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诗观在胡适学术主张中的地位
胡适(1891-1962)一生治学涉猎广泛,但在“初入江湖”前十年所最倾重的,恐怕还是文学。1921年,胡适曾应友人上海亚东图书馆主人汪原放的建议,将此前近十年所做的文章进行整理删定,分为四卷定名为“胡适文存”出版。其中放在第一卷的就是《论文学的文》。他在《序例》里还特别说明“这一卷删去最少”,原因是“这些讨论文学的文章,虽然有很多是不配保存的,却可以代表一个运动的一个时代,也许有一点历史的趣味。”应该说,胡适是一个有着强烈历史自信的学者与运动家,对于这场文学运动以及他在其中的地位也有着一般人所不常见的信心。
我们今天所周知的使胡适“暴得大名”的是他1917年元旦发表的《文学改良刍议》。此后近三年时间里,胡适通过《新青年》等杂志刊载的大量通信和专门撰写的文章以及《尝试集》序言等,密集阐发了他的文学革命的主张。这一系列的文章既有总体的文学主张阐述(如《文学改良刍议》《历史的文学观念论》《建设的文学革命论》以及大部分通信),也有针对戏剧、小说、新诗等的分文体的阐述(如《论短篇小说》《文学进化观念与戏剧改良》《谈新诗》等)。而其中的着力点,还在有关新诗的部分。
首先,其阐述总体文学主张的文章经常针对旧体韵文发论。最典型的如《文学改良刍议》改良八事之“二日不模仿古人”条,就将《击壤》、《五子》之歌、《三百篇》之诗、屈原、荀卿之骚赋直到唐诗宋词杂剧传奇作为“一时代有一时代之文学”的典型,而将陈伯严的诗歌作为“足代表今日‘第一流诗人’模仿古人之心理”的反面典型进行“病根”挖掘。可以说,胡适的文学改良之说,在相当程度上是针对旧有韵文诗词的弊端所发,隐含了对新的韵文的主张与期待。这里需要说明一下胡适对韵文和散文的理解分类。就在《谈新诗》一文中,胡适说:“这两年来的成绩,国语的散文是已过了辩论的时期,到了多数人实行的时候了。只有国语的韵文——所谓‘新诗’——还脱不了许多人的怀疑。”显然,胡适所理解的韵文,实际上就是诗歌。“国语的韵文”,简单说来,就是白话诗或新诗。而与“国语的韵文”相对的“国语的散文”,显然就是白话的散文、小说与戏剧等非诗体裁。
其次,在分文体阐述其文学革命的主张时,胡适对新诗所费力气最大。先后有实践层面的《尝试集》结集以及做理论阐发的《尝试集》自序,和专门为新诗张目的《谈新诗》一文,此后在《尝试集》陆续再版时又多次作了相关的说明。
应该说,胡适对新诗的重视与倾力是有客观原因的。第一是与诗本身在中国传统文学样式中的地位有关。诗歌可以说是中国古典文学样式中占有统治地位的文体,胡适的“白话文”主张如果不能占领诗歌的领域,其成功的可能性与实践深入的程度必然要大打折扣。第二,与其他文体相比,诗歌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进行白话实践的阻力更大。这一点,胡适在《尝试集》自序里也着重提及:“觐庄说,‘小说词曲固可用白话,诗文则不可’。叔永说,‘白话自有白话用处(如作小说、演讲等),然不能用之于诗’。”甚至《尝试集》的印行也有这种阻力的引子:“我为什么赶紧印行这本白话诗集……第一个理由是因为这一年以来白话散文虽然传播得很远很快,但是大多数的人对于白话诗仍旧很怀疑;还有许多人不但怀疑,简直持反对的态度。因此,我觉得这个时候有一两种白话韵文的集子出来,也许可以引起一般人的注意,也许可以供赞成和反对的人作一种参考的材料。”
