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PLUS 教研 语文建设 2013年第11期 ID: 358688

  

民国时期(1923-1949)语文课程标准研究

◇ 翟志峰 王光龙

  民国时期语文课程标准研究就是分析在1923年至1949年期间(语文教育史认为,1923年中小学语文课程纲要的颁布,形成了现代语文教学学科的纲领性文件,基于此,本文将探讨的范围限定在1923年至1949年间),学者、专家、教师针对当时的语文课程标准进行了怎样的研究、提出了怎样的意见、形成了怎样的论争局面。
  研究民国时期语文课程标准,是从我国现在课程标准的建设着眼,在借鉴国外优秀语文课程标准编制经验的同时,回顾和反思我国近百年语文课程标准编制经验和教训的必然选择。
  一、关于课标脱离实际
  1923年新学制语文课程纲要刊布后,杨贤江认为叶圣陶起草的《初级中学国语课程纲要》中“使学生能看平易的古书”这一目标并不合适,而主张将其改为“使学生能看平易的文言文”。因为在他看来,“古书对于初中学生,实在太难读了,而且古书的内容多半是与现代生活无关系的”。将“平易的古书”改为“平易的文言文”,一方面可以“为学习高中国语课程打基础”,另一方面也“为学生阅读近代人的名作做准备”。[1]多年后,叶圣陶在《论中学国文课程的改订》一文提出将“培养学生读解古书,欣赏中国文学名著之能力”中的“古书”二字去掉,因为,“广义的‘古书’,国文科不必管”。[2]今天看来,杨氏较为准确地看到了目标中“古书”脱离学生实际这一问题,欲通过“文言文”替代“古书”来给学生“减负”;且与叶圣陶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一致的主张,但难度的降低并没有化解原有目标不够明确、具体的问题。因为,什么样的古书(文言文)才算是“平易的”,长期以来莫衷一是,缺乏具有认可度的标准出现。
  马仲殊在《读部颁国文课程标准》一文中,对1932年中学国文课程标准“要我们十二至十八岁的青年,深切了解固有的文化,负起振兴民族的担子;要青年能做语体文,又要有用文言文的技能;要有创造新语新文学的能力,又要有读解古书,欣赏中国文学名著的能力”等课程目标,打趣地说道:“当我读这标准时,我以为这目标是对我讲的,教部希望中学教师能够得上这目标,谁知竟是为中学生而定的。我想,我该赶快辞职,那目标所说,不但中学生不能,即我这中学生教师也不能。”在文中,马仲殊呼吁“要他们读解古书,又何必培养什么创造新语新文学之能力”,“目标不能不要,至多,我说,一个也就够了”。[3]马氏以一线教师的身份明白地点破了课程目标要求过多、过高的弊病。
  1936年语文课程标准在1932版本基础上修订而成,课程目标只做了只言片语的修改,无实质性变化。于是,王秀思针对“目标”中“培养学生创造国语新文学之能力”提出批评,认为“标准定得太高,一般中学生无此能力,也无此需要”[4]。
  二、关于课标缺乏操作性
  1923年之前的学制、课程文件对语文课程目标、课程内容的界定都是较为笼统的。如“兼以启发智德”这一目标,含义宽泛,使得目标难于实施。龚启昌在《中学国文教学问题之检讨》中指出:“一种学科的教学必须先确定教学目标,然后教材教法才有依据。”虽然“目标的拟订是很不容易的”,但“空乏不如具体,笼统不如列举。我们究竟希望中学生所要达到的是些什么标准,这些标准必须十分确实,教师才能据此来选择教材,并作为教学时所应怀抱的理想”。[5]
  1929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中学课程暂行标准》,其中就各科目规定了初高中学生的毕业最低限度。夏丏尊认为初中和高中语文科十二条毕业最低限度“原也定得很笼统,什么‘名著六种’咧,‘名著十二种’咧,什么‘略能’咧,‘大致’咧,什么‘浅近的’咧,‘平易的’咧,都是些不着边际的话。究竟所谓六种或十二种名著是些什么书,哪一种文字叫做‘平易的’、‘浅近的’,也不曾下着定义。到怎样程度才是‘略能’,才是‘大致’,都无法说明其所以然”[6]。虽然“毕业最低限度”只出现在1923年和1929年的课程标准中,且其中不乏“写字能写正书和行书,依照俞子夷氏书法测验(商务印书馆出版)快慢能达到T分数48,优劣能达到T分数45”和“默读速度,每分钟能阅二百四十字至二百六十字”等这样具有客观评价依据的限度标准,但夏氏所指也确属事实,且仍有诸如什么才算“浅易”之类的问题困扰着今日语文课程标准的编制与研究。(张秋玲博士论文《初中语文教科书文言文选篇“浅易”指标量的研究(北京师范大学2007年)》对百年来我国语文教育界关于“浅易文言文”问题的研究做了系统的梳理。)
