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PLUS 教研 中学语文教学 2009年第3期 ID: 353568

  

“具于五刑”注商

◇ 何 伟

  《报任安书》是高中语文教材的传统篇目,其中有不少疑难字词句,“具于五刑”就是其中之一。苏教版《语文·必修五》(2007年6月版)课文将“具于五刑”译为“身受五种刑法”。文下注解“【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五种酷刑”。而人教版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语文·第六册》(2005年10月版)文下注:“【五刑】一种酷刑,即先割鼻、斩左右趾、笞杀,后枭首、菹(zū,剁成肉酱)其骨肉于市。”
  两个版本,两种不同注解,“具”究竟作何解释?苏教版译“具于五刑”为“身受五种刑法”,那么“具”是否有“身受”之义?
  王力主编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具”作动词时,有两义项“准备,备办”“陈述”。《现代汉语词典》为“准备”“具有”。《汉语大词典(缩印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具”共18个义项,义项(12)为“定案;判决”。宋孔平仲《孔氏谈苑》卷一:“狱具,各决脊杖七十。”《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诸州大狱,长史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左,滋蔓逾年而狱未具。”最为直接的佐证是《史记·李斯列传》《史记·始皇本纪》。“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斯所以不死者,自负其辩,有功,实无反心,幸得上书自陈,幸二世之寤而赦之……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史记·李斯列传》);“斯卒囚,就五刑”(《史记·始皇本纪》)可与“李斯,相也,具于五刑”相互参看。
  从形式上来看,“具于五刑”之“具”肯定是动词,它引导的是一个介宾短语。从上下文内容上看,“具于五刑”与“拘于羑里”“受械于陈”是结构形式相同的并列结构。其实,“具于五刑”“拘于羑里”“受械于陈”都为被动句。“拘于羑里”意为“被拘押在羑里”,“受械于陈”意为“在陈地被戴上刑具”。因此,“具”应释“定案;判决”为好。查阅《史记·李斯列传》,李斯并未被分判五种刑法轮流治罪,实被判腰斩之刑法(周代死刑有车裂、斩和杀三种。其中“斩”是腰斩,“杀”是后世的斩首。最初腰斩时用青铜制的斧或钺。待铁器普及后,刀成了斩刑中主角。是以“具于五刑”宜译为“被判了五刑的酷刑(中的一种)”。此时,“五刑”应该是泛指,并非实指。
  那么,何谓五刑?
  总的来说,“五刑”是指五种轻重不等的刑法。西周已较普遍施行。《书·舜典》:“五刑有服。”孔传:“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周时刖,夏朝称膑,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有的称膑是去掉膝盖骨,秦朝称为斩趾。
  秦汉时“五刑”为:黥、劓、斩左右趾、枭首、菹其骨肉。《汉书·刑法志》:“汉兴之初……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黥刑,即墨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史记》中“英布”因受黥刑,又名“黥布”。
  西汉初曾废除残伤肢体的肉刑,以笞、杖代替。虽至汉末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历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五刑制度,终为“笞、杖、徒、流、死”五刑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旧唐书·刑法志》:“有笞、杖、徒、流、死,为五刑。”《清史稿·刑法志二》:“《明律》渊源唐代,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笞是笞打,原来的刑具用小荆条拧成,到了清朝则用竹板做成。这种刑一般打臀部。笞分为五个等级: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综上所述,《报任安书》中,写李斯时代的“五刑”应是“黥,劓,斩左右趾,枭其首,菹其骨肉。”两个版本的“五刑”注解都有问题。苏教版所注解的“五刑”是秦汉之前的刑法,而人教版所注解的“五刑”中“笞杀”是隋唐后才通用的“五刑”之一,这是将秦汉使用的“五刑”与隋唐混用了。
  (江苏省扬州市新华中学 22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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