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7日央视节目《咏乐汇》中,百度CE0李彦宏讲百度的名字来自辛弃疾的《青玉案·元夕》词中的“众里寻他千百度”一句。李彦宏特别强调说“青玉案”的“案”应当读wan,就是碗的意思。言之凿凿,似大有根据。主持人李咏也就跟着念wan。这种读音大多数人还是头回听说,当然很想知道根据是什么,可是李彦宏没有说。以《咏乐汇》的收视率,再加上李彦宏的“最帅CEO”魅力,这个读音的影响很快很大。随便用百度搜一下,就见许多人表示:“噢,原来‘案’字在这里读wan呀。”也有人表示怀疑,不知所从。本来这个字的读音不成问题,看了这期节目后还真成了个问题。
这种观点大概最早见于南宋巩丰的《巩氏后耳目志·杂论》:孟光举桉齐眉,俗直谓几桉耳。吕少卫《语林》:桉乃古盔盌字,谓举盌与眉齐耳。张平子《四愁诗》:“何以报之青玉桉”,谓青玉椀耳。若此类者,皆不可以习熟忽而不考,识者所哂。
吕少卫《语林》已不可考,大概已经亡佚了。巩丰引用吕少卫之说,以为“桉”(案)是古“盌”(碗)字。后人颇有附和其议者,如清代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吴景旭《历代诗话》。今引具有代表性的吴景旭文为例。
张衡《四愁诗》:“何以报之青玉案。”吴旦生(吴景旭之字)曰:刘坦之《补注》(元末刘履,字坦之,著有《选诗补注》)谓:“玉案,器之贵重者。《楚汉春秋》淮阴侯曰:‘汉王赐臣玉案之食。’”观此则案指器而言。盖案字即古盌字。《说文》:“,小盂也。乌管切。”徐铉曰:“今俗别作椀。非是。”然则平子亦谓青玉盌耳。俗谓传椀曰案酒,亦此义。如汉高帝至赵,赵王张敖自持案进食,甚恭。又许后五日一朝太后,亲奉案上食。又孟光为鸿具食,举案齐眉。凡此皆盌也,不则何能持举耶?
其理由有二:1.“桉”是古“椀”字。2.史籍中有“持案”“奉案”“举案”,而案是桌子之类的家具,是不能轻易持举的。只有释为碗,才能讲得通。
其实明代的杨慎、王世贞早就不同意这种说法。杨慎说:古诗青玉案,即盘也。今以案为卓,非。孟光举案即盘也。若今之卓子,岂可举手?
王世贞说得更为详细:孟光举案齐眉,按《说文》“几属也”。杨用修引张平子“何以报之青玉案”,谓以为青玉盌.且云一妇人安能举案,则用修以案为今之案卓耳。以案作盌,尤无据。按《楚汉春秋》淮阴侯谢武涉:“汉王赐臣玉案之食。”以今度之,想是玉盘而下有足者曰玉案,故《说文》以为几属耳。或于案中别真器或径宾食。若孟光则力能举石臼,而况一案乎?
针对“案”即是“碗”的两种理由,杨慎和王世贞加以批驳:1.“以案作盌,尤无据”。2.古之案,不是后世的案卓,而是盘,有足之盘,因此是可以持举的。
杨慎、王世贞的观点是正确的。古代没有将“案、桉”字用作“椀、盌、碗”字的。吕少卫说“桉”乃古“盌”字,没有说明理由。我们分析有两种可能:
一或许是读《广雅》而误。《广雅·释器》“整、樯、案盛、铫锐、柯、榴、捐、栓、袂、煎、盎、椀,盂也。”《广雅》承《尔雅》之训释体例,数字共一训,即用一个词来解释数个同义词或近义词。“盂也”前面14个字,当断为12个词,“案盛”是一个名词,据扬雄《方言>,“盂,河济之间谓之案盛”,“案盈”是盂在当时方言里的一种叫法。吕少卫可能是将”案盛”断为两个词,则“案”与“椀”,皆训“盂也”,便成了同义词。(广雅)中“案”和“案盛”为两事,“案谓之棉”,亦来自《方言》:“案,陈楚宋魏之间谓之棉,自关东西谓之案。”这才是“几属”之案。
二或许是认为“桉”是“椀”的讹字。但是判断讹宇是有原则的,不是形体相近就可以断为讹字,原字可通一般不可再言形误。
“青玉案”的“案”是能讲通的,不可强改为“碗”。汉代的案,其实是一种盛装食物的托盘。《急就篇》:“椭杅槃案杯同盌。”颜师古注:“无足曰槃,有足曰案,所以陈举食也。”“案”与“盌”并列,正说明二物不同。案和盘的区别,在于有足无足。其用途是摆放食具,便于端举移动。王念孙说得好:古人持案以进食,若令人持承盘。《汉书·外戚传》云“许后朝皇太后,亲奉案上食”是也。亦自持案以食,若今持酒杯者并盘而举之。《盐铁论·取下篇》云“从容房闱之间,垂拱持案而食”是也。凡案,或以承食器,或以承用器,皆与几同类,故《说文》云:“案,几属。”
现代学者考诸文物,认为汉代的案有两种,一种就是前面所说的承食的托盘,一种则是形制较大,有足的几案。“举案齐眉”的案当是前一种。而后一种几案,则随着古代中国人生活起居习惯的改变,变得越来越高大。唐代之前,古人席地而居,家具体量都不大。宋代之后流行高桌高椅,人们不再席地而坐,案的体量相应变高变大,成为长条桌子的一类。如果不明了历史上“案”的同名异实情况,难免会误解了。
至此我们可以明确:“青玉案”之“案”应当读本音an,不应当读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