  1932年小学国语课程标准在“教法要点”的“说话”项下有“教师应预编案例,作为语言材料”的要求。且课标中将语料分为有组织的演进语料、会话的语料和故事的语料。孙钰结合自身经历评论道:“不用说预备案例一般乡村的小学教师做不到,就凭这个有组织的演进语料,也得把他们弄得糊里糊涂。记得笔者参加北平市社会局编辑说话科具体教材时,大家为这个有组织的演进语料,讨论了许久,也没有定出一个界说和教学的具体办法。”[7]
  阮真认为,课程标准之所以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乃是“制定纲要目标的人,多是于中学国文教学没有经验的名人,他们不过凭着一己之见,随便写出几条”。阮真据此主张,课程标准中要谨慎使用新的名词术语,表述力求精确、具体,力避笼统的表述;即使必要的新名词术语也应由课程标准研制者做出界定,以便操作实施。[8]
  三、关于“固有文化”等
  自1923年小学国语课程纲要中有“涵养性情,启发想象力及思想力”的目标,到1932年初级中学国文课程纲要中要求“使学生从本国语言文字上,了解固有的文化,以培养其民族精神”,思维、情感、民族意识和精神等课程目标便经常出现在今后的语文课程标准中。以“固有文化”为例,不少专家学者对其提出了批评意见。
  王季思认为1936年高级中学国文课程标准中“深切了解固有文化”是可以取消的。因为,了解固有文化“当着眼于整个国家的政治设施与社会风气,绝非学校教育所能独负其责。而即就学校教育而论,也当由公民、史、地等科负责。在国文一科,是只能叫学生在选文里完成其部分的责任的”[9]。   1944年,余冠英从对当时“坊间的初中国文教科书”批评的角度出发,认为1940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修正初级中学国文课程标准》“使学生‘了解固有文化’,以及‘唤起民族意识,发扬民族精神’本都不是国文课程独有的任务,也许历史、公民等课程对这几方面责任更应该多负些”[10]。叶圣陶也在评论语文课程标准的文章《论中学国文课程的改订》中提到了“固有文化”。他说:“一个受教育的人,依理说,必须了解固有文化,才可以‘继往开来’。否则像无根之草,长发不起来,也就说不上受教育。而且,这里的了解不只是通常所说的‘知道’,它比‘知道’深广得多,包含着‘领会’‘体验’‘有在自己身上’等等意思。要使学生有这样深广的了解,不是国文一科单独办得了的,其他学科也得负责,如历史和地理。”[11]讨论史地方面的问题,阅读史地方面的书籍,也是从本国语言文字上,了解固有文化。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根基,它凭借一种浸淫、感化、滋养的方式影响着、建构着民族成员的精神世界,改变着民族成员的人生态度、思想品质和情感特点。作为文化载体的语文自然成为构成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语文教育本质上就是一种文化传递过程,一种文化的生成和创造过程。”[12]我们在语文教学中要明白,“养成读书思想和表现的习惯或能力”和“发展思想,涵育情感”,“后者是与他科共有的,前者才是国文科所特有的”;“我们在实施时,这两个目的是不应分离的,且不应分轻重的,但在论理上,我们须认前者为主要的”,力避像穆济波那样将“‘人的教育’的全副重担子都放在国文教师的两肩上……以国文一科的教学代负全部教育的责任”。[13]
  四、关于课程内容选取
  1.强调课程内容要均衡、有序