在胡适论文学的文章中,《谈新诗》是阐述与讨论其白话新诗观的核心文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阐述胡适文学观的核心论文。因此,重读这一文献,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胡适的白话新诗观,而且能够帮助我们重新进人中国新诗在建立自身合法性之初的逻辑与设想。
《谈新诗》:白话新诗的立与则
《谈新诗》一文作于1919年10月,此时,“国语的散文是已过了辩论的时期,到了多数人实行的时候了。只有国语的韵文——所谓‘新诗’——还脱不了许多人的怀疑”。因此,《谈新诗》首先做的是在新诗的初创期为新诗寻找合法性,使新诗的成立脱离人们的怀疑。
新诗的合法性,首先建立在对白话诗诗体大解放的必要性与必然性的认证上,所以胡适说:“五七言八句的律诗决不能容丰富的材料,二十八个字的绝旬决不能写精密的观察,长短一定的七言、五言决不能委婉表达出高深的理想与复杂的感情。”只有经过了新诗对诗体的大解放,“丰富的材料,精密的观察,高深的理想,复杂的感情,方才能跑到诗里去。”为了说明白话诗取代旧体诗的必要性,胡适举了周作人的《小河》、康白情的《窗外》、傅斯年的《深秋永定门晚景》、俞平伯的《春水船》为例,甚至不惧“戏台里喝彩”之嫌,引用了自己《尝试集》中的新诗《应该》,屡屡表示“那样细密的观察,那样曲折的理想,决不是那旧体的诗体词调所能达得出的”“别的不消说,单说‘他也许爱我,——也许还爱我’这十个字的几层意思,可是旧体诗能表得出的吗”“这个意思,若用旧诗体,一定不能说得如此细腻”“必须有解放了的诗体,方才可以有写实的描画”“若不用有标点符号的新体,决做不到这种完全写实的地步”,正说反问,其实都是一个意思:必须以新诗取代旧体诗,实现诗体的大解放。
那么,什么是诗体的大解放呢?那就是“语言是白话的”“文体是自由的,是不拘格律的”。在《(尝试集)自序》里,胡适说得更明白:
“若要做真正的白话诗,若要充分采用白话的字,白话的文法和白话的自然音节,非做长短不一的白话诗不可。这种主张,可叫做‘诗体的大解放’……把从前一切束缚自由的枷锁镣铐,一切打破;有什么话,说什么话;话怎么说,就怎么说。”
单从“旧诗体表达不出……”“新诗体才能表达出……”的逻辑与表述来论证新诗成立的必要性,显然还显得有些薄弱。接下来胡适便开始从历史角度做文章,来论证新诗成立的必然性。
胡适回顾了中国诗歌历史上从《三百篇》开始到五代词的三次诗体解放,并将新诗放到这一序列中去,称为“第四次的诗体大解放”,从而将新诗对旧体诗的取代视为“《三百篇》以来的自然趋势”。这么做,从古典诗歌的发展历史中为新诗的成立寻找到了必然性的支撑,客观上使得“初看去似乎很激烈”的新诗对旧体诗的颠覆能够更容易地被怀疑与反对新诗的人接受。为了使这种历时性的脉络与趋势更具有说服力,胡适还特意在《谈新诗》第三部分插入了对“新诗人” “大都是从旧体诗,词,曲里脱胎出来的”进行分析,以明确地展现出早期新诗“一半词一半曲的过渡时代”特征。这一方面体现了胡适的学术眼光,男一方面也显示出了胡适为了让新诗取得成立的合法性、更容易被广泛接受而不惜“妥协”的“良苦用心”。
应该说,对新诗成立必然性的论证是最具有
胡适理论特征的部分,其中体现出的文学的历史进化论观点也是胡适为整个文学革命建立合法性的基本理论与策略。
新诗合法性的建立,还在于对阻碍新诗成立的最核心的质疑,即诗的音节问题的回应反驳,建立新诗的音节体系。这部分首先反驳了“新诗没有音节”“新诗可以不注意音节”的观点,核心则在提出了新诗“自然的音节”说,对新诗的“节”“音”(包括平仄、用韵)都做了纲领性的说明。
