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晋,何厌之有?既东封郑,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阙秦,将焉取之?阙秦以利晋,惟君图之。
关于“肆”,京华出版社《春秋左传》第218页译文:“已经在东近(疑为“边”之印刷错误)向郑国开拓土地,又要肆意扩大它西边的土地。”
在原句中,“肆其西封”,“肆”与“封”构成动宾关系,“肆”作为动词,有“扩展、张开”之意。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的《汉语大字典》三卷本(1995年5月第1版)第3167页义项11中有《左传·昭公三十二年》:“伯父若肆大惠,复二文之业,弛周室之忧。”杜预注:“肆,展放也。”
商务印书馆《辞源》合订本(1998年7月北京第8次印刷)第1379页义项5“延伸、扩张”中引用《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同一句子为例。
清吴楚材、吴调侯编《古文观止》(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10月第1版)第31页注释“肆,伸也,言又欲申其西方疆界也”,当是。
可见,京华出版社本译文中的“肆意”一词为误。
关于“阙”,高中《语文》第一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86页注释标音为“jué”,释义为“侵损、削减”。
商务印书馆《辞源》合订本(1998年7月北京第8次印刷)第1769页“jué”音下有两个义项:⑧毁伤。《吕氏春秋·孝行》:“父母置之,子弗敢废。父母全之,子弗敢阙。”⑨同掘。《左传·隐公元年》:“若阙地及泉,隧而相见,其谁曰不然。”
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的《汉语大字典》三卷本(1995年5月第1版)第4314页“jué”音下也有两个义项:①通“掘”。挖掘。《左传·隐公元年》:“若阙地及泉,隧而相见。”②通“厥”。指示代词,相当于“其”。在“quē”音下义项①:损害。《左传·僖公三十年》:“阙秦以利晋,惟君图之。”《吕氏春秋·孝行览》:“父母全之,子弗敢阙。”义项③:削减。《汉书·谷永传》:“阙更减赋,尽休力役。”
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缩印本1989年版)第994页“jué”音下只有一个义项:挖掘。《左传·隐公元年》:“若阙地及泉。”在“quē”音下有义项③:毁;除。《吕氏春秋·孝行》:“父母全之,子弗敢阙。”
比较发现,“jué”音通“掘”,表“挖掘”无异议。同样是《吕氏春秋·孝行》的例句,释义相同,《辞源》归入“jué”音下,而《汉语大字典》和《辞海》归入“quē”音下。同样以《左传·僖公三十年》为例句,《汉语大字典》归入“quē”音下。笔者支持“阙”读作“quē”音。
2.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与,不知;以乱易整,不武。
关于“敝”,高中《语文》第一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87页注释释义为“损害”。
《说文》:“敝,帗也。一曰败衣。”
商务印书馆《辞源》合订本(1998年7月北京第8次印刷)第730页义项二:疲败。《左传·襄公九年》:“许之盟而还师,以敝楚人。”注:“敝,罢也。罢音皮。”无“损害”之义。
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缩印本1989年版)第1660页义项三:困;败。《左传·襄公九年》:“以敝楚人。”亦无“损害”之义。
清吴楚材、吴调侯编《古文观止》(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10月第1版)第31页注释“敝,疲也。言赖秦之力而得国,今反击之,是使之疲劳也”,当是。
关于“武”,许慎《说文解字》“楚庄王曰夫武定功戢兵故止戈为武”,会意。《左传·宣公十二年》:“楚子曰:‘夫文,止戈为武。’”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沿用此义,其实是错了。古文的“武”字,从戈从止,戈是武器的代表,止是足趾的象形,可从甲骨文、金文、篆文取证,表示行进,而非字面上的“制止”义。“武”字本义指行进去从事有关军事的活动。
高中《语文》第一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87页注释为“指使用武力时所应遵守的道义准则”。查多本工具书,均无此义项。
从与“不”的搭配规则看,“武”有动词和形容词两种可能,工具书中关于“武”的义项中,动词有“继承”义,不合文意可不考虑;形容词有“勇猛、刚健”义。
教材译文是“用散乱代替整编,这是不武的”,句意模糊,学生多不能明确理解;《教师教学用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159页译为“以混乱代替联合一致,这是不勇武的”,“武”作形容词难使句意通顺。
阴法鲁主编《古文观止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1月第1版,1996年2月第5次印刷)第65页注释为“英武”,译为“以混战代替联盟,这是不‘武’”,意思也不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语文系文学史教研室编《历代文选》(中国青年出版社,1962年9月北京第1版)上册第10页译为“秦晋由步调一致而变成彼此分裂,互相攻打,那就不能够算武了”,“古代以能够制止战乱为武”。沿用《说文》旧说不当。
北京大学中国文学史教研室选注《先秦文学史参考资料》(中华书局,1962年8月第1版,1995年1月北京第9次印刷)上册第204页注释“武”为“以力服人之意”,言两国由合作变成彼此相攻,乃是很不体面的事,不足以服人之心。古代作战讲究“师出有名”,即打着什么样的旗号、以何种名义出征。“子犯请击之”,“之”显然指背叛盟约,单方面“与郑人盟”,并派杞子等三大夫守卫郑国的秦伯。笔者试理解为:以秦晋双方分裂混战取代军事同盟关系,这不宜动武。“武”字仍取本义。
对“以乱易整”的解释,比较而言,《历代文选》《先秦文学史参考资料》较中学语文教材和教参要准确清楚一些。
(作者单位:中关村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