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PLUS 教研 ID: 97626

  

究竟是谁谋杀了阿Q?

◇ 曾 锋


  关键词:阿Q 冤案 军阀 司法系统
  摘 要:本文认为阿Q冤案是人为制造的:军队抢劫人民,然后授意司法系统寻找到替死鬼阿Q。阿Q冤案的根源在: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都是军阀的傀儡,军阀犯罪后可以轻易开脱,无辜的人民却陷入冤狱。
  
  一、 阿Q:缺乏诉讼能力、任人宰割的愚民
  
  阿Q不懂民国的法律,不知时世变换。他亲见满清杀革命党,深信“造反是杀头的罪名”、该当“满门抄斩”,殊不知现今“造反”者却已经是缔造新政权的先驱,处决死刑也改以枪毙,更不存在什么“满门抄斩”。清末诉讼法即已规定:原告或被告准其站立陈述,身为民国自由公民,在法庭上阿Q却自然而然“跪了下去”。他的思想、知识状态与现实严重脱节,犹如千百年前的某个古人,被造化播弄到民国来受审。新生的民国又如何呢?新的民国主政者会慨然鄙夷民主制度下“公民”阿Q的“奴隶性”,实际上他们自己却作为“无数强盗之专制”,利用了愚民阿Q的不懂法规、不谙诉讼(详见下文)。古人云“不教而杀谓之虐”,簇新的民国却是“知其不教而杀之”,“利其不教而杀之”。
  阿Q们没有公民权利观念,他们不会援法对国家权力予以置疑、抗争,只是惶恐地承受专政者的处治:“乡下人捉进知县衙门去,打完屁股之后,叩一个头道:‘谢大老爷!’这情形是特异的中国民族所特有的。”①民国政府也一直不尊重国民人权,从一九一一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一九一三年《天坛宪法草案》,再到一九三六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国家宪法均缺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各项个人权利,皆由宪法所赋予之权利,在法律上可依制宪者之意志而变更,是宪法上之人权,得受国会任意之剥夺或限制……所谓人权者直等于乌有。”②
  阿Q没有诉讼能力,在审讯中只会“糊里糊涂想了一通”,另一方面,酷吏猾役则蓄意诱供:“你从实招来吧,免得吃苦。我早都知道了。招了可以放你。”民国援用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早已规定:“讯问被告人禁用威吓及诈罔之言。”著名的“米兰达忠告”规定:被讯问人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必须懂得“你所说的一切都有可能在法院中用来反对你”;如果被告找不到律师,有权保持沉默,直到有机会向一位律师咨询,以确保被讯问人依法保护自己。这正好比照出阿Q此案审讯者的非法诱供:处心积虑诱骗阿Q胡乱开口以便罗织。中国官箴书则与米兰达忠告居心正好相反,它教导官员在公堂上应该尽量让原被告多讲话。就“招了可以放你”来说,现代法律也规定:如果被告受到检察官宽大承诺的引诱表示服罪,检察官不应当违背诺言。
  诱供逼供过程中,审讯者利用阿Q思维的昏乱与语言能力的低下,将阿Q诱陷成自己认罪。“我本来要……来投……”阿Q想要辩解的是:自己“本来要投”革命党而假洋鬼子不准,没有参与造反,所以无罪;还想举报假洋鬼子。审讯者便接过话头罗织为想来投案自首(有人理解为审讯者误会,本文不同意此论,详见下文)。著名师爷王又槐即曾强调,即刻认罪者的口供大抵不可靠:“盗之真者,到案未必肯直招,若到案即认,其中恐有别情,不可遽信。”③当审讯者讯问“同党在那里”时,阿Q没有听懂,可是也没有及时辩诬;审讯者此问,并非一直以来所理解的他们误以为阿Q是疑犯,而是他们诱供陷害的技巧,类似于尽人皆知的陷人以过的问话:“你还没有停止殴打你的父亲吗?”审讯者不给阿Q清醒过来的时间和机会,以否认关于“同党”的推定,马上顺着话头问“打劫”的“同党”。阿Q果然说“他们没有来叫我。他们自己搬走了”,他不洗刷自己系“打劫”者“同党”的推定,浑然不觉自认了。这里尤其可见阿Q缺少诉讼能力与经验,被刑吏玩于纸笔填于沟壑。猾吏再次玩弄语言的双关,问“你还有什么话要说么”,阿Q与官吏自然“没有话”可聊,却不会知道这是当初制度设计者所规定的:最终判决前被告可以翻供,有权要求再审,“没有话”则意味着接受判决。