当然,仅仅建立合法性不足以使新诗真正形成兴起的局面。在建立合法性的基础上,还需要为新诗的写作立则,建立新诗写作的典范纲领。这就是胡适在《谈新诗》最后一部分中讨论的怎么写的问题。胡适认为作新诗的方法就是“须要用具体的做法,不可用抽象的说法”。要作“满人意”的新诗,就要注意诗的具体性。他颇有些绝对地表示“抽象的议论是不会成为好诗的”,而“一个很抽象的题目”“用最具体的写法”却“是一首好诗”,甚至连诗和文的分别也在具体和抽象。这种观点虽然不免偏颇,但在新诗初创期却具有比较突出的可操作性。
中国新诗链条上的胡适新诗观
对于胡适的新诗观,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这一诗歌观念的成形,是在白话诗的起步阶段。在这一阶段,对于“白话诗”“新诗”等概念的使用并没有很强的区别意识。对白话诗的认识还偏重于白话一方面。因此,对于诗歌应采用白话的论证与强调比较充分,但对于新诗的具体创作方法与诗歌特性的探索还比较薄弱。这从《谈新诗》这篇文献中也可以窥见一斑:对新诗的合法性论证相对比较充分,对于新诗的创作原则的探讨(即使我们放宽范围,将对音节的原则探讨也视为对创作的指导)还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
这种偏重白话而相对忽略诗的状态,既是初创期客观条件的限制,也是新诗取代旧体诗过渡阶段的客观需要。也就是说,在新诗的草创期,胡适在策略上就不得不选择一种矫枉过正的方式来提出他的白话文学主张,这一点他在《建设的文学革命论》里就曾明言:“我们提倡文学革命的人,固然不能不从破坏一方面下手。”讲究“把从前一切束缚自由的枷锁镣铐,一切打破;有什么话,说什么话;话怎么说,就怎么说”。中国新诗这种“破坏性”的状态,直到后来的“新月派”“现代派”时期,才有了本质上的转变。新月社诗人闻一多倡导与实践格律诗理论,信奉“戴着脚镣跳舞”的新诗写作理念,“使现代诗歌在他的笔下呈现出迥异于初期白话诗的另一种风貌”(代表作如《死水》)。这可以说从理论到实践上,都将白话诗的重心倾注到“诗”这一端了。19世纪30年代的现代派则更进一步,以废名、林庚、卞之琳、何其芳等为代表的北平现代派诗人返身重新向新诗曾经决绝告别的古典诗歌寻求灵感与拓展,“提倡以‘温(庭筠)李(商隐)’为代表的晚唐诗风,对中国诗歌传统进行了一次独到的重新发掘与阐释。在探讨有关诗歌观念、美学原则、传统诗学与新诗发展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的同时,他们还将这些思考融入了自己的创作实践和艺术风格之中”。
胡适不会不对他在文学革命提倡过程中观点的偏颇有所察觉。但历史掣肘的情境总是具体的,在掣肘之下作出的举动,通常都难以是天衣无缝的。这就是我们要以“历史的同情”认识历史的缘故。同样从历史的角度来认识,无论是褒是贬,我们都必须意识到,胡适的新诗观所表达的白话作诗、口语成诗,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了后来直到今天我们认识中国新诗的基本要素。换而言之,在中国新诗的链条上,胡适的新诗观念,当被视为有开创意义之论说的代表,后来者,无论是出于同一个阵营中,还是出于其对立面,都无法“绕道而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胡适的新诗观对白话诗歌的可能性的证明,意义不仅在于诗歌本身,更在于攻克了“诗歌”这一最后的堡垒,最终完成了白话文学的可能性这一命题的证明。尽管争论可以绵延不断,但20世纪中国文学的道路在那时就已正式破土,正如胡适这样自述他自己的“尝试”:“这样方才可有真正白话诗,方才可以表现白话的文学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