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PLUS 教研 中学语文教学 2009年第3期 ID: 353569

[ 陈志国 文选 ]   

研究高考《考试大纲》科学编写《考试说明》

◇ 陈志国

  认真研究《2009年课程实验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语文》(以下简称《考试大纲》),探讨它和《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的关系,和非课改区的《语文考试大纲》对比,总结归纳《考试大纲》的特点,分析可以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对于已经或将要进入课改实验的高考分省命题省份深化认识,科学、合理地编写高考《考试说明》,具有重要意义。
  
  一、《考试大纲》依据《课程标准》编写,但又不拘泥于《课程标准》
  
  1.《考试大纲》能力要求和内容体系主要根据《课程标准》确定。
  能力要求来源于《课程标准》。《考试大纲》把语文能力分为识记、理解、分析综合、鉴赏评价、表达应用、探究等6个层级。这6个层级的划分实际上是对《课程标准》中语文的5个层次20个字的总体课程目标的梳理整合,详见下表:
  
  图表中所示的对应关系未必完全合适,但它却显示了《考试大纲》能力建构来源于《课程标准》的基本思路。
  必考、选考的形式与《课程标准》的必修、选修的课程结构基本对应。《课程标准》规定的高中语文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部分,《考试大纲》与之对应,把考试内容分为了必考和选考两部分。从形式上看,必考基本对应必修,选考基本对应选修。如下表所示:
  
  内容要求的语言表述基本与《课程标准》一致。《考试大纲》子能力项要求来源于《课程标准》。下表所列的《考试大纲》必考内容“现代文阅读”6个子能力项,都可以在《课程标准》中找到对应表述。
  
  2.《考试大纲》在能力要求和内容体系上又不拘泥于《课程标准》。
  能力要求不完全与《课程标准》一致。《课程标准》提出的语文应用能力、审美能力、探究能力,贯穿必修和选修课程始终,是针对必修和选修所有课程提出的共同能力要求。如果《考试大纲》完全对应《课程标准》,应在必考和选考的内容中提出三种能力要求。但在《考试大纲》中,对必考内容只要求了语文应用能力和审美能力,没有提出探究能力要求。而在选考内容中则提出探究能力要求。
  必考、选考不完全与《课程标准》的必修、选修对应。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完全对应。
  第一,比例不完全对应。《课程标准》中必修和选修的课时比,按照获得18个学分的最基本要求,应为1.2:1;而《考试大纲》中,虽然没有明确具体分值,但是根据考试内容的布局,必考和选考分值比大约在5:1或6:1,在比例上两者不完全对应。
  第二,内容不完全对应。虽然从形式上看,必考基本对应必修,选考基本对应选修,但从内容上看,《考试大纲》打通了选修和必修的界限,必考中有选修内容,选考中有必修内容。如必考“语言文字运用”中“语言表达简明、得体”就属于选修系列“语言文字应用”的内容,选考“文学类”和“实用类”的文本类型在必修课程“阅读与鉴赏”中就有要求。
  第三,对选考的处理方式不完全对应。《课程标准》必修和选修都有写作部分。如果《考试大纲》完全对应课程标准的话,也应在写作部分设定必考和选考内容。但是在《考试大纲》中写作只有必考内容,没有选考内容。
  内容范围与《课程标准》要求有差别。《课程标准》中的教学内容规定的范围很广,具有基础性、多样化、选择性和综合性的特点。《考试大纲》在此基础上,以“减法”为主,适当细化,梳理整合,形成了小于《课程标准》范围但是适合大规模书面考试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二、课改区《考试大纲》是对非课改区《语文考试大纲》的继承和发展
  
  1.继承
  两个大纲的三个主体部分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第一,高考的考试性质不变,仍然是“合格的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第二,考试能力要求的框架没变,仍然是能力层级结构。6种能力依然按照从低到高的层级排列,除新增的探究能力外,其他5种能力的名称和内涵没有变。第三,考试内容的主要部分没有变,仍然由“现代文阅读”“古代诗文阅读”“语言文字运用”“写作”四个部分构成。
  2.发展
  第一,《考试大纲》在“考试能力要求”中增加了探究能力,调整了能力项的顺序。首先,它在原来5种能力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探究”一项作为最高能力层级。其次,“考试能力要求”能力项的顺序发生了变化。非课改区《语文考试大纲》把“鉴赏评价”放在了“表达应用”的后面,课改区《考试大纲》调换了两者位置,把表达应用放在了鉴赏评价的后面。
  第二,《考试大纲》在“考试内容”中设置了选考内容。这是它最为显著的变化。从现代文阅读中拿出文学类文本阅读和实用类文本阅读作为选考内容,考生二者选一。
  第三,《考试大纲》去掉了“考试形式”和“题型示例”。这是为了给自主命题省份更多的自主权,以便于各地根据自己的高考改革方案和教学实际合理设计试卷结构,采用适当题型和示例。
  