  阿Q受审,等于被诱入死所,审讯的目的似乎在一意置他于死地。刑吏两次诡问阿Q“还有什么话么”,又教他画押,每次都不清楚告知犯人被判处的是团伙抢劫罪(阿Q至死都以为自己“想造反”才有罪),将被就地正法;阿Q早已因恐惧丧失了理智,根本不知道这三次都是表示犯人接受死刑立决,看起来就像是对自己即刻将被处死“无冤无悔”。而现代法律规定:法院必须告知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认罪必须是在被告人理解这种答辩的意义的情形下作出的。一直到行刑前游街,阿Q联想到亲见过的革命党被杀头的情景,这才猛然觉到“这岂不是去杀头吗”,因而魂飞魄散。可见,没有诉讼能力的阿Q是被刑吏诱骗至死刑场的。最终回顾整个审讯过程,阿Q们糊涂了,似乎自己确实是无罪的,可是确实又是有罪的,那些双关的语言、诉讼程序是那样模糊,同时又那样确凿。民国援用的《大清新刑律暂行章程》规定:犯强盗罪并侵入第宅、结伙三人以上者“处死刑”;此类案情严重者立决。执行死刑立决虽须批复,但“委员会审者,不过公禀销差,道府复讯者,不过空详塞责”④。这样,阿Q被处死刑一案,字面上、表面程序上并无太大破绽。到一九一四年,更有《惩治盗匪施行法》规定对拿获的盗匪各犯,也由军警长官立即审判执行;一九一四年又规定县知事享有逮捕、审讯和执行判决的权力。此时,阿Q们的活路便几乎没有了。
  制造冤狱的“智囊”是师爷、书吏、讼师之流,师爷、书吏之辈不但舞文,亦擅玩法。清朝法律规定“强盗得财皆斩”,然而同时强调“赃记明确”。民初各地多有这样的告示:“倘有无知匪类,藉端滋扰街邻;一经本军查获,就地格杀勿论。”但为免冤滥,一九一二年三月大总统令、司法部咨文指出:“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⑤;清末民初的《刑事诉讼条例》规定被告虽经自白,仍应调查必要之证据。刑名师爷们也都强调:贼凭赃定,赃真则盗确。阿Q以“团伙抢劫罪”致死,然而无赃记、证据,更无一个同伙。实际上,即使口供、赃记、同伙一应俱全,也可能是冤狱,更何况三者均缺。如明代的“假盗真赃”一案,赃物、口供、同伙俱全,然而终究是冤案⑥;鲁迅的同乡,著名师爷汪辉祖听审的盛大一案,“凡起意纠伙,上盗伤主,劫赃表分,各条无不毕具”⑦,然而终究是假案。
  阿Q的供词更像书吏、师爷的杰作:“书吏们常常在文书案牍中做手脚……他们可能会在原始文档中抽出一张,通过粘贴修补加进已经篡变的内容。”⑧可以设想,“我本来要……来投……”以及当讯问同党,阿Q表示没听懂时的供词“什么?……”均似被剪除掉一些内容了。所以汪辉祖质疑任何仅仅以口供为依据的判决的可靠性:“录供之吏,难保一无上下其手之弊。据供定罪,尚恐未真。”⑨
  这一案,阿Q唯一出于自由意志的话似乎只是“我想造反”。然而,由于诉讼能力的近乎全无与语言能力的贫弱,这阿Q唯一出于自由意志的话终究还是违背了他的意志。而且,他终无能力和命运知悉,语言、文字、思维是他无能把握的;他终无能力和命运知悉,出于自己嘴中的话会送掉自己的命。造反是十恶不赦之罪,要被“杀头”,民众是恐惧至极的,他为何爽利地承认呢?其实,他爽利地承认的并不是口中的“我想造反”,这又是一句半截子话。他心里想要说的是“我想造反,但假洋鬼子不准,没造成反,所以我没罪”——所以感到爽利;“不仅没罪,我还要告假洋鬼子造反,满门抄斩”——呼呼,瞻望前程,仇人喋血,何等快意!这是一种低级幼稚的诉讼心理:在狱讼巨压下理性丧失,轻信幻觉以求得焦虑的稀释。
  阿Q们不会知道,司法者在审讯一开始时的有罪推定就是违法的。清末民初的刑事诉讼法已引入“无罪推定原则”。现代诉讼法规定被告在未判决前是无罪的;不独禁止有罪推定,也不允许合理怀疑:控方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然而,阿Q在被捕和受审的过程中,没被呈示任何证据与证人,本应“疑罪从无”,但自始至终被咬定犯有团伙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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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阿Q诉讼悲剧的途径之一,在于给他找一个辩护律师。晚清沈家本提出:“盖人因讼对簿公庭,惶悚之下,言词每多失措,故用律师代理一切质问、对诘、复问各事宜。……贫民或由救助会派律师代伸权利,不取报酬。”⑩一九一二年一月《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章程》规定刑事重罪犯无力延请律师,必须由律师总会指定律师代为辩护,以免冤滥。现代法律更规定:审理死刑案件时,如果没有辩护人到场不得开庭;未及时传唤辩护人的司法程序不发生法律效应。然而阿Q一案,司法者不仅违法不予指派辩护律师,而且玩法给阿Q似乎召集了一群诱供、诱死的审讯者。
  国家权力、司法系统的草菅人命,与民间社会的漠视生命是互为因果的。阿Q作为死刑犯,该是罪大恶极、对社会带来极大破坏性的人,然而这样一个重犯,连姓名都无法知道。到司法当局去查询时,连案卷都没有,尽管满清法律即已规定,案件必须有记录:“如果某个案件从记录中删去,州县官将被夺常俸一年……如果他故意在记录中省去任何项目或作虚假呈报,他将被撤职。”[11]群众的态度呢,“至于舆论,在未庄是无异议,自然都说阿Q坏,被枪毙便是他的坏的证据;不坏又何至于被枪毙呢?”原来在中国,众皆曰杀之罪人是可以连名字都可以不知道,案卷都不必有,数目都没有记载一个的。
  