  曾参加1923年高级中学语文课程纲要(草案)起草工作的穆济波撰文对1923年课程标准起草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的正式语文课程纲要提出怀疑。穆氏基于国家主义的立场,在其“国文国语这一科目,对于中等教育所具的目标,便应该负绝对的责任”的语文教育观下,认为胡适所拟的高级中学语文课程纲要中要求学生“一方要练习用文言作文,一方又要学生继续发展语体文的技术”,是令人“同时左手画圆右手画方”,“是办不到的事情”。穆氏则主张,“与其六年中都同时学语体文又渐近于文言文,又要继续发展语体文的技术,不如分成各个阶段,一项一项地学习”;“中学六年中语文分学,尤应于每年分别文章体裁,用一年工夫专学一种”;“初级应特别注意作法,高级特设国文应注意国学常识及研究国学之途径”。[14]
  汪懋祖的观点与穆济波有相同的一面。他认为:“一般所谓‘国学大师’之主张,往往自相矛盾;即一面主张语体,废作文言,而一面又注重学术思想之演变……其间文学家则注重文学之源流,哲学家则注意学术思想之体系。”因此,汪氏批评1936年高级中学国文课程标准:“乃调和之,欲使学生于两年之间,略窥其全,以作专修国学准备;且皆依演变之次序,自古代至现代;难易倒置,学生程度愈不能衔接。结果则所学茫无头绪,甚至普通国文不能通顺,皆此种极端矛盾之思想作祟。”[15]
  1929年暂行课程标准颁布后,叶圣陶撰文评价暂行课程标准带有一种“复古”的倾向。他具体解说道:“‘复古’色彩最显露的,是高中国文科文言文的加重。”对“目标”中“除继续使学生能自由运用语体文外,并养成其用文言叙事说理表情达意之技能”,而“实施方法概要”项下又规定“译语体文为文言文”,“译外国短评文为中国文言文”等规定,叶氏指出:“高中学生,在目前,须有阅读文言文的能力,这是我们所赞同的;但写作文言文的技能,让中年以上的人去独擅好了,何必把练习这种技能的责任加在青年的两肩呢?”[16]
  对语文课程标准课程内容批评较为激烈的当是黎锦熙。他将民国政府分别于1923、1929和1932年颁布的语文课程标准认定是“一步一步往后退”。他认为:在1923年小学国语课程纲要中,“竟把之前课程文件中第一学年‘首宜教授注音字母’这个法良意美的规定删去了,只在初小‘毕业最低限度标准’项下,载明‘并能使用注音字母’一语,这是倒退的第一步”;1929年课程标准当中又把“‘国音字母熟习运用’规定在第三、四学年中,不知高年级已经认识了许多汉字,再学字母,效力和兴味便大减低,终成应付部章,敷衍督学之局而已,这是倒退的第二步”;1932年课标中“却又把‘国音注音符号的熟习’仍规定在第三四学年中……这是倒退的第三步”。[17]吴增芥也持与黎锦熙类似的观点。[18]
  2.从学科分类划定课程内容
  程其保是从对目标的划分来界说学科课程内容的。以1932年初级中学国文课程标准为例,其四个目标,“可以归纳为两个问题,一是国语,一是国文”。“国语一科,在求能应用以表示自己的思想及从语言与文字中以明了别人的思想。正是养成用语体文及语言叙事说理表情达意之技能。国文一科,则注重在使学生了解文学的形成及内容,因以发展感赏阅读的习惯。”[19]
  吴增芥在比较了美国、苏联小学语文教学目标后,提出“语文的学习应‘语’‘文’并重”,且针对“一般学校的情形,还是侧重于文字的学习,忽视口语的训练”的缺点,吴氏主张:“二年级儿童的说话活动,似乎可以占据国语科学习时间的一半,三四年级和五六年级宜占三分之一。低年级的作文,应以口述做基础,先使儿童的说话合于语法,再进而练习笔述”;“高年级儿童应学习演说,每人都要有练习的机会,切不可偏颇”。[20]
  五、反思与启示
  民国时期,学者对语文课程标准的批评并不止于前文所提的几方面,比如还有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选文标准等问题的批评。当我们在完成前面挂一漏万的梳理后再来审视1923年至1949年的语文课程标准时,会有如下认识。
  一是,民国学者对语文课程标准的批评影响到了之后课程标准的编制、修订。以我们前面所举批评为例。不论是杨贤江、叶圣陶这样的民国著名教育家,还是马仲殊这样历任多校语文教师的一线教员,他们对语文课程标准提出的批评意见还是受到了当时教育部门的重视,至少从之后颁布的课程标准文本来看,他们之前所批评的对象还是有所修改的。如杨贤江将“平易的古书”改为“平易的文言文”这一主张,在1929年初级中学暂行语文课程标准中便得到了体现。特别是1929年国民政府教育颁布的课程标准冠以“暂行”二字,意在凸显“本标准虽曾博采重意,几经修订而成;但总不免流于主观,缺少科学依据”[21],“有许多可以商榷的地方,还应该由全国中小学实地试行,以便修订”[22]的态度,也因此,众多学校、专家展开了课程标准的试验研究。   