反映了女性是如何以男权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来看待女性自身的。不仅焦母、刘母、刘兄,即使是被害者刘兰芝这个女性本身也深受男权制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影响。
焦母,在焦仲卿、刘兰芝的悲剧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她是社会大契约的维护者,是焦仲卿、刘兰芝小契约的破坏者。但是,焦母对焦仲卿与刘兰芝婚姻契约的破坏,不是因为“刘兰芝无子,所以酿成婆媳间的矛盾”;不是因为“刘兰芝抢夺了本来属于她的儿子对她的爱”;不是因为“焦母处于更年期,心理失衡”;也不单单是焦母作为封建家长制的专权。焦母之所以驱遣刘兰芝,是因为刘兰芝作为男权制社会中的一员,她的女性思想观念与男权制思想观念形成鲜明的对抗,而焦母作为男权制社会契约的签约者,男权制思想观念已经渗入她的骨髓,左右她的言行、意志。所以,她是根据自己的人生经验、人生阅历和社会对女性的规定来衡量刘兰芝的。当时的社会是封建礼教形成并趋于完善的时代,儒家学者们制定的各种礼法作为规范妇女生活行为的标准——刘向的《列女传》、班昭的《女诫》竞相推出,使得男尊女卑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女性作为“第二性”,是没有个性、没有自我意识、没有自身价值的,一切都听命于丈夫、长辈、社会的,这种传统的女性形象才是焦母心目中理想的儿媳妇形象。而刘兰芝却不是惟丈夫之命是听的女子,不是对婆婆低眉顺眼委曲求全的女子,不是甘愿做男人附庸的女子,而是有着女性意识的女子,她敢于抱怨自己的丈夫使她“守空房”“相见常日稀”,敢于抱怨自己的婆母“故嫌迟”,敢于发泄“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的怨言,敢于自做主张地提出“徒留无所施”“及时相遣归”的要求。这样的女性形象与焦母心中的理想的儿媳妇形象相去甚远,所以她当然会认为刘兰芝“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当然会“失恩义”、“久怀忿”。焦母作为男权制契约的签约者,她忠实地履行着自己的义务,当然会和刘兰芝——这个有女性意识的女子产生激烈的矛盾,从而坚决地将她驱遣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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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兄,在焦仲卿、刘兰芝的爱情悲剧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也是男权制契约的维护者。在刘兰芝被休回家之后,在她两次拒嫁之后,刘兄变得“怅然心中烦”,因为有一个被休回家的妹妹,是有损于自己的家声门楣的。虽然汉代之时,女子有再嫁的自由,但“再嫁”和“被休”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被休意味着这个女子不被夫家所容,被休意味着这个女子的某种缺憾,而再嫁则完全不同。所以,刘兄不耐烦地劝说刘兰芝“作计何不量!先嫁得府吏,后嫁得郎君,否泰如天地”,他的侧重点在于这一次改嫁“足以荣汝身”,如果刘兰芝这一次真的嫁给了太守之子,说明刘兰芝还是具备了社会所认同的礼仪教养的,这是一件让刘兰芝很荣耀的事,所以他劝说妹妹“不嫁义郎体,其往欲何云”,可见,刘兄并不是一点不讲理之人,并不是不爱自己的妹妹,妹妹有一个好的归宿,也是他的愿望。只是,作为男权制社会中的一员,他必须奉行着他与男权制社会所签署的契约关系,按照社会的通行习俗、体制来行事,忠实地履行着自己的契约约定,因而,只能做刘兰芝与焦仲卿婚姻契约的破坏者,这不是由他个人所能决定的,是社会赋予了他这样一种使命,他别无选择。
刘母,也在焦仲卿、刘兰芝的悲剧中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她同样是男权制契约的维护者。在见到兰芝不请自回时,她“大拊掌”,是如此的惊讶、吃惊,没想到自己的女儿会被驱遣回家,因为刘兰芝是符合封建礼教要求的,这样的女子被休回娘家,她当然惊恐万状,她当然会“大悲摧”。刘母没有考虑刘兰芝的丈夫和婆母有什么过错,而只是直接问罪于女儿,说明刘母深受男权制思想意识的影响。但刘兰芝毕竟是她的爱女,所以,她在得知刘兰芝与焦仲卿的约定之后,还能够站在女儿的立场上,为女儿拒绝县令与太守的求聘进行辩护:“贫贱有此女,始适还家门。不堪吏人妇,岂合令郎君?幸可广问讯,不得便相许”。然而,她毕竟是男权制社会中的一员,她认为女儿被休在家毕竟不是一件很体面的事,所以,在得知女儿已经答应嫁给太守之子时,明知女儿是不情愿的,还是强调了“适得府君书,明日来迎汝。何不作衣裳?莫令事不举”,由原来的刘兰芝婚姻契约的维护者,转变为男权制契约的维护者,转变为刘兰芝婚姻契约的破坏者。
作为封建社会成员中的个体,从他降生伊始,就已经与当时的封建社会、男权制社会订立了一份契约,立约者是那个男权制社会的社会体制,不仅刘兰芝和焦仲卿是签约者,焦母、刘兄、刘母等也是这一契约的签约者,也要受制于这一契约。更为可怕的是,这一契约的悲剧性人物刘兰芝的思想也深受这一契约的限制。尽管刘兰芝是无罪被遣,但作为男权制社会统治下的一员,这种男权制思想已经沉积为每个人的无意识,她还是时时感受到男权制思想的逼迫。刘兰芝这个女性本身并无任何过错,是男权思想使她有了过错,并使她自己也感到有了过错,她被休时感到“本自无教训,兼愧贵家子”,到家后觉得“进退无颜仪”,男权制思想使这个被害的女性也以男权制的思想衡量自己的行为。由此可见男权制的契约是无所不在的大契约,这契约虽然没有明文列出,社会成员也没有正式的签约手续,但这契约却是天经地义地存在的。在刘兰芝与焦仲卿互相签约的小契约——婚姻之约之前,他们就已经与当时的男权制社会签立了一份实质存在但却不显性的社会契约,它对刘兰芝的爱情契约、对刘兰芝与焦仲卿的婚姻契约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与破坏,大契约是要破坏小契约的,小契约是敌不过大契约的。
男权制的社会大契约破坏了刘兰芝爱情的小契约,又破坏了焦仲卿与刘兰芝重建的婚姻小契约,正是这个大契约对小契约的破坏最后又迫使刘兰芝和焦仲卿建立和履行了黄泉之约。《孔雀东南飞》由这种大契约对小契约的破坏构成了一种深层结构,正是由于这种深层结构各种契约关系代表的两种思想意识的互相碰撞、挤压、撕扯,最后才导致了刘兰芝与焦仲卿的悲剧。《孔雀东南飞》的悲剧不是封建礼教、封建家长制对焦仲卿、刘兰芝爱情的无情摧残,也不是焦仲卿与刘兰芝迫于封建礼教的压力双双殉情的悲剧。而是在男权制社会中,社会成员作为隐性的签约者,他们必须履行男权制契约的约定,违背这一契约就必将受到惩罚,无论签约者的追求、行动多么具有进步性,多么符合人性的要求。《孔雀东南飞》展示的就是各种契约冲突下的人生悲剧、爱情悲剧、婚姻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