  二、冤狱根源:真凶、帮凶成了审判者
  
  阿Q的冤狱使人产生一个疑问:审讯者那样诱供、诱杀,到底是什么目的?
  研究者对此有多种解释。有人认为审讯者误认阿Q为抢劫犯,一意要讯问出同党来;有人认为官吏想要审问出强盗同伙的去向,阿Q与他们无法构成对话,产生了误会。鲁迅自己似乎也曾这样理解,他给日译本里的“我正要……来投(申请加入)……”作注释时说:“因此长官误解为是来投案的。”[12]本文认为小说家在这里仍只是就字面作解释;他会“保护”、尊重自己的作品,不会引导读者的理解。许多人认为“阿Q的冤案是人为地制造出来的”,本文同意这种意见;但不同意他们对冤狱根源的分析:或者认为出于新政权巩固权力的需要,或者认为把总要挣回他的面子。若真有“面子”感,则应努力破案,如此急于铸定冤狱,毁去“破案线索”,似别有原因。
  本文则认为抢劫系与把总关系密切的军队所为,阿Q必须充当抢劫犯的替罪羊,因为事实上审判者是真凶或帮凶。就这方面看来,《阿Q正传》与托尔斯泰《复活》中相关描写有异曲同工之处。
  第一,专政网络本知道阿Q无能、无关系参与抢劫;也正因为如此,阿Q成了替罪羊的合适人选。阿Q赌赢却遭劫,是地道的孤独的受损害者。摆赌摊的与冒充官方查赌、打劫者,都是专政者方面的人,与衙役有联络。捉办“强盗”阿Q的“团丁”,是有时要“鱼肉乡民”的“无业游民”[13];“地保”代行巡警职务,他参与了赵太爷对阿Q的勒索。所以专政网络本就熟悉阿Q作为“瘟孙”和准良民的底细,熟悉阿Q无能、无“组织关系”参与大规模抢劫。凭审讯者、师爷们的经验,在审讯中一交手,就更清楚这是送上砧板的鱼,可以圆满制出替罪羊来。
  第二,司法者为什么急于将阿Q“毁尸灭迹”?阿Q从被抓至被杀不到三天,请注意小说对时间的特别强调:“阿Q在半夜里忽被抓进县城里去了”,“到进城,已经是正午”,“他下半天便又被抓出栅栏门去了”,“他第二次抓出栅栏门,是第二天的上午”,“然而这一夜”,“阿Q第三次抓出栅栏门的时候,便是举人老爷睡不着的那一夜的明天的上午了”,随即被杀掉。这不单是指审讯、处决的草率,更主要的是暗示理案者灭口之心的迫切。只有毁尸并毁灭档案,才能灭“口”。灭口不单是怕这桩冤狱被暴露,从而不能实现“‘新政权’巩固权力的需要”,而是为了包庇真正的抢劫者以便伙吞赃物,继续安然作恶。与把总有关系的军队是真凶,关键证据之一正在立刻处决阿Q。公正理狱、特别是彻底破案并追回赃物,维持与举人的统一战线,才是符合逻辑的“巩固权力”、挣得“面子”的做法。杀掉唯一被抓获的“犯人”阿Q,看起来似乎是不可理喻地自毁眼前的破案线索,以致犯罪团伙和赃物无处可寻,这是丝毫不能挣得“面子”的;同时,又因损害举人利益而破坏官绅联盟。然而,只有这样才能“破案”以搪塞上司和社会,同时强塞失主之口,保护抢劫者安然无恙,赃物安然伙吞。
  第三,可以再考察赵家遭抢那夜的情形:“阿Q站着看到自己发烦,也似乎还是先前一样,在那里来来往往的搬,箱子抬出了,器具抬出了,秀才娘子的宁式床也抬出了……抬得他自己有些不信他的眼睛了。但他决计不再上前,却回到自己的祠里去了。”这样的团伙持枪抢劫,策划、组织之严密,规模之大,声势之凌厉,做过小偷的阿Q都不敢上前去看——似只有大规模的抢匪、只有当时的军队才能做到。小说中说阿Q看到的是许多“白盔白甲”的人,这也是一个关键的暗示,即进行抢劫的正是“革命党”。“白盔白甲”是传说“反清复明”的革命党“穿着崇正皇帝的素”,——冠冕堂皇的革命,实则肆行抢劫与嫁祸杀人,乃是与异族侵略者一样的虐杀家。
  第四,民初的军队抢劫很严重。不过,鲁迅自己有些文字于此却是反证,他多次表彰民元的光明:“待到革命起来……革命党人也大概竭力想给本族增光,所以兵队倒不大抢掠。”[14]但从他于民元后在《越铎日报》上发表的文字可以看出,他对革命政府和军队的横暴腐化的根性和行径予以了痛切的批评,这是他构思阿Q案的现实触媒。革命军人“……宿娼寻欢者有之,捉赌私罚者有之”。民元二月二号《越铎日报》有文指斥革命政府:“高楼夜宴,倚戟卫门;两曹登堂,只梏加足;雄师捉人,提耳流血,保费计以百金”;民元二月三日的文章批评革命政府:“处理政务不以公理法律为根据,任凭一己之意见以决之。”[15]翻看绍兴民元时的这些记载,可以想见,阿Q孤苦不幸的背影已开始渐渐出现于其间。