  三、对课程改革实验省份编写《考试说明》的启示与建议
  
  1.以《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为依据,做到体现课改精神和保持高考国家统一考试性质的结合。
  《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无疑是各地编写高考《考试说明》的最重要依据,但是两者的功能和定位不同,需认真分析,弄清哪些是高考需要贯彻的,哪些是需要调整的。《课程标准》是规定语文学科的课程性质、课程目标、内容目标、实施建议的教学指导性文件。《考试大纲》是规定高考语文考试性质、考试能力要求、考试内容的考试指导性文件。两者分别代表教学和考试,既有统一也有矛盾。从两者的相同处,可看出统一;从两者的差异处,又可看出矛盾。特别是随着新课程的推进,教考的某些矛盾日益突出,例如新课程强调多样性、选择性、个性化的教学和学习,但高考的性质是统一考试,很难实行个性化的考查。
  《考试大纲》努力协调两者关系,达到教考在某些方面的一致,这无疑是各地编写《考试说明》时应该坚持的。例如,在考试内容方面,以减法为主,缩小考试范围,把阅读方法、运用多媒体收集处理信息、口语表达等不适合大规模书面测试的内容去掉。又如,注重高考考试内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主体内容不发生根本性变化。再如,必考、选考不完全与课程标准的必修、选修对应:在分值上,必考和选考的比例大约维持在5:1或6:1;在内容上,打通了选修和必修的界限;在写作上,考虑到写作分值占到全卷的40%,某些省市比例甚至更大,为避免风险,只设必考内容,不设选考内容。可以说,《考试大纲》在“考什么”的问题上已为各个省市基本划定了界限。
  但这还不够,《考试大纲》面向全国,考虑更多的是共性问题,各地《考试说明》还应结合本地情况(教学实际、命题经验等)科学编写,切实做到对《考试大纲》有细化、有完善、有发展。
  2.继续研究能力层级中“探究”的内涵和选考方式,完善《考试大纲》。
  关于“探究”的处理有两处值得商榷。第一,《考试大纲》把探究能力置于能力层级的最高级,但它似乎和其他能力分类标准不同,不在同一维度。在《课程标准》中,探究是在谈到学生学习方式时,和“自主、合作”一起提出的,强调过程和方法,要求学生具备探究意识和探究精神;而其他5种能力虽有方法的成分,但它们作为测量目标,更强调结果。在某种意义上,探究是达到理解、分析综合、表达应用、鉴赏评价等能力的手段和方法,探究和其他能力之间似乎是过程和结果、方法和目的的关系。所以,把探究作为其他能力的最高级,在逻辑上不严密。第二,对“探究”概念的界定模糊。在对“探究”的界定上,2009年《考试大纲》比2008年进了一步。2008年大纲对“F:探究”的解释是“指探讨疑难问题,有所发现和创新,是在识记、理解和分析综合的基础上发展了的能力层级”,但紧接着说“对A、B、C、D、E、F六个能力层级均可有难易不同的考查”。前面说“探讨疑难问题”,后面接着说“可有难易不同的考查”,显得自相矛盾。2009年的界定,解决了2008年的问题,“指对某些问题进行探讨,有见解、有发现、有创新,是在识记、理解和分析综合的基础上发展了的能力层级”,重点落在了“有见解、有发现、有创新”。但是除“识记”外的其他能力也都可以“有见解、有发现、有创新”的因素,“探究”区别于其他概念的独特之处似乎还没有充分发掘出来。
  对“选考”方式的处理也有值得商榷之处。第一,选择范围小。按照《课程标准》选修课程的设计,学生可以在现代文阅读、古文阅读、古诗阅读、语言文字应用等方面自由选择,但是《考试大纲》规定了只能在现代文阅读的“文学类文本”和“实用类文本”中选考,学生选择余地实际上并不大。第二,“文学类文本”和“实用类文本”的文章难度和试题难度很难等同。尽管命题时会采取一些办法尽量均衡两篇文章试题的难度,但实际效果仍不尽如人意。第三,一些省市不认同。例如2008年高考某省就把“文学类文本”作为必考内容,把“论述类文本”作为选考内容,突破了《考试大纲》的规定。另一些省市因为解决不了选考内容难度大体相同的难题,准备在试卷上不出现选考试题,全部设为必做题。
  3.提前做好对新题型的“试测”工作,为高考《考试说明》的编写提供数据支撑。
  语文高考是语文学和教育测量学结合的产物。要充分发挥教育测量学的作用,通过“试测”检验新题型的效果,对数据不理想的题目,应认真分析原因,改进题目设计,以达到最优的测试效果。
  试测方案应包括测试目的、对象、时间、命题要求、组卷方式、样本选择、阅卷方式、登统数据的格式和要求、总结分析报告等几部分。其中,组卷方式、样本选择和阅卷方式至关重要。组卷时,建议采用A、B两套试卷对比分析,两套试卷分别由相同题目和不同题目组成。相同题目可作为锚题,来判断使用两套试卷的学生水平是否一致。不同题目可为命题立意相同但表现形式各异的两组试题,以便于用数据分析对比。样本要有代表性,各个地区(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各个等级(示范校和非示范校)的测试样本要大体均衡,数量最好不低于2000。语文学科主观题目的测试最好集中阅卷,这对于统一阅卷标准、控制评分误差至关重要。
  4.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
  编写高考《考试说明》的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既要听取大学教师、《课程标准》编写人员、学科专家的意见,又要听取一线教师、教研员和学生的意见,把编写的过程变成凝聚各方智慧、吸纳真知灼见的过程,促进考试与课程改革及中学教学的良性互动,力求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发挥积极作用。
  (北京教育考试院 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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