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在检阅《宪法》条款时,发现一处用语不当的地方,谨此提出,以备商榷: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1款
笔者以为,此处“母亲”一词有欠妥当,当修改为“妇女”。这点从《宪法》及其他法律条文的对比中看得更加清楚。同是《宪法》第49条,第4款则表述为: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而《婚姻法》则在第2条第2款中明确表述为: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显然,《宪法》用语前后不一,将“母亲”和“妇女”作为等义词来看待了。实际上,从语言学角度讲。虽然二者共享[+女性]这一语义特征,但是其语义内涵和外延还是有所不同的。它们是一对近义词,而不是等义词。“母亲”与“子女”形成一对反义词,相互依存,不可分割;而“妇女”则与“老人、儿童、男人”等词语处于同一语义场中,是时人的性别、年龄的分类。这从词典的释义中能够明显看出来。《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母亲”和“妇女”的解释分别是:
[母亲](□名)有子女的女子,是子女的母亲:祖国,我的~!
[妇女](□名)成年女子的通称:~干部|劳动~。
《宪法》第49条第1款的用意显然是保护婚姻中女方的权利,因为现实中受传统影响,女性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宪法》对此作出规定是合理的。但它的用语有欠妥帖,因为“母亲”必须与“子女”相对而言才有意义,没有“子女”就无所谓“母亲”。这点从《婚姻法》第21~30条中可以明显看出来。而只要是结婚的成年女子都可以称“妇女”,“妇女”的外延要比“母亲”大。尤其是现代社会,出现了“丁克一族”,即只结婚而不要孩子的夫妇。此时女方可以称“妇女”却不可以称“母亲”。而这时女方当然也在法律保护之列。
英国法理学家麦考密克有句名言:“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处于国家法制建设的核心地位,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将“母亲”改为“妇女”无疑更能显出《宪法》的严谨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