  当时军队抢劫的严重,也可以从许多文件看出来。一九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临时大总统严加约束士兵令》:“江宁光复以来……城乡内外盗贼充斥……或有不肖兵士,借稽查为名,私入人家,擅行劫掠……此皆兵士约束不严,警察诘奸不力所致。”[16] 一九一二年一月陆军部临时军律:“宁省自光复以来,军队云集……在外滋扰者亦复不少……如假托长官名义,擅自查封房屋,搜抄家产等……一处如此,他处可知;都会如此,外省外州县更可知。”[17]一九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卫戍总督及各军警告示》:“近日南京地方抢劫之案层见迭出,自是不肖匪徒假冒军人之所为,而军队人数众多,亦难免一、二害群之马败坏名誉。”[18]
  军队向来出土匪,民初的军队更是大量地蜕变为土匪:“根据一九一二年十月颁布的‘剿匪法令’,军队中恶劣的条件意味着‘安置一个士兵就是造就一个土匪’。后来估计,全国军队开小差的人数在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三十之间。……由于军队的待遇很差,军饷很低,那里实际上成为出产土匪的工厂……同一个人甚至可以今天当土匪,明天当兵。”[19]
  因此,本文认为赵家系遭军队抢劫。
  第五,当然,团伙抢劫案很难侦破,即使破了案也难以处分,因为会与地方恶势力发生冲突,打破现有的各派势力的平衡。这样棘手的大案,只有杀替罪羊敷衍塞责才是最佳处理方式。这样主政者虽不是真凶,但也是帮凶。官匪本来一家:一般官员与地方土匪之间有明显的交易,官员可以参与分赃,甚至为土匪提供武器弹药。“事实上,几乎所有捕役都与盗贼有勾结,也与窝赃分赃者有勾结……捕役依靠盗贼作为供给途径,盗贼则依赖捕役获得保护。……有盗贼前科者或无辜平民常常被捕并被迫承认一桩盗案。有时,还会制造一些‘盗赃’作为被诬盗罪的证据。”[20]在不能继续拖延下去的时候,地方官员通常采取的方法是,抓一些土匪冒充首领,然后向上报告完事。被当作土匪同党拘捕起来的无辜者发现自己进了监狱,除非有适当的贿赂,否则就别指望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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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本文认为阿Q冤案是人为制造的:军队抢劫人民,属于同伙的司法系统寻找到替死鬼阿Q。阿Q冤案的根源即在:人民没有参政督政、保护自己权利的能力、经验和制度保证,恶性运行的权力系统不受制衡;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都是军阀的傀儡,军阀犯罪后可以轻易开脱,无辜的人民却陷入冤狱。
  阿Q的悲剧特别是其负冤屈死的过程,对读者感情的撼动力巨大,引起人们深长的思考,其审美内涵和历史内涵非常丰富。这一冤案凝结着鲁迅对于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基本看法:握权者“合法”肆意妄为、滥杀人民,昔日专制皇朝固然如此,当时的共和民国仍然是同一个政治、法律、权势系统,仍然是同样的吃人的风俗传统和群众心理:“但实际上,中国人向来就没有争到过‘人’的价格,至多不过是奴隶,到现在还如此,……中国的百姓是中立的,战时连自己也不知道属于哪一面,但又属于无论哪一面。强盗来了,就属于官,当然该被杀掠;官兵既到,该是自家人了罢,但仍然要被杀掠,仿佛又属于强盗似的。”[21]阿Q便是一个愚民和草民的代表,革命军来了,他便“仿佛又属于强盗”,被端上这“给阔人享用的人肉的筵宴”之上。
  (责任编辑:赵红玉)
  