二是,民国时期学者对语文课程标准的批评今日依然有效。时光荏苒,民国学人对语文课程标准脱离教学、学生实际,表述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和对课程目标、课程内容的批评,至今仍是我辈对现行语文课程标准批评的重要内容。翻阅十几年来对新课改以降语文课程标准研究的文章便可发现,我们今天围绕课程标准展开的讨论在民国时期已经有众多人士形成了真知灼见,只是随着时光的流逝它们被束之高阁。当我们大张旗鼓地展开“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和评价时,标准自身的建设已不能再被忽视。在借鉴国外优秀课程标准编制经验,深入挖掘本国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编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展对语文课程标准自身品质的研究,建立评价语文课程标准的标准,应当是我们深入开展课程标准研究的必然之路。我们要摆脱那种对语文课程标准批评多是基于各自语文教育观,采用“对事实,是‘我看到’;对价值,是‘我主张’;对规范,是‘我规定’”的一种“我以为”“我们以为”的学派立场式的评价。[23]
  参考文献
  [1][4][5][9][10][13]顾黄初,李杏保主编.二十世纪前期中国语文教育论集[C].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0:272,936,918-921,936,737,353.
  [2][11]叶圣陶.论中学国文课程的改订//叶至善.叶圣陶集(十一卷)[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4:50-51.
  [3]马仲殊.读部颁国文课程标准[J].集美周刊,1933(9、10).
  [6]夏丏尊.国文科的学力检验//夏丏尊.夏丏尊教育名篇[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29.
  [7]孙钰.修改小学课程标准的几点商榷[J].教育杂志,1936,16(1).
  [8]阮真.中学国文教学目的之研究[J].中华教育界,1934,22(5).
  [12]曹明海,陈秀春.语文教育文化学[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18.
  [14]穆济波.新制中学国文科课程标准纲要问题[J].中华教育界,1924,13(8).
  [15]汪懋祖,阮真.中学国文课程标准之讨论[J].教与学月刊,1936(6).
  [16]叶圣陶.新课程标准与中学生叶至善.叶圣陶集(十二卷)[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4:41.
  [17]黎锦熙.教育部定国语课程标准之检讨[J].文化与教育,1934(19).
  [18]吴增芥.对于现行小学课程标准的意见[J].教育杂志,1936,26(1).
  [19]程其保.高级中学课程标准之讨论[J].教育杂志,1931,23(9).
  [20]吴增芥.对于小学课程的几点意见[J].教育杂志,1947,32(4).
  [21]课程教材研究所.20世纪中国中小学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汇编:课程(教学)计划卷[G].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118.
  [22]教育部中小学课程标准起草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小学课程暂行标准——编定中小学课程标准的缘起[J].辽宁教育公报,1930(2).
  [23]王荣生.语文科课程论基础[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