  作者简介:曾 锋,暨南大学中文系2006级文艺学博士研究生。
  
  ①[14][21] 鲁迅:《鲁迅全集》第一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46页,第222页,第212页。
  ② 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上海书店影印本,第144页。
  ③ [清]王又槐、佚名:《办案要略刑幕要略》,九州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19页。
  ④ 王瑞成:《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
  ⑤[16][17] 邱远猷、张希坡:《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7页,第412页,第413页,第244页,。
  ⑥ 北京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历代冤案平反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160页。
  ⑦⑨ [清]汪辉祖:《佐治药言学治臆说学治说赘》,九州图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第42页。
  ⑧ 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清]汪辉祖:《佐治药言,学治臆说学治说赘》,九州图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页。
  ⑩ 杨堪、张梦梅:《中国刑法通史》第八分册,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
  [11][20] 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页,第117页。
  [12] 鲁迅:《鲁迅全集》第十二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68页。
  [13] 周作人:《鲁迅小说里的人物》,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41页。
  [15] 邱钱牧、夏瑰琦:《鲁迅与<越铎日报>》,《杭州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
  [18] 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00页。
  [19] [英]贝思飞著,徐有威李俊杰等译:《民国时期的土匪》,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00页,第202页。
  

究竟是谁谋杀了